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及条件

备注:有关物品及一般服务招标,请浏览个别采购部门网站内的相关招标公告以进入电子投标系统了解更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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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

    使用及参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条款及条件

     

    政府提供本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和相关服务,使用者必须遵行以下条款及条件(即「参与条款及条件」)。系统的使用须受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管限,请仔细阅读各条款及条件。所有进入电子投标系统网站的用户,进入电子投标系统网站即无条件接受本参与条款及条件。政府有权不时修订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任何部分,无须事先通知任何人。你须要定期浏览本网站,查阅参与条款及条件有否修订。本文件的中文译本只供参考。如英文文本与中文译本有任何抵触或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文本为准。

     

    1. 定义

     

    1.1    在本参与条款及条件中,除另有界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以下涵义:

     

    顾问合约

    具有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2.2条订明的涵义。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系统

    指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2条所述的电子采购平台。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或「系统网站

    指https://www.ets-cs.gov.hk

    政府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知识产权

    指专利、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外观设计权、版权、域名、资料库权、技术权、新发明、新设计或新工序,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不论是现在已知的还是日后产生的(不管性质为何或在何处产生),在各情况下不论是否已注册,要求获授予这类权利的申请也包括在内。

    邀请

    指不时由政府发出的顾问合约投标邀请。

    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

    指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

    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

    指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

    屋宇署名单

    指通过屋宇署资格预审的顾问公司名单

    采购局/部门

    指采购顾问合约的政府各局和部门。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OTP

    指一次性密码。

    登记用户

    指已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账户以使用该系统及其服务的人士。使用者必须遵守本参与条款及条件,方可使用系统及其服务。

    系统管理员

    指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的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系统。

     

    1.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意指单数的字眼包含众数的意思,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别的字眼兼指所有性别;意指人士的字句包括个人、公司和属法团或并非法团的团体(不论在何处设立或成立)。

     

    2.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

     

    2.1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是电子平台,用以处理采购局/部门特定项目的采购程序。系统让采购局/部门以电子方式(a)公布与邀请相关的资料及文件,包括顾问合约预报、邀请公告、邀请文件、修订文件,以及查询的回复及延后截止日期通知;(b)向所有相关的顾问公司发出邀请;(c)接收登记用户递交的建议书;(d)在邀请截止日期后向有递交建议书的登记用户发出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e)向有递交建议书的登记用户发出邀请结果通知。任何人士都可浏览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查阅系统上的顾问合约预报及邀请公告。各顾问公司登记用户亦可以电子方式(a)下载邀请文件及接收其后发出的修订文件;(b)递交建议书;以及(c)就邀请(包括查询)向采购局/部门发送讯息或接收采购局/部门的讯息。有递交建议书的登记用户亦可以电子方式接收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邀请结果通知。

     

    2.2    在现阶段,如工程顾问服务价值超过港币300万元(「顾问合约」),采购局/部门才会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为这些特定工程项目进行采购工作。

     

    2.3    若要成为登记用户:

            

    (a)   尚未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及屋宇署名单的顾问公司,须完成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4.1条的账户登记程序;以及 

    (b)   已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及屋宇署名单的顾问公司,须完成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4.2条的账户登记程序。


    2.4    登记成为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登记用户,并不代表已申请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及屋宇署名单。如有意申请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及屋宇署名单,请参阅相关网页的详情。此外,成为登记用户并不意味着用户已符合承投顾问合约的资格准则。有关投标资格,应参阅邀请文件。

    2.5    登记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并不是接收顾问合约投标邀请或查阅顾问合约预报及邀请公告的必要条件。所有获邀的顾问公司都会收到以电邮发送的邀请。邀请公告将张贴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的「邀请公告」部分,以及采购局/部门的网站。

     

    3.      成为登记用户须符合的资格

     

    3.1    任何独资经营者、合伙公司、公司或法定公司,不论是否已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及屋宇署名单,也可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成为登记用户。独资经营者及合伙公司的全部合伙人必须年满18岁,才符合资格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

     

    4.      登记及登入程序

     

    4.1    以下程序适用于尚未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的顾问公司:

     

    4.1.1   尚未纳入上述名单的顾问公司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账户(即「第4.1.1条账户」)


