须课税及不须课税的入息
大部分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包括:因担任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收取退休金;均须课缴薪俸税,但并非所有收入都属于应课税入息。本文介绍各项须课税及不须课税的入息。
须课税入息
你须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中申报以下入息:
薪金、工资及董事酬金
所有薪金、工资及董事酬金均须要课缴薪俸税。申报收入时,应填写未扣除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供款前的入息。
更多关于强积金和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资料佣金、花红、代替假期的工资、约满酬金及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后累算的代通知金
一般而言,大部分由雇主在你入职前、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支付的款项,不论该笔款项是根据雇佣合约支付还是雇主自愿超付的,均须课缴薪俸税。须课税入息包括回佣、花红、代替假期的工资、约满酬金及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后累算的代通知金。仅有几类由雇主支付的款项无须计算为入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伤意外赔偿和法例订明不须课缴薪俸税的收入等少数项目。
津贴、额外赏赐及附带利益
你须在报税表中申报所有由雇主提供的津贴、额外赏赐及附带利益,包括现金津贴、雇主为雇员履行个人法律责任、可转换成为金钱的利益、教育福利及度假旅程利益。
任何度假旅程利益须包括在入息内。这项利益是按照雇主在度假旅程方面所支付的款额评税。如需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以下连结: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16 号:附带利益的课税 (pdf档案)更多关于评定度假旅程利益的评税的资料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41 号:度假旅程利益的课税 (pdf档案)任何人士给予的小费
如你因受雇工作而获得任何人士给予的小费,应在报税表中申报有关款项。小费包括由餐厅顾客给予服务员的小费及导游小费。
任何由雇主支付用以承担雇员税务责任的款项,均须申报为应课税的入息。
获提供居所的「租值」
如雇主为你提供居住地方,你亦应申报有关资料。获提供居所的「租值」的计算方法,一般是将雇主给予的入息减去支出和开支(但不会减去个人进修开支),然后乘以10%。如需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以下连结:
更多关于计算居所「租值」的资料股份奖赏和股份认购权利益
你应申报所有因受雇或担任职位而得到的任何股份奖赏和在行使、转让或放弃股份认购权的利益。以下连结载有更多关于你须申报此类入息的资料:
更多关于申报股份奖赏和股份认购权利益的资料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38 号:薪俸税─雇员股份认购权利益 (pdf档案)所有在职、离职时或离职后收到由雇主提供给你作为补发薪金、约满酬金、延付薪酬及补发欠薪的收入,均须课税。你应在报税表中申报有关款项。
更多关于补发薪金、约满酬金、延付薪酬及补发欠薪的评税方式的资料离职时收取的款项及从退休计划收取的款项
所有离职时收取的款项(例如最后1个月入息、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后累算的代通知金及假期折算的现金)以及从退休计划收取的款项(包括从强积金计划提取或被当作提取的供款又或是获自职业退休计划的利益)均应申报。以下连结载有更多关于你须申报入息的资料:
更多关于离职时收取的款项的资料更多有关强积金计划及退休金的资料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23 号:认可退休计划 (pdf档案)退休金
所有退休金均须申报为课税的入息。
更多资料
薪俸税简介(二)─什么收入须课税及你可申索那些扣除 (pdf档案)有关的税务规例─薪俸税 (pdf档案)不须课税的入息
你无须在报税表中填报以下入息: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终止服务时,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而收取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不须课税。不过,若你收到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超过《雇佣条例》所规定的款额,便要课缴薪俸税,你及雇主须申报超额部分。
更多关于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资料陪审员获发的津贴
你无须申报于法庭任陪审员而获发的任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