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課税及不須課税的入息
大部分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包括:因擔任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收取退休金;均須課繳薪俸税,但並非所有收入都屬於應課税入息。本文介紹各項須課税及不須課税的入息。
須課税入息
你須在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中申報以下入息:
薪金、工資及董事酬金
所有薪金、工資及董事酬金均須要課繳薪俸税。申報收入時,應填寫未扣除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供款前的入息。
更多關於強積金和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資料佣金、花紅、代替假期的工資、約滿酬金及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的代通知金
一般而言,大部分由僱主在你入職前、任職期間或離職後支付的款項,不論該筆款項是根據僱傭合約支付還是僱主自願超付的,均須課繳薪俸税。須課税入息包括回佣、花紅、代替假期的工資、約滿酬金及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的代通知金。僅有幾類由僱主支付的款項無須計算為入息,包括但不限於工傷意外賠償和法例訂明不須課繳薪俸税的收入等少數項目。
津貼、額外賞賜及附帶利益
你須在報税表中申報所有由僱主提供的津貼、額外賞賜及附帶利益,包括現金津貼、僱主為僱員履行個人法律責任、可轉換成為金錢的利益、教育福利及度假旅程利益。
任何度假旅程利益須包括在入息內。這項利益是按照僱主在度假旅程方面所支付的款額評税。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閱以下連結:
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16 號:附帶利益的課税 (pdf檔案)更多關於評定度假旅程利益的評税的資料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41 號:度假旅程利益的課税 (pdf檔案)任何人士給予的小費
如你因受僱工作而獲得任何人士給予的小費,應在報税表中申報有關款項。小費包括由餐廳顧客給予服務員的小費及導遊小費。
任何由僱主支付用以承擔僱員税務責任的款項,均須申報為應課税的入息。
獲提供居所的「租值」
如僱主為你提供居住地方,你亦應申報有關資料。獲提供居所的「租值」的計算方法,一般是將僱主給予的入息減去支出和開支(但不會減去個人進修開支),然後乘以10%。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閱以下連結:
更多關於計算居所「租值」的資料股份獎賞和股份認購權利益
你應申報所有因受僱或擔任職位而得到的任何股份獎賞和在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的利益。以下連結載有更多關於你須申報此類入息的資料:
更多關於申報股份獎賞和股份認購權利益的資料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8 號:薪俸税─僱員股份認購權利益 (pdf檔案)所有在職、離職時或離職後收到由僱主提供給你作為補發薪金、約滿酬金、延付薪酬及補發欠薪的收入,均須課税。你應在報税表中申報有關款項。
更多關於補發薪金、約滿酬金、延付薪酬及補發欠薪的評税方式的資料離職時收取的款項及從退休計劃收取的款項
所有離職時收取的款項(例如最後1個月入息、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的代通知金及假期折算的現金)以及從退休計劃收取的款項(包括從強積金計劃提取或被當作提取的供款又或是獲自職業退休計劃的利益)均應申報。以下連結載有更多關於你須申報入息的資料:
更多關於離職時收取的款項的資料更多有關強積金計劃及退休金的資料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23 號:認可退休計劃 (pdf檔案)退休金
所有退休金均須申報為課税的入息。
更多資料
薪俸税簡介(二)─什麼收入須課税及你可申索那些扣除 (pdf檔案)有關的税務規例─薪俸税 (pdf檔案)不須課税的入息
你無須在報税表中填報以下入息: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終止服務時,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而收取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不須課税。不過,若你收到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超過《僱傭條例》所規定的款額,便要課繳薪俸税,你及僱主須申報超額部分。
更多關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資料陪審員獲發的津貼
你無須申報於法庭任陪審員而獲發的任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