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青年及兒童的法例規定

如你是青年僱員或兒童僱員,你享有既定的僱傭權益和保障。如你正僱用青年和兒童,亦須遵從一些法例規定。

受僱於工業經營的青年的權益

根據《僱傭條例》,如你年滿 15 歲但未滿 18 歲,便屬於「青年」。根據《僱傭條例》下的《僱用青年(工業)規例》,如你在工業經營受僱,便可享有以下權益。

最高工作時數

  • 受僱青年最高工作時數為每日八小時,每星期48小時。
  • 每星期最多只可工作六天,而且不得超時工作。
  • 工作時間必須在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 7時之間,除非獲勞工處特別許可。

用膳及休息時間

  • 僱主必須填妥指定通告,訂定受僱青年的許可工作時數、用膳或休息時間,及休息日的安排。除非事先通知勞工處和填寫一份新的通告,否則不得更改。
  • 你不得在通告訂定的用膳或休息時間內工作。

休息日

  • 你每周應享有一天休息日。
  • 你不得在休息日工作。

其他

  • 你不得在礦場或石礦場等地進行地底工作。
  • 你不得從事危險行業的工作,如鏟修鍋爐,製造玻璃、水銀和硫酸等。
  • 僱主不得要求你搬動過重的物品。
  • 如工作需要站立,僱主必須提供適當的座椅設施,以供有需要時可坐下稍作休息。

你可以透過以下連結參閱有關規例的詳細資料。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簡明指南(pdf檔案)

受僱兒童的權益

根據《僱傭條例》,「兒童」指年齡未滿 15 歲的人士。《僱傭條例》下的《僱用兒童規例》禁止兒童在工業經營內工作。未滿13歲的兒童更不得受僱在任何行業工作。年滿 13 歲或以上的兒童則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惟須受若干限制,例如須獲其父母書面同意兒童就業,父母亦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或有效的在學證明書等。

已完成中三課程的兒童不得:

  • 在上午 7 時前或晚上 7 時後受僱;
  • 在一天內受僱超過八小時;
  • 連續工作超過五小時而沒有不少於一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及
  • 搬動超過 18 公斤的物品。

除上述規定外,未完成中三課程的兒童,不得在以下情況受僱工作:

  • 任何上課日的上課時間內;
  • 於學期內
    • 在上課日超過兩小時,或
    • 在其他日子每天超過四小時;
  • 暑假期間每天超過八小時;及
  • 在某些特定職業或場所。

你可透過以下連結找到該規例的詳細資料。

《僱用兒童規例》簡明指南(pdf 檔案)

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未滿 13 歲的兒童可受僱為藝員,但須經勞工處處長特別許可。詳情可參考以下指南。

僱用兒童藝員指南(pdf 檔案)

如你懷疑僱主違反法例

僱主若違反《僱用青年(工業)規例》或《僱用兒童規例》的條款,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額為港幣 10,000 元至 50, 000 元不等。

如你想查詢有關上述規例的事宜,可致電查詢熱線 2717 1771(此熱線由 1823 接聽)。如你懷疑僱主違反上述規例,可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 2815 2200,或致函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 38 號海港政府大樓 17 樓勞工處勞工視察科總部。所有投訴均會保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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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