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青年及儿童的法例规定

如你是青年雇员或儿童雇员,你享有既定的雇佣权益和保障。如你正雇用青年和儿童,亦须遵从一些法例规定。

受雇于工业经营的青年的权益

根据《雇佣条例》,如你年满 15 岁但未满 18 岁,便属于「青年」。根据《雇佣条例》下的《雇用青年(工业)规例》,如你在工业经营受雇,便可享有以下权益。

最高工作时数

  • 受雇青年最高工作时数为每日八小时,每星期48小时。
  • 每星期最多只可工作六天,而且不得超时工作。
  • 工作时间必须在每日上午7时至下午 7时之间,除非获劳工处特别许可。

用膳及休息时间

  • 雇主必须填妥指定通告,订定受雇青年的许可工作时数、用膳或休息时间,及休息日的安排。除非事先通知劳工处和填写一份新的通告,否则不得更改。
  • 你不得在通告订定的用膳或休息时间内工作。

休息日

  • 你每周应享有一天休息日。
  • 你不得在休息日工作。

其他

  • 你不得在矿场或石矿场等地进行地底工作。
  • 你不得从事危险行业的工作,如铲修锅炉,制造玻璃、水银和硫酸等。
  • 雇主不得要求你搬动过重的物品。
  • 如工作需要站立,雇主必须提供适当的座椅设施,以供有需要时可坐下稍作休息。

你可以透过以下连结参阅有关规例的详细资料。

《雇用青年(工业)规例》简明指南(pdf档案)

受雇儿童的权益

根据《雇佣条例》,「儿童」指年龄未满 15 岁的人士。《雇佣条例》下的《雇用儿童规例》禁止儿童在工业经营内工作。未满13岁的儿童更不得受雇在任何行业工作。年满 13 岁或以上的儿童则可受雇于非工业机构,惟须受若干限制,例如须获其父母书面同意儿童就业,父母亦须向准雇主出示该儿童修毕中三课程的证明或有效的在学证明书等。

已完成中三课程的儿童不得:

  • 在上午 7 时前或晚上 7 时后受雇;
  • 在一天内受雇超过八小时;
  • 连续工作超过五小时而没有不少于一小时的用膳或休息时间;及
  • 搬动超过 18 公斤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外,未完成中三课程的儿童,不得在以下情况受雇工作:

  • 任何上课日的上课时间内;
  • 于学期内
    • 在上课日超过两小时,或
    • 在其他日子每天超过四小时;
  • 暑假期间每天超过八小时;及
  • 在某些特定职业或场所。

你可透过以下连结找到该规例的详细资料。

《雇用儿童规例》简明指南(pdf 档案)

为了发展艺术及培训人才,未满 13 岁的儿童可受雇为艺员,但须经劳工处处长特别许可。详情可参考以下指南。

雇用儿童艺员指南(pdf 档案)

如你怀疑雇主违反法例

雇主若违反《雇用青年(工业)规例》或《雇用儿童规例》的条款,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罚款额为港币 10,000 元至 50, 000 元不等。

如你想查询有关上述规例的事宜,可致电查询热线 2717 1771(此热线由 1823 接听)。如你怀疑雇主违反上述规例,可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 2815 2200,或致函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 38 号海港政府大樓 17 樓劳工处劳工视察科总部。所有投诉均会保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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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