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額

如你符合指定條件,便可享有基本免税額或申請其他免税額。本文介紹有關各類免税額的資料,以及這些免税額如何減少你的税款。你亦可參考免税額、扣除及税率表,以及關於免税額的常見問題以了解詳情。

基本免税額

你無須提出申索亦可享有基本免税額。假如你在有關年度已婚並已獲給予已婚人士免税額則不能同時享有基本免税額

已婚人士免税額

如你在某課税年度內的任何時間屬已婚且並非與配偶分開居住:或與配偶分開居住,但有供養或經濟上支持對方;並符合以下情形,便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額:

2017/18或之前的課税年度:

  • 你配偶在該年度沒有任何應課薪俸税入息;或
  • 你及配偶已選擇合併評税或個人入息課税。

自2018/19課税年度起:

  • 你配偶在該年度沒有任何應課薪俸税入息和沒有選擇自行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 : 或
  • 你與配偶在該年度已選擇薪俸税合併評税及/或你與配偶已共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税。 

就《税務條例》而言,「婚姻」一詞指香港法例或結婚當地的法例所承認的合法婚姻。「配偶」一詞是指並非與該已婚人士分開居住的配偶。

子女免税額

如你供養的未婚子女在有關課税年度內符合下列條件,你便可申索子女免税額:

  • 未滿18歲;或
  • 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並在大學、學校或其他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年滿18歲,但因身體或精神問題無能力工作。

「子女」一詞是指:

  • 你的親生子女、領養子女或繼子女;或
  • 你配偶或前配偶的親生子女、領養子女或繼子女。

除非你和你配偶分開居住,否則全部子女免税額只可由你或你配偶其中一人申索,你們須自行決定由誰人提出所有申索。一般來說,如果提名是根據下述的指引作出,可將應繳税款減至最低:

情況

誰應申索子女免税額

(1) 你或你配偶中只有一人賺取應課薪俸税的入息。 賺取入息的一方。
(2) 你和你配偶二人均有賺取應課薪俸税的入息,其中一人賺取較高入息。 賺取較高入息的一方。
(3) 你和你配偶二人均有賺取應課薪俸税的入息,其中一人按標準税率評税。 其入息不是以標準税率評税的一方。

假如你與其他人士在同一課税年度有資格就同一子女申索子女免税額,你們必須互相議定由誰人提出申索或如何分攤該免税額。否則,税務局局長會根據你們對該名子女的供養及教育所作的貢獻來決定分攤這子女免税額的基準。如你們沒有協議,又未能提供供養該名子女的資料,有關申索將不被考慮。

在子女出生的課税年度,子女免税額可獲額外增加

供養兄弟姊妹免税額

如你或你配偶供養的未婚兄弟姊妹在有關課税年度內符合下列條件,你便可申索供養兄弟姊妹免税額:

  • 未滿18歲;或
  • 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並在大學、學校或其他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年滿18歲,但因身體或精神問題無能力工作。

「兄弟姊妹」是指:

  • 你 / 你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或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 你/你配偶的父母的領養子女;
  • 你/你配偶的繼父/繼母的子女;
  • 你 / 你配偶的養父/養母的親生子女;或
  • 已故配偶的兄弟姊妹。

如你或你配偶在有關課税年度內獨力或主力撫養兄弟姊妹,則該兄弟姊妹方被視為由你或你配偶供養。如除你以外有其他人士在同一課税年度均有資格就同一兄弟姊妹申索該免税額,你們必須互相議定由誰人提出申索。如不能達成協議,則無人能獲得該免税額

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額

如你/你配偶(非與你分開居住)在本年度內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你可就每名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獲享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額。要符合申請免税額資格,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於本年度必須:

  • 通常在香港居住;
  • 年齡已滿55歲,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 至少連續6 個月與你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費用;或你/你配偶每年付出不少於$12,000的金錢用以供養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年度內全年連續與你同住而並無付出十足費用,你亦可享有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額外免税額。 

就考慮納税人是否有資格申請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額而言,「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受養人,是指該受養人必須慣常地在香港生活。在決定受養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税務局可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 (i)在香港逗留日數,訪港頻密程度及每次逗留在香港的時間; (ii)在香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iii)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居住用途; (iv)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 (v)其親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

有關解釋「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常見問題

「父母」是指:

  • 你或你配偶的親生父母/領養父母/繼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是指:

  • 你或你配偶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領養祖父母或領養外祖父母/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任何一名受養人只可由一名人士申索免税額。倘多於一名人士有資格就同一位受養人申索免税額,他們須議定由那一位提出申索。

如你就你或你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獲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則你不得在同一課税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獲給予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額

 

更多關於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的資料

單親免税額

如你負責照顧和監護子女的起居生活,並符合以下條件,你可申索單親免税額:

  • 你在申索單親免税額的課税年度內不屬已婚人士。如你在某課税年度內結婚、辦妥離婚、喪偶、或與配偶分開居住,你不能在該課税年度申索單親免税額,最快也要待下一課税年度才可得到該免税額。
  • 你必須在申索的年度因供養該名子女而得到子女免税額。

子女免税額是父母因出錢支付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而給予的免税額,而單親免税額則是因父母照顧和監護子女的起居生活而給予的免税額。

如果父母均以他/她在該課税年度曾獨力或主力撫養同一子女而申索單親免税額,則該課税年度的單親免税額可能要按父母各自獨力或主力撫養該名子女的起居生活的期間來分攤。如有紛爭,税務局局長有權依法例決定分配的基準。

法例訂明父母不能因曾支付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用而申索單親免税額。父母亦不會因照顧和監護第二名或其他子女的起居生活而得到更多的單親免税額

 

傷殘受養人免税額

如你在任何課税年度內供養一名有資格根據「香港政府傷殘津貼計劃」領取津貼的家屬,你便可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税額。

受養人是指:

  • 你的配偶或子女;或
  • 你或你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姊妹。

此項免税額是在你就該傷殘人士可享有的已婚人士免税額、子女免税額、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額、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或供養兄弟姊妹免税額等之外,可另行享有的免税額

有關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税額的常見問題更多關於香港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的資料

傷殘人士免税額

如你有資格根據「香港政府傷殘津貼計劃」領取津貼,可由2018/19課税年度起申索傷殘人士免税額。

更多資料

以下連結載有關於免税額的常見問題以及相關答案:

關於免税額的常見問題免税額、扣除及税率表 (pdf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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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