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年金保费」及「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扣税安排

《2019年税务及强积金计划法例(关于年金保费及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税务扣除)(修订)条例》在2019年3月29日刊宪成为法例。此修订条例落实就缴付合资格年金保费和作出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纳税人提供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的税务扣除。此项税务扣除适用于2019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即2019/20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A) 合资格年金保费

什么是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

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保单:

(a) 根据该保单,年金领取人在年金期内可领取定期款项 及

(b) 该保单经保监局核证,符合保监局公布的指明准则。

你可浏览载于保监局网站的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的名单

什么是合资格年金保费

合资格年金保费是指为签订或续订经保监局核证为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而须向保险人缴付的净款额,但以关乎提供年金款项的净款额为限。

扣除资格

自 2019/20 课税年度起,如你或你同住配偶根据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以保单持有人身分为年金领取人可领取的年金款项缴付合资格年金保费,可申请有关扣除。

保单持有人必须为:

  •  你自己;
  •  你的配偶;或
  •  你及你的配偶

合资格年金保费的缴款人必须为:

  •  你自己;
  •  你的同住配偶;或
  •  你及你的同住配偶

年金领取人必须为:

  •  你自己;或
  •  你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的配偶;或
  •  你自己及你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的配偶

年金领取人同时必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持有香港身分证

已婚人士申索扣除

已婚纳税人可申索扣除由本人或其同住配偶为年金领取人缴付的合资格年金保费,但必须剔除配偶已申请扣除的同一笔款项。已婚纳税人及其配偶须就如何分摊扣除总额达成协议,如未能达成协议,申索则不会获考虑;如已获扣除,则可根据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合理时间内达成的协议或因他们未有在合理时间内达成协议而撤销有关扣除并作出补加评税。

(B) 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

有关的自愿性供款必须存入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注册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提供的「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TVC账户) 。该账户的持有人必须为纳税人本人;你只可就你本人作出的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申请扣税。

你可浏览载于职金局网站提供TVC的强积金计划名单

(C) 可获容许的合计扣除额

每名纳税人可获容许的扣除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合资格年金保费和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合计金额;或指明最高扣除额,数额以较低者为准。2019/20及其后课税年度的指明最高扣除额(两项合计)为60,000元。

纳税人可申请扣除为一份或多于一份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所缴付的合资格保费。保单数目不设上限。

可扣除的款额须为已缴付合资格保费并扣减已退还保费的净额。如保费是在容许扣除后方获退还,纳税人须在保费退还当日之后的3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尽管作出补加评税有时限,评税主任仍可根据《税务条例》第60条对纳税人作出补加评税。

如纳税人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有在指定期间内就获退还保费一事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税务局局长会考虑施行罚则。税务局局长会考虑向纳税人征收罚款或就少征收税款评定补加税。

(D) 扣除次序

如你同时申索扣除合资格年金保费和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则须按照以下次序扣除:

  • 首先,扣除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
  • 其次,扣除已缴付的合资格年金保费

(E) 申索扣除办法

申索扣除合资格年金保费和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可在2019/20及其后的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内提出。如你在提交报税表后才打算提出申索,你可填写并交回IR831表格。不过,此申索须在不迟于有关课税年度结束后的6年内提出。

下载IR831表格 (pdf档案)

(F) 证明文件

你提交报税表时,无须提交证明文件,但须保留为期6年(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的证明文件,以备税务局查核。证明文件包括:

  • 保险公司发出的延期年金保单年度摘要或保费支付纪录
  • 强积金受托人发出的可扣税自愿性供款概要

(G) 更多资料

以下连结载有更多关于「合资格年金保费」和「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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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2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