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薪金、約滿酬金、延付薪酬及補發欠薪
一般而言,你應就補發薪金、約滿酬金、延付薪酬及補發欠薪繳納薪俸稅。本文介紹在報稅表上填報這等款項,以及將這等整筆款項攤分及撥回至有關課稅年度課稅的方式。
課稅、攤分及撥回評稅
補發薪金、約滿酬金、延付薪酬或補發欠薪,不論你於在職或離職時收到,均須課稅。但你可申請將這等整筆款項攤分及撥回至有關的服務時期課稅。如有關的服務時期超過3年,款項總額將會以固定比率攤分36個月,即以你有權申索該款項的日期或停止受僱的日期為止,兩者以較早的為準。
你可在填交報稅表時,申請撥回評稅。而稅務局只會在可減少你所須繳付的稅款之情況下才會將整筆款項撥回至以往的課稅年度課稅。
例子一:於服務時期少於36個月獲發放約滿酬金
C先生以合約形式受僱,合約期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在他完成了30個月的合約時,他獲發放$300,000的約滿酬金。在稅務上,C先生可以:
- 將整筆$300,000的酬金申報為2020/21年度的應課稅入息;或
- 申請將酬金撥回有關合約期間,從而減少稅款。
攤分方法如下:
課稅年度 |
$ |
|
---|---|---|
2018/19(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
120,000 |
(30個月內的12個月) |
2019/20(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
120,000 |
(30個月內的12個月) |
2020/21(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
60,000 |
(30個月內的6個月) |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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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二:於服務時期少於36個月獲發放延付薪酬
於2020年6月30日,L先生的僱主決定支付他一筆過款項$120,000,用於補償他於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期間超時工作。L先生可以:
- 將該筆款項全數申報為2020/21年度的應課稅入息。由於僱主2020年6月30日的議決,L先生對該筆款項的申索權在2020/21年度;或
- 申請將該筆款項撥回至有關的服務時期課稅,藉此減少稅款。
攤分方法如下:
課稅年度 |
$ |
|
---|---|---|
2017/18(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
15,000 |
(24個月內的3個月) |
2018/19(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
60,000 |
(24個月內的12個月) |
2019/20(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45,000 |
(24個月內的9個月) |
|
120,000 |
|
例子三:於服務時期超過36個月獲發放延付薪酬
於2020年6月30日,L先生的僱主決定支付他一筆過款項$210,000,用於補償他於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54個月)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期間超時工作。他可以:
- 將該筆款項全數申報為2020/21年度的應課稅入息。由於僱主2020年6月30日的議決,L先生對該筆款項的申索權在2020/21年度;或
- 申請將該筆款項撥回至以2020年6月30日為止的前36個月。
攤分方法如下:
課稅年度 |
$ |
|
---|---|---|
2017/18(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
52,500 |
(36個月內的9個月) |
2018/19(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
70,000 |
(36個月內的12個月) |
2019/20(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
70,000 |
(36個月內的12個月) |
2020/21(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
17,500 |
(36個月內的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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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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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例子,與整筆款項有關的服務時期超過3年。因此,款項將會以固定比率攤分36個月,即以2020年6月30日為止的前36個月,這日子為L先生有權申索款項的日期。
例子四:已停止受僱,而服務時期超過36個月
於2020年6月30日,L先生的僱主決定支付他一筆過款項$210,000,用於補償他於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54個月)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期間超時工作。但L先生在2020年3月31日已停止受僱於該僱主。L先生可以:
- 將該筆款項全數納入為2019/20年度的應課稅入息,因他於該期間停止受僱;或
- 申請將款項撥回至以2020年3月31日為止的前36個月。
攤分方法如下:
課稅年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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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8(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
70,000 |
(36個月內的12個月) |
2018/19(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
70,000 |
(36個月內的12個月) |
2019/20(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
70,000 |
(36個月內的12個月) |
|
2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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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整筆款項將會以固定比率攤分36個月。因為停止受僱日期比有權申索款項的日期為早,計算36個月便以停止受僱日期前36個月開始。
以下連結載有更多有關離職時收取的款項的資料:
離職時收取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