    (a)   填写基本账户资料—顾问公司须明示其现行业务范畴以及其组织/已登记办事处/住宅是否位于香港。顾问公司并须明示公司名称、商业登记证号码(如有)、商业电邮地址、已登记办事处/营业地址、联络人详细资料以用作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登记之用。其中商业电邮地址会用作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登入账户电邮地址。
     
    (b)   电邮地址核实—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会发送一个载有OTP的电子邮件到顾问公司的商业电邮地址,顾问公司须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登入接口输入该OTP以进行随后的登记手续。
     
    (c)   设定密码—顾问公司须设定一个用以登入电子投标系统的密码。


    4.1.2   多个账户:顾问公司可同时持有多个第4.1.1条账户,数目不限,但每个电邮地址只可登记一个第4.1.1条账户。

    4.1.3   账户限制:第4.1.1条账户的登记用户须 (i) 受限于下文第6.6条所订关于在下载邀请文件及修订文件和递交建议书前输入邀请码的要求;以及 (ii) 未能按下文第4.2.2条开立子账户。

    4.1.4   名单状况变动:登记用户在登记第4.1.1条账户后,如获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则须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输入记录在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上的电邮地址,以通知系统并作核实。其后,该第4.1.1条账户将转为第4.2.1条账户(定义见下文第4.2.1条)。
     

    4.2    以下登记程序适用于已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的顾问公司:

     

    4.2.1   已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的顾问公司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账户(即「第4.2.1条账户」):


    (a)   填写基本账户资料—顾问公司须提供已经记录在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上的电邮地址,以及商业电邮地址、商业登记证号码、联络人详细资料。其中商业电邮地址会用作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登入账户电邮地址。
     
    (b)   电邮地址核实—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会发送一个载有OTP的电子邮件到顾问公司的商业电邮地址,顾问公司须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登入接口输入该OTP以进行随后的登记手续。
     
    (c)   设定密码—顾问公司须设定一个用以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密码。


    4.2.2   只限一个账户:每间顾问公司不论任何时间都只可持有一个第4.2.1条账户。不得持有多个账户。

    4.2.3   账户限制:第4.2.1条账户的登记用户须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并或会受限于下文第6.6条所订关于在下载邀请文件及文件修订和递交建议书前输入邀请码的要求。

    4.2.4   开立子账户:第4.2.1条账户的登记用户,只须完成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子账户登记程序,便可登记最多十(10)个子账户。


    (a)   填写基本账户资料—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上的顾问公司须登入其账户以登记子账户。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上的顾问公司并须提供商业电邮地址及子账户联络人详细资料以用作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子账户登记之用。其中商业电邮地址会用作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登入子账户电邮地址。
     
    (b)   电邮地址核实—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会发送一个载有一次性密码的电子邮件到顾问公司的子账户电邮地址,子账户持有人须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登入接口输入该一次性密码以启动子账户。
     
    (c)   设定密码—子账户持有人须设定一个用以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密码。

    4.2.5   任何子账户均视为其所属第4.2.1条账户的组成部分。任何通过子账户递交的资料及作出的行为,将视作由其所属第4.2.1条账户的登记用户所递交的资料及作出的行为。
     

    4.3    成功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账户后,你便可以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账户。

     

    4.4    登记用户所有账户及子账户下的或通过其所有账户及子账户作出的所有作为、不作为及失责行为,一概由登记用户负责。

     

    4.5    你的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不论是属于上文所指的第4.1.1条账户、第4.2.1条账户,抑或任何由你开立的子账户)只供你使用,你不得把资料转移或转让他人,不论有偿与否。你须承担全部责任,确保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保密,且不会被人擅用。只在绝对「有需要知道」的情况下,你方可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你雇用、使用或委聘的人士,披露你的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你亦须规定所雇用、使用或委聘的上述人士,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如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被人擅用或出现其他违反保安规定的问题,你须立即通知系统管理员。

     

    4.6    在每次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后,你必须注销系统。凡因你未有注销系统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开支,政府概不负责。

     

