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俸税下申請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徵税或申請税收抵免

你能否申請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徵繳薪俸税,須視乎你受僱工作的來源地。本文介紹香港税制的地域來源徵税概念,以及這概念在什麼情況下適用於不同的納税人。

地域來源徵税概念

香港的税制是按地域來源徵税,凡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不論是否已在其他税收管轄區繳税,均須課繳薪俸税。下文介紹地域來源徵税概念如何影響大部分納税人。

更多關於如何決定受僱工作的來源地的資料

董事

如你的職位是履行根據《公司條例》所載的職務和責任,即屬香港公司的董事。假若符合外地相應法例所定類似性質,則屬非香港公司的董事。在税務上公司董事是一個職位。一般而言,如你擔任香港公司的董事,不論你於有關課税年度內在港逗留多少天,你從該職位所得的入息須全數繳納香港薪俸税,而不可就該酬金申請任何税務豁免或寬免。

僱員

如你是僱員而受僱工作來源地是香港,即使你有部分職務在香港以外地方執行,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税。不過,你可在某些情況下按年申請將入息豁免徵税或申請税務寬免。

豁免全部或部分入息徵税或税收抵免

若符合指定條件,你可在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及其附錄內提出申請將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徵税或申請税收抵免。

更多關於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薪俸税或税收抵免的資料

在內地和香港跨境工作的香港居民

如你在課税年度內部分時間於中港兩地跨境工作,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須在香港繳納薪俸税。此外,你在內地就所得的入息可能亦須繳付個人所得税,但在若干情況下則可獲豁免徵税。

截至2017/18課税年度,若你已在內地就內地履行職務所得的入息繳付個人所得税,你可根據《税務條例》第8(1A)(c)條申請該部分入息豁免徵税,或選擇根據《税務條例》第50條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申請税收抵免。

自2018/19課税年度起,《税務條例》第8(1A)(c)條不適用於任何人在已與香港訂立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安排的地區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 如你屬香港居民人士(香港税務居民的人士),並已就在內地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入息繳付內地的個人所得税,你可根據《税務條例》第50條及「全面性安排」申請税收抵免。

在作出入息豁免徵税或税收抵免的申請時,你須提供繳付個人所得税的完税證明。

更多資料

以下連結載有更多關於內地與香港避免雙重徵税及防止偷漏税安排的資料:

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4號: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pdf檔案)雙重課税寬免的常見問題

來港工作人士

如你準備來港工作或已抵港工作,應清楚了解你的税務責任。凡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税。課税年度是由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來港工作人士薪俸税簡介 (pdf檔案)

此外,若你的入息已於外地被徵税,你應了解你是否須要被重複徵税,以及如何可減輕税務負擔。

雙重課税寬免及資料交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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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