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收取的款项
代通知金
在2012/13课税年度以前,雇员在离职时根据雇佣合约的条款或《雇佣条例》的规定从雇主处收取的代通知金,无须被评定薪俸税。基于终审庭及原讼庭的最近判决,厘清了有关税例条文,合约上议定的代通知金须课薪俸税。在这里你可了解更多有关代通知金的征税状况。
由2012年4月1日开始,根据雇佣合约的明订条款或隐含条款,例如《雇佣条例》第7条的规定下累算的代通知金可被征税。《雇佣条例》第7条订明,雇主或雇员任何一方如同意支付给对方代通知金,即可无须给予通知而随时终止该合约,所涉款额为在该通知期间内通常须付给雇员的工资。
雇主应申报所有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后累算的代通知金于「由雇主填报有关其雇员行将停止受雇的通知书 」(IR56F表格)或「由雇主填报有关其雇员行将离港的通知书」(IR56G表格) 。雇员亦须将有关收入申报于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 。此外,如雇员在离职前雇主已给予足够的通知期,而在通知期内雇员如常收取工资,这些是属于工作的正常收入,须被征收薪俸税。
现阐析以下一些通常遇到的情况:
雇员在下列情况下离职 | 税务责任 | |
已为雇主工作了7天。 | 7天的薪金须全数课缴薪俸税。 | |
已为雇主工作了1个月 | ||
- | 收取1个月薪金及7日薪金作为代通知金(即雇员立刻离职,而雇主并没有给予通知期)。 | 1个月薪金及7日薪金作为代通知金须全数课缴薪俸税。 |
已为雇主工作了1个月零7日 | ||
- | 雇员收取了1个月零7天薪金(即雇员在通知期内继续为雇主工作)。 | 1个月零7天薪金须全数课缴薪俸税。 |
已为雇主工作了15个月 | ||
- | 雇员收取了15个月薪金及1个月薪金作为代通知金(即雇员立刻离职,而雇主并没有给予通知期)。 | 15个月薪金及1个月薪金作为代通知金须全数课缴薪俸税。 |
已为雇主工作了21年零3个月 | ||
- | 雇员除了收取受聘期间的应得薪金外,他还根据受雇条件,收取了6个月薪金作为代通知金。 | 收取6个月薪金的代通知金须全数课缴薪俸税。 |
更多关于代通知金的资料及代通知金如何评定为薪俸收入,请参考以下常见问题。
有关代通知金的常见问题假期折算的现金
你作为雇员在假期收取的任何薪金是薪酬一部分,统称为「假期工资」,须课薪俸税。若你在离职时仍有未享用的假期,而雇主将假期折算为现金,支付给你用来抵销未享用的累积假期,这种假期折算现金,类似你的假期工资,须课薪俸税。你的雇主应在IR56F或56G表格内申报该等「假期折算现金」收益为须课税入息,而你亦应在BIR60表格内申报。
此外,当你服务满1年时,本可享有放年假的权利,但有时会因业务上的需要而延迟放年假。在你日后离职时,本可放取年假后才离职,但如果你的雇主要求你放弃离职前享用年假,除了把累积而未享用的假期折现给你外,另发放款项以补偿你放弃享用年假的权利,则在此情况下所发放的补偿金,性质与假期薪金相同,雇主及你都应申报。
雇员因工受伤而收取的赔偿
你在受聘期间,如因为意外而致受工伤,而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获赔偿,该赔偿不是薪酬或工资。因此,你的雇主无须申报在IR56B、56F或56G表格内,而你亦无须申报在BIR60表格内。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根据《雇佣条例》规定而支付给你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款额无须课税。无须课税的款额是指扣减了下段所述款项后的净额:
(i) | 按服务年资支付给你的约满酬金; |
(ii) | 你从职业退休计划收取归因于雇主供款部份及有关的投资回报的利益;和 |
(iii) | 在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中,就你持有或已收取归因于雇主供款部份及有关的投资回报的累算权益。 |
你的雇主无须申报根据上述计算的净额在IR56F或IR56G表格内,而你亦无须申报该净额在BIR60表格内。若有关款项超出你法定应收的数额,你和雇主都须要申报该超出的款项。
劳工处网站有提供在《雇佣条例》下雇员所应得的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详情:
雇佣条例简明指南无须课税款额的计算方法
没有约满酬金、职业退休计划利益或强积金计划权益扺销法定应收的数额
无须课税的款额 = 按《雇佣条例》计算的法定款额
例子一
一名雇员被公司遣散。根据《雇佣条例》他可获得遣散费 $80,000,但雇主支付予他 $100,000。
若这雇员不享有任何约满酬金、职业退休计划利益或强积金计划权益,该雇员应课税的款额如下:
根据《雇佣条例》计算而无须课税的遣散费 | $80,000 |