    4.7    你现同意,在持有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期间,采购局/部门的首长或局长代行人,或系统管理员的代行人,可(但并非有责任)不时向你的账户及/或你开立的子账户(如有的话)或根据你不时向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电子讯息。该等电子讯息可包含但不限于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或其服务或任何邀请有关的信息,或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信息。「电子讯息」一词具有香港法例第593章《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为该词所定的涵义。尽管如此,你现同意并确认,以上述方式发送给你的电子讯息并不构成香港法例第593章《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所指的「商业电子讯息」。

     

    5.      继续接受参与条款及条件和终止账户

     

    5.1    政府首次把本参与条款及条件上载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后,有权不时修订有关条款及条件。政府亦有绝对酌情权,随时修订、修改、删除、暂停、取消或中止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任何或所有渠道及/或服务及/或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内的任何信息、内容或资料,而无须向任何人提供任何理由或给予事先通知或负起任何责任。

     

    5.2    你的持续登记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服务,即表示接受政府不时修订的参与条款及条件。你如在任何时候不欲接受经修订的条款及条件,须根据下文第5.3条终止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

     

    5.3    你可以书面(「终止账户通知」)通知系统管理员,终止你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你须于终止账户通知注明账户电邮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账户会在系统管理员接获终止账户通知后30天届满时终止,账户下的子账户亦会同时终止。

     

    5.4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终止后,你便不可登入账户及查阅你在该系统上递交的资料。

     

    6.      邀请文件、修订文件、查询及回复、延后截止日期、递交建议书、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及回复、邀请结果通知

     

    6.1    获采购局/部门邀请的登记用户须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才可下载邀请文件。

     

    6.2    采购局/部门可于截止递交建议书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发出修订文件。获采购局/部门邀请的登记用户须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才可下载修订文件。

     

    6.3    获采购局/部门邀请的登记用户须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才可向采购局/部门递交查询。用户须确保有关查询在采购局/部门邀请函订定的截止递交查询日期前,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上成功递交。

     

    6.4    采购局/部门可于截止递交建议书日期前就该项采购的查询发出回复。如递交的查询违反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任何部分,或在采购局/部门邀请函订定的截止递交查询日期后递交,采购局/部门并非必须回复。获采购局/部门邀请的登记用户须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才可下载查询的回复。

     

    6.5    采购局/部门可于原定邀请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间,把邀请截止日期延后。获采购局/部门邀请的登记用户须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才可下载邀请截止日期延后通知书。用户亦须在空格内加上剔号,以确认收到通知书。

     

    6.6    获采购局/部门邀请的登记用户须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才可递交建议书。如顾问公司为联营企业,通过系统递交建议书的登记用户必须为联营企业的其中一方(不论持有股份的数目)。如你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是第4.1.1条账户,在下载邀请文件、修订文件,以及递交建议书前,必须输入邀请码。如你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是第4.2.1条账户,在下载邀请文件、修订文件,以及递交建议书前,或须输入邀请码。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发出确认通知,即代表建议书已成功传送。

     

    6.7    采购局/部门可于截止递交建议书日期后,向按照邀请文件递交建议书的登记用户发出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视属何情况而定)。如你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递交建议书,必须登入账户,才可下载澄清资料的要求及就澄清资料的要求向采购局/部门递交回复。你必须确保你对澄清资料要求的回复,在采购局/部门邀请信订定的截止递交回复日期前,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上成功递交。

     

    6.8    采购局/部门会向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递交建议书的登记用户发出邀请结果通知。登记用户须登入账户,才可下载接纳书或通知书。

     

    6.9    登记用户须定期查阅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有否发出修订文件、查询的回复、邀请截止日期延后通知、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及邀请结果通知,以确保递交的建议书及对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回复完全符合并已考虑所有修订文件及查询的回复。凡因你未有遵守上述要求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开支,政府概不负责。

     

    7.      用户行为和义务

     

    7.1    浏览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或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时,你须要时刻遵守本参与条款及条件。

     

    7.2    登记成为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用户后,你须要:

     

    (a)按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所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资料;以及

    (b)如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所递交的资料其后有所更改,迅速经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更新有关资料,或如无法经系统更新资料,便须以书面直接通知系统管理员,以确保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所递交的资料仍为真实、完整和准确。
     

