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额

如你符合指定条件,便可享有基本免税额或申请其他免税额。本文介绍有关各类免税额的资料,以及这些免税额如何减少你的税款。你亦可参考免税额、扣除及税率表,以及关于免税额的常见问题以了解详情。

基本免税额

你无须提出申索亦可享有基本免税额。假如你在有关年度已婚并已获给予已婚人士免税额则不能同时享有基本免税额

已婚人士免税额

如你在某课税年度内的任何时间属已婚且并非与配偶分开居住:或与配偶分开居住,但有供养或经济上支持对方;并符合以下情形,便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

2017/18或之前的课税年度:

  • 你配偶在该年度没有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或
  • 你及配偶已选择合并评税或个人入息课税。

自2018/19课税年度起:

  • 你配偶在该年度没有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和没有选择自行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 : 或
  • 你与配偶在该年度已选择薪俸税合并评税及/或你与配偶已共同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就《税务条例》而言,「婚姻」一词指香港法例或结婚当地的法例所承认的合法婚姻。「配偶」一词是指并非与该已婚人士分开居住的配偶。

子女免税额

如你供养的未婚子女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你便可申索子女免税额:

  • 未满18岁;或
  • 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并在大学、学校或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年满18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问题无能力工作。

「子女」一词是指:

  • 你的亲生子女、领养子女或继子女;或
  • 你配偶或前配偶的亲生子女、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除非你和你配偶分开居住,否则全部子女免税额只可由你或你配偶其中一人申索,你们须自行决定由谁人提出所有申索。一般来说,如果提名是根据下述的指引作出,可将应缴税款减至最低:

情况

谁应申索子女免税额

(1) 你或你配偶中只有一人赚取应课薪俸税的入息。 赚取入息的一方。
(2) 你和你配偶二人均有赚取应课薪俸税的入息,其中一人赚取较高入息。 赚取较高入息的一方。
(3) 你和你配偶二人均有赚取应课薪俸税的入息,其中一人按标准税率评税。 其入息不是以标准税率评税的一方。

假如你与其他人士在同一课税年度有资格就同一子女申索子女免税额,你们必须互相议定由谁人提出申索或如何分摊该免税额。否则,税务局局长会根据你们对该名子女的供养及教育所作的贡献来决定分摊这子女免税额的基准。如你们没有协议,又未能提供供养该名子女的资料,有关申索将不被考虑。

在子女出生的课税年度,子女免税额可获额外增加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如你或你配偶供养的未婚兄弟姊妹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你便可申索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 未满18岁;或
  • 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并在大学、学校或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年满18岁,但因身体或精神问题无能力工作。

「兄弟姊妹」是指:

  • 你 / 你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 你/你配偶的父母的领养子女;
  • 你/你配偶的继父/继母的子女;
  • 你 / 你配偶的养父/养母的亲生子女;或
  • 已故配偶的兄弟姊妹。

如你或你配偶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独力或主力抚养兄弟姊妹,则该兄弟姊妹方被视为由你或你配偶供养。如除你以外有其他人士在同一课税年度均有资格就同一兄弟姊妹申索该免税额,你们必须互相议定由谁人提出申索。如不能达成协议,则无人能获得该免税额

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如你/你配偶(非与你分开居住)在本年度内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你可就每名受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获享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要符合申请免税额资格,受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于本年度必须:

  • 通常在香港居住;
  • 年龄已满55岁,或有资格按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及
  • 至少连续6 个月与你同住而无须付出十足费用;或你/你配偶每年付出不少于$12,000的金钱用以供养该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受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年度内全年连续与你同住而并无付出十足费用,你亦可享有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 

就考虑纳税人是否有资格申请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而言,「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受养人,是指该受养人必须惯常地在香港生活。在决定受养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税务局可参考的客观因素包括: (i)在香港逗留日数,访港频密程度及每次逗留在香港的时间; (ii)在香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 (iii)在外地是否拥有物业作居住用途; (iv)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经营业务; (v)其亲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

有关解释「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常见问题

「父母」是指:

  • 你或你配偶的亲生父母/领养父母/继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是指:

  • 你或你配偶的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领养祖父母或领养外祖父母/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任何一名受养人只可由一名人士申索免税额。倘多于一名人士有资格就同一位受养人申索免税额,他们须议定由那一位提出申索。

如你就你或你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则你不得在同一课税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给予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

 

更多关于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的资料

单亲免税额

如你负责照顾和监护子女的起居生活,并符合以下条件,你可申索单亲免税额:

  • 你在申索单亲免税额的课税年度内不属已婚人士。如你在某课税年度内结婚、办妥离婚、丧偶、或与配偶分开居住,你不能在该课税年度申索单亲免税额,最快也要待下一课税年度才可得到该免税额。
  • 你必须在申索的年度因供养该名子女而得到子女免税额。

子女免税额是父母因出钱支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而给予的免税额,而单亲免税额则是因父母照顾和监护子女的起居生活而给予的免税额。

如果父母均以他/她在该课税年度曾独力或主力抚养同一子女而申索单亲免税额,则该课税年度的单亲免税额可能要按父母各自独力或主力抚养该名子女的起居生活的期间来分摊。如有纷争,税务局局长有权依法例决定分配的基准。

法例订明父母不能因曾支付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而申索单亲免税额。父母亦不会因照顾和监护第二名或其他子女的起居生活而得到更多的单亲免税额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如你在任何课税年度内供养一名有资格根据「香港政府伤残津贴计划」领取津贴的家属,你便可申索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受养人是指:

  • 你的配偶或子女;或
  • 你或你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姊妹。

此项免税额是在你就该伤残人士可享有的已婚人士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扣除或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等之外,可另行享有的免税额

有关申索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常见问题更多关于香港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的资料

伤残人士免税额

如你有资格根据「香港政府伤残津贴计划」领取津贴,可由2018/19课税年度起申索伤残人士免税额。

更多资料

以下连结载有关于免税额的常见问题以及相关答案:

关于免税额的常见问题免税额、扣除及税率表 (pdf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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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2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