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俸税下申请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收抵免

你能否申请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缴薪俸税,须视乎你受雇工作的来源地。本文介绍香港税制的地域来源征税概念,以及这概念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于不同的纳税人。

地域来源征税概念

香港的税制是按地域来源征税,凡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获得的入息,不论是否已在其他税收管辖区缴税,均须课缴薪俸税。下文介绍地域来源征税概念如何影响大部分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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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如你的职位是履行根据《公司条例》所载的职务和责任,即属香港公司的董事。假若符合外地相应法例所定类似性质,则属非香港公司的董事。在税务上公司董事是一个职位。一般而言,如你担任香港公司的董事,不论你于有关课税年度内在港逗留多少天,你从该职位所得的入息须全数缴纳香港薪俸税,而不可就该酬金申请任何税务豁免或宽免。

雇员

如你是雇员而受雇工作来源地是香港,即使你有部分职务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不过,你可在某些情况下按年申请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务宽免。

豁免全部或部分入息征税或税收抵免

若符合指定条件,你可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及其附录内提出申请将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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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和香港跨境工作的香港居民

如你在课税年度内部分时间于中港两地跨境工作,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须在香港缴纳薪俸税。此外,你在内地就所得的入息可能亦须缴付个人所得税,但在若干情况下则可获豁免征税。

截至2017/18课税年度,若你已在内地就内地履行职务所得的入息缴付个人所得税,你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1A)(c)条申请该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选择根据《税务条例》第50条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申请税收抵免。

自2018/19课税年度起,《税务条例》第8(1A)(c)条不适用于任何人在已与香港订立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的地区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 如你属香港居民人士(香港税务居民的人士),并已就在内地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入息缴付内地的个人所得税,你可根据《税务条例》第50条及「全面性安排」申请税收抵免。

在作出入息豁免征税或税收抵免的申请时,你须提供缴付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更多资料

以下连结载有更多关于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安排的资料: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4号: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pdf档案)双重课税宽免的常见问题

来港工作人士

如你准备来港工作或已抵港工作,应清楚了解你的税务责任。凡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职位或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课税年度是由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来港工作人士薪俸税简介 (pdf档案)

此外,若你的入息已于外地被征税,你应了解你是否须要被重复征税,以及如何可减轻税务负担。

双重课税宽免及资料交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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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检日期: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