    7.3    你不得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诋毁、辱骂、骚扰、追踪、恐吓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法律权利(例如私隐及宣传权)。

     

    7.4 你不得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上载任何不恰当、带有诋毁成分、猥亵或不法的内容或资料。

     

    7.5 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其服务时,你不得:

     

    (a)冒充任何人,或讹称或以其他失实方式陈述相关登记用户与另一人的联系;

    (b)上载、张贴、通过电邮发送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任何非应邀或未经授权或不雅广告、促销资料、「垃圾邮件」、滥发电子邮件等;

    (c)上载、张贴、通过电邮发送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任何载有软件病毒的资料或其他用以干扰、破坏或限制计算机软件或硬件或电讯设备功能的计算机编码、档案或程序;

    (d)干扰正常的对话流程、令屏幕快速「滚动」,使其他登记用户无法打字,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他登记用户合理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能力;

    (e)干扰或中断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连接的服务器或网络的服务,或违反政府就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连接的网络所订定的任何规定、程序、政策或规例;或

    (f)违反任何适用的香港法律及/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
     

    8.      连结第三方网站

     

    8.1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会提供或协助提供第三方网站连结。提供或协助提供第三方网站连结,并不构成政府同意、批准、建议或认可该等第三方网站所载内容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陈述或保证。提供第三方网站连结,并不构成政府与任何该等第三方或第三方网站之间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系。政府无须就因使用、误用、无法使用或信任任何第三方网站连结,或就因使用、误用、无法使用或信任任何第三方网站内的信息、内容或资料而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毁坏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间接损失、毁坏或损害)负上法律责任。你使用该等第三方网站连结及/或该等第三方网站的任何信息、内容或资料时,你应细阅有关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

     

    9.      违反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后果

     

    9.1    如你不遵守任何参与条款及条件,或政府相信你的行为或疏忽是不适当或非法的话,政府有权终止或暂停你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用户的登记(如有的话)。登记被终止或暂停后,你便立即不可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使用其服务。

     

    10.    使用资料及个人资料私隐

     

    10.1  政府会按下文进一步诠释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所订明的用途,保管及/或披露登记成为登记用户的人士向政府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

     

    10.2   政府会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保管登记成为登记用户的人士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个人资料。拒绝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可能令政府无法处理登记申请。

     

    10.3  一旦为个别人士填写个人资料,根据本参与条款及条件作登记成为登记用户或登记任何账户之用,登记用户即确认已取得每名人士同意,根据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所阐述的用途,供政府使用、转移和披露每名人士的个人资料。

     

    11.    知识产权

     

    11.1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所编制的全部数据或资料、邀请文件、文本、图形、标志、按钮、图标、图像、声音、音频剪辑、软件、设计、布局及其他材料(「该等内容」),由政府或第三方拥有,并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由政府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均受香港法律及/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保护。在任何情况下,你均不会获取系统内持续存在的任何知识产权。

     

    11.2  一切内容均属政府独家拥有的财产。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使用的软件为政府(或准许和特许政府使用有关软件的软件供货商)的财产,受香港法律及/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保护。

     

    11.3  你只可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及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上的内容(包括软件)作以下用途:拟备或递交建议书及/或投标书。严禁把该等内容用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修改、分发、传播、传送、出版、展示和展出。

     

    11.4  你保证你在使用该等内容、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或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不会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你保证你绝不向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或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提供、递交、上载或传送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或资料。

     

    12.    免责声明

     

    12.1  政府对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发布的信息是否准确或完整,以及该系统的服务是否稳定及适合用于任何用途或任何特定情况,概不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陈述或保证。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不时显示的信息,如有任何错误、遗漏、错误陈述或失实陈述(不论明示或暗示),或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服务出现干扰、瘫痪、停摆或延误,政府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用户(包括登记用户)如因上述情况而蒙受或遭受任何申索、法律程序、法律责任、损失(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收入、盈利、业务、合约或预计节省额的损失)、损害(包括任何性质的直接、特别、间接或附带损害)、或任何费用或(非经常或经常)开支,政府概不负责。

     

    12.2   用户(包括登记用户)须独自承担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风险。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其服务会按「现况」和「现有」基础提供。政府明确表示,对于各类保证(不论明示或暗示),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是否适用于特定用途和非侵权的隐含保证,政府概不负责。