应课税的离职奖赏 ($100,000 - $80,000) | $20,000 |
按服务年资支付的约满酬金扺销法定应收的数额
无须课税的款额 = 按《雇佣条例》计算的法定款额 - 约满酬金
例子二
情况与例子一相同,除了这雇员可享有按服务年资支付的约满酬金 $100,000。
由于约满酬金超出他按《雇佣条例》应收的法定遣散费 (即$80,000),雇主无须支付任何遣散费给他。该雇员应课税的款额如下:
应课税的约满酬金 | $100,000 |
可扺销的约满酬金款额包括在计算遣散费的有关服务年期内雇员所享有的全部约满酬金总数。
这名雇员可申请将约满酬金拨回至有关雇用期间,以减低应缴税款。以下连结载有相关资料:
更多关于将整笔款项摊分及拨回至有关课税年度课税的资料从职业退休计划收取的利益(不包括雇员供款的有关部份)扺销法定应收的数额
无须课税的款额 = 按《雇佣条例》计算的法定款额 - 从职业退休计划收取属于雇主供款的利益
例子三
一名雇员遭解雇。他从职业退休计划收取归因于雇主供款的利益 $150,000。同时他可根据《雇佣条例》享有长期服务金 $200,000。在扺销职业退休计划利益后,雇主支付 $50,000给他。该雇员应课税的款额如下:
根据《雇佣条例》计算而无须课税的长期服务金 ($200,000 - $150,000) |
$50,000 |
关于职业退休计划利益 $150,000而言,如该雇员为雇主工作少于十年及该退休计划是认可计划,其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注) 并归因于雇主供款的款项及有关的投资回报便须课税。
如该雇员为雇主工作十年或以上,他在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收取的利益 $150,000可获豁免缴税。
如该退休计划是未经认可,属于雇主供款的款项(即$150,000)便须课税。
强积金计划的累算权益(不包括雇员供款的有关部份)扺销法定应收的数额
无须课税的款额 = 按《雇佣条例》计算的法定款额 - 强积金计划归因于雇主供款及有关的投资回报的累算权益
例子四
一名雇员被公司遣散。根据《雇佣条例》他可获得遣散费 $200,000。在强积金计划中,该雇员持有一笔属于雇主供款(包括强制性及自愿性)的累算权益 $160,000。在扺销该累算权益后,雇主支付遣散费 $40,000给他。该雇员应课税的款额如下:
根据《雇佣条例》计算而无须课税的遣散费 ($200,000 - $160,000) | $40,000 |
就累算权益而言,若雇主曾为该雇员作出自愿性供款,纵使该等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仍保留在原有的强积金计划内或转至另一新强积金计划,该雇员将被视为已收取该等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如他为雇主工作少于十年,其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注) 并归因于雇主自愿性供款及有关的投资回报的款项便须课税。
如该雇员为雇主工作十年或以上,该累算权益 $160,000可获豁免缴税。
注 : 以下连结载有更多关于《合乎比例的利益》资料: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23 号:认可退休计划 (pdf档案)雇主申报雇员离职时收取的款项
雇主须在IR56F或56G表格申报以下资料:
款项的类别 | 在IR56F 表格第12项或IR56G表格第11项的「细则」部分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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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当年的4月1日起至最后受雇日期止的薪金 | 薪金 |
雇员享有的假期折为现金 | 假期工资 |
根据《雇佣条例》第7条或雇佣合约所规定而支付给雇员的代通知金 | 代通知金﹙在2012年4月1 日或以后累算的代通知金须予评税﹚、补发薪金,退休或终止服务时的奖赏或酬金 |
超过《雇佣条例》所规定而支付给雇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在《雇佣条例》下雇员所应得的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详情,请参阅上述“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 代通知金﹙在2012年4月1 日或以后累算的代通知金须予评税﹚、补发薪金,退休或终止服务时的奖赏或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