     

    12.3   政府不保证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其服务能符合用户(包括登记用户)的要求或期望,也不保证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其服务毫无间断、适时提供、安全可靠,或绝不出错。对于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其服务而取得的结果,以及经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其服务所获得的信息是否准确或可靠,政府一律不作保证。

     

    12.4   对于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下载任何文件或资料,或把任何文件或资料上载至该网站,或经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下载或上载任何文件或资料时所出现的延误、不适时、缓慢或不成功的情况,政府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5   对于因使用或无法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其服务而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别、相应或惩戒性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销售损失或业务支出、投资、或与任何业务有关的承诺费、任何商誉损失,政府、其雇员、承办商和代理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3.    弥偿

     

    13.1   你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其服务,即表示同意就下述各项,为政府、其授权用户(包括政府雇员及代理人)、指派人、所有权继承人(各称「受弥偿方」)抗辩、弥偿、免去其责任,并使其完全及有效地获得弥偿:

     

    (a)受弥偿方(不论属何性质)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债项(包括支付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收费及开支;以及

    (b)任何人士针对受弥偿方或受弥偿方针对任何人士威胁提起、提出或提起的所有及任何索偿、申索、诉讼、仲裁及法律程序(不论是否已得到和解或达成妥协)(统称及各称「申索」)及受弥偿方因所有或任何该等申索而招致或蒙受上文第13.1(a)条所列事项,而上述事项是因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或与之相关,或在任何方面有关:


    (i)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人士)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该等内容;
     
    (ii)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人士)违反任何参与条款及条件;
     
    (iii)(1)你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该等内容或(2)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人士)向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或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提供、递交、上传或传送的内容或材料,引起或其相关的任何侵犯知识产权(或任何人士的其他权利)申索或指控;或
     
    (iv)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人士)复制、修改、分发或传送部分或全部该等内容,或就其部分或全部提供复本。
     

    13.2   即使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终止或暂停运作,或你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被终止或暂停(不论如何引致),本第13条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4.    杂项

     

    14.1   本参与条款及条件须受香港法律管限,并按照香港法律诠释。对于任何因本参与条款及条件而引起或与其相关的事宜或争议,你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

     

    14.2   即使政府未有行使或执行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权利或规定,并不表示政府放弃行使此等权利或执行此等规定。倘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本参与条款及条件当中有任何条文为非法、无效或无法执行,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其他条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个人资料收集用途

     

    1.         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是关乎你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账户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提供是出于自愿,而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以确保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可以正确处理你的登记。如你不能提供足够的资料,你将不能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

     

    2.         任何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可用于以下任何用途:

     

    (a)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其提供的服务的操作及管理;

    (b)根据本参与条款及条件以执行的政府权利和义务;

    (c)遵守任何法律上、政府政策上、或监管上包括资料披露或通知的要求;或

    (d)任何其他法律上要求、授权、或允许的用途。
     

    个人资料的转移和披露

     

    3.         除非得到你的同意,你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只可为上述第2条所明示的用途而转移和披露予:

     

    (a)政府相关的决策局及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局及采购局/部门,以及其雇员、顾问、合约雇员、代理人(不论于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及

    (b)获授权接收有关执法和检控的资料的代理机构。
     

    使用及修改你的个人资料

     

    4.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每个人对其自己的个人资料拥有使用及修改的权利。该权利包括有权收到一份已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文件。任何关于已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查询,包括使用及修改资料的要求,请联络:

     

    发展局
    助理秘书长(工程政策4)7
    香港添马政府总部西翼18楼1820室
    电话:(852) 3509 8711
    传真:(852) 2521 9682
    电邮:ets-cs@devb.gov.hk

    如有任何关于使用已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的要求,请填妥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提供的最新版本的「申请索取资料表格」。

  • 电子投标系统

    (处理工程合约部分)

    使用及参与电子投标系统的条款及条件

     

    政府提供本电子投标系统和相关服务,用户必须遵行以下条款及条件(即「参与条款及条件」)。系统的使用须受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管限,请仔细阅读各条款及条件。进入电子投标系统网站,即表示你无条件接受本参与条款及条件。政府有权不时修订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任何部分,无须事先通知任何人。你须要定期浏览本网站,查阅参与条款及条件有否修订。本文件的中文译本只供参考。如英文文本与中文译本有任何抵触或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文本为准。

    1. 定义

    1.1 在本参与条款及条件中,除另有界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以下涵义:
    「电子投标系统」或「系统」 指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2条所述的电子投标系统。
    「电子投标系统网站」或「系统网站」 指https://www.ets.gov.hk
    「政府」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知识产权」 指专利、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外观设计权、版权、域名、数据库权、技术权、新发明、新设计或新工序,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不论是现在已知的还是日后产生的(不管性质为何或在何处产生),在各情况下不论是否已注册,要求获授予这类权利的申请也包括在内。
    「投标邀请书」 指不时由政府发出的投标邀请书。
    「名册」 指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
    「专门名册」 指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货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
    「参与部门」 指电子投标系统网站公布的参与部门名单上的政府决策局和部门(名单不时更新)。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PIN」 指个人识别号码。
    「登记用户」 指已在电子投标系统登记账户以使用该系统及其服务的人士。使用者必须遵守本参与条款及条件,方可使用系统及其服务。
    「系统管理员」 指电子投标系统网站的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系统。
    「工程招标」 具有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2.2条订明的涵义。
    「认可证书」 指《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所指的认可证书。
    1.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意指单数的字眼包含众数的意思,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别的字眼兼指所有性别;意指人士的字句包括个人、公司和属法团或并非法团的团体(不论在何处设立或成立)。

    2. 电子投标系统

    2.1 电子投标系统是电子平台,用以处理参与部门所选定项目的招标程序。系统让参与部门以电子方式 (a) 公布与招标相关的资料及文件,包括招标预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订、回复招标提问及延后截止投标日期通知;(b) 向所有相关的登记用户及相关名册/专门名册上的承建商/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c) 接收登记用户递交的投标书;(d) 在截止投标后向登记用户发出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 (e) 向登记用户发出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用户(包括登记用户)可在电子投标系统查阅招标预报及招标公告。各登记用户亦可以电子方式 (a) 下载招标文件及接收其后发出的文件修订;(b) 递交投标书;以及 (c) 就投标邀请书(包括招标提问、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招标结果通知)向参与部门发送讯息或接收参与部门的讯息。
    2.2 在现阶段,如工程项目是须经由中央投标委员会或公共工程投标委员会审批,参与部门才可使用电子投标系统为该选定项目进行采购工作(「工程招标」)。
    2.3 若要成为登记用户:
    (a) 尚未纳入名册/专门名册的承建商/供应商,须完成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4.1条的账户登记程序,及
    (b) 已纳入名册/专门名册的承建商/供应商,须完成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4.2条的账户登记程序。
    2.4 登记成为电子投标系统的登记用户,并不代表已申请纳入名册/专门名册。如有意申请纳入名册/专门名册,请参阅相关网页1的详情。此外,成为登记用户并不意味着你已符合承投工程合约的资格准则。有关投标资格,应参阅招标文件。
    2.5 登记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并不是接收某些采购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或查阅招标预报及招标公告的必要条件。招标公告将张贴于电子投标系统网站及参与部门网站的「招标公告」部分,名册/专门名册上相关组别/级别和类别的承建商亦会收到以电邮发送的投标邀请书。

    3. 成为登记用户须符合的资格

    3.1 任何独资经营者、合伙公司、公司或法定公司,不论是否已纳入名册/专门名册,也可在电子投标系统登记成为登记用户。独资经营者及合伙公司的全部合伙人必须年满18岁,才符合资格在电子投标系统登记。

    4. 登记及登入程序

    4.1 以下程序适用于在登记当日尚未纳入名册/专门名册的承建商/供应商:
    4.1.1 尚未纳入名册/专门名册的承建商/供应商在电子投标系统登记账户(即“第4.1.1条账户”)
    (a) 填写基本账户资料:承建商/供应商须明示其现行业务范畴以及其组织/已登记办事处/住宅是否位于香港。承建商/供应商并须明示公司名称、商业登记证号码(如有)、商业电邮地址、已登记办事处/营业地址、联络人详细资料以用作电子投标系统账户登记之用。其中商业电邮地址会用作电子投标系统的登入账户电邮地址。
    (b) 电邮地址核实:电子投标系统会发送一个载有PIN的电子邮件到承建商/供应商的商业电邮地址,承建商/供应商须在电子投标系统的登入接口输入该PIN以进行随后的登记手续。
    (c) 设定密码:承建商/供应商须设定一个用以登入电子投标系统的密码。
    4.1.2 多个账户:承建商/供应商可同时持有多个第4.1.1条账户,数目不限,但每个电邮地址只可登记一个第4.1.1条账户。
    4.1.3 账户限制:第4.1.1条账户的登记用户须 (i) 受限于下文第6.6条所订关于在递交投标书前上载认可证书的要求;以及 (ii) 未能按下文第4.2.2条开立子账户。
    4.1.4 名册状况变动:登记用户在登记第4.1.1条账户后,如获纳入名册/专门名册,则须在电子投标系统输入记录在名册/专门名册上的电邮地址,以通知系统并作核实。其后,该第4.1.1条账户将转为第4.2.1条账户(定义见下文第4.2.1条)。
    4.2 以下程序适用于已纳入名册/专门名册的承建商/供应商:
    4.2.1 已纳入名册/专门名册的承建商/供应商在电子投标系统登记账户(即“第4.2.1条账户”)
    (a) 填写基本账户资料:承建商/供应商须提供已经记录在名册/专门名册上的电邮地址,以及商业电邮地址、商业登记证号码、联络人详细资料。其中商业电邮地址会用作电子投标系统的登入账户电邮地址。
    (b) 电邮地址核实:电子投标系统会发送一个载有PIN的电子邮件到承建商/供应商的商业电邮地址,承建商/供应商须在电子投标系统的登入接口输入该PIN以进行随后的登记手续。
    (c) 设定密码:承建商/供应商须设定一个用以登入电子投标系统的密码。
    4.2.2 只限一个账户:每个承建商/供应商不论任何时间都只可持有一个第4.2.1条账户。不得持有多个账户。
    4.2.3 开立子账户:第4.2.1条账户的登记用户,只须完成电子投标系统的子账户登记程序,便可登记最多十个子账户。任何子账户均视为其所属第4.2.1条账户的组成部分。任何由子账户递交的资料及作出的行为,将视作由其所属第4.2.1条账户的登记用户所递交的资料及作出的行为。
    4.3 成功在电子投标系统登记账户后,你便可以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系统的账户。
    4.4 登记用户所有账户及子账户下的或通过其所有账户及子账户作出的所有作为、不作为及失责行为,一概由登记用户负责。
    4.5 你的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不论是属于上文所指的第4.1.1条账户、第4.2.1条账户,抑或任何由你开立的子账户)只供你使用,你不得把资料转移或转让他人,不论有偿与否。你须承担全部责任,确保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保密,且不会被人擅用。只在绝对「有需要知道」的情况下,你方可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你雇用、使用或委聘的人士,披露你的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你亦须规定所雇用、使用或委聘的上述人士,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如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被人擅用或出现其他违反保安规定的问题,你须立即通知系统管理员。
    4.6 在每次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后,你必须登出系统。凡因你未有登出系统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开支,政府概不负责。
    4.7 你现同意,在持有电子投标系统账户期间,参与部门的首长或局长代行人,或系统管理员的代行人,可(但并非有责任)不时向你的账户及/或你开立的子账户(如有的话)或根据你不时向电子投标系统提供的电话或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发送电子讯息。该等电子讯息可包含但不限于与电子投标系统及/或其服务或任何投标邀请书有关的信息,或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信息。登记用户如不想再收到该等电子讯息,须按下文第5.3条立即终止电子投标系统账户。「电子讯息」一词具有香港法例第593章《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为该词所定的涵义。尽管如此,你现同意并确认,以上述方式发送给你的电子讯息并不构成香港法例第593章《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所指的「商业电子讯息」。

    5. 继续接受参与条款及条件和终止账户

    5.1 政府首次把本参与条款及条件上载电子投标系统网站后,有权不时修订有关条款及条件。政府亦有绝对酌情权,随时修订、修改、删除、暂停、取消或中止电子投标系统的任何或所有渠道及/或服务及/或电子投标系统网站内的任何信息、内容或资料,而无须向任何人提供任何理由或给予事先通知或负起任何责任。
    5.2 你的持续登记电子投标系统服务,即表示接受政府不时修订的参与条款及条件。你如在任何时候不欲接受经修订的条款及条件,须根据下文第5.3条终止电子投标系统账户。
    5.3 你可以书面(“终止账户通知”)通知系统管理员,终止你的电子投标系统账户。你须于终止账户通知注明你的账户电邮地址及联络人电话号码。账户会在系统管理员接获终止账户通知后30天届满时终止,账户下的子账户亦会同时终止。
    5.4 电子投标系统账户终止后。你将失去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及你已递交到电子投标系统的资料的权限。

    6.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订,招标提问及回复、延后截止投标日期通知、递交投标书、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及回复、招标结果通知

    6.1 你必须已成为电子投标系统的登记用户,并登入账户,才可下载招标文件。
    6.2 参与部门可于截止投标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发出招标文件修订。你必须已成为电子投标系统的登记用户,并登入账户,才可下载招标文件修订。
    6.3 你必须已成为电子投标系统的登记用户,并登入账户,才可向参与部门及相关的顾问(如适用)递交招标提问。你必须确保你的招标提问符合参与条款及条件,并于参与部门订定的截止限期前在系统上成功递交。
    6.4 参与部门或相关的顾问可于截止投标日期前就该项采购的招标提问发出回复。如招标提问违反参与条款及条件,或在截止限期后递交,参与部门或顾问并非必须给予回复。你必须已成为电子投标系统的登记用户,并登入账户,才可下载招标提问的回复。
    6.5 参与部门可于原定截止投标日期前的任何时间,把截止投标日期延后。你必须已成为电子投标系统的登记用户,并登入账户,才可下载延长投标期通知书。你亦须在空格内加上剔号,以确认收到通知书。
    6.6 你必须已成为电子投标系统的登记用户,并登入账户,才可递交投标书。如承建商/供应商为联营企业,通过系统递交投标书的登记用户必须为联营企业的其中一方(不论持有股份的数目)。如你的电子投标系统账户是第4.1.1条账户,你在递交投标书前,必须在系统上载真确和有效的认可证书(.p12文件格式)。你必须完成递交投标书所须的各项程序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数码签署)。系统向你发出确认通知时,即代表投标书已成功传送。
    6.7 参与部门可于截止投标日期后,向按照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书的登记用户发出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视属何情况而定)。如你通过电子投标系统递交投标书,你必须登入账户,才可下载澄清投标书资料的要求及向参与部门递交回复。你必须确保你对澄清投标书资料的回复符合参与条款及条件,并于参与部门订定的截止限期前在系统上成功递交。
    6.8 参与部门会向通过系统递交投标书的登记用户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你必须已成为电子投标系统的登记用户,并登入账户,才可下载接纳书或通知书。
    6.9 你必须定期查阅电子投标系统有否招标文件修订、关于你的招标提问的回复、延后截止投标日期通知、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及招标结果通知,以确保投标书及对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回复完全符合并已考虑所有招标文件修订及关于你的招标提问的回复。凡因你未有遵守上述要求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开支,政府概不负责。

    7. 用户行为和义务

    7.1 浏览电子投标系统网站或使用电子投标系统时,你须要时刻遵守本参与条款及条件。
    7.2 登记成为电子投标系统登记用户后,你须要:
    (a) 按电子投标系统所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资料;以及
    (b) (如在电子投标系统所提交的资料其后有所更改)迅速经电子投标系统更新有关资料,或如无法经系统更新资料,便须以书面直接通知系统管理员,以确保有关资料仍为真实、完整和准确。
    7.3 你不得使用电子投标系统诋毁、辱骂、骚扰、追踪、恐吓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法律权利(例如私隐及宣传权)。
    7.4 你不得在电子投标系统上载任何不恰当、带有诋毁成分、猥亵或不法的内容或资料。
    7.5 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及其服务时,你不应该:
    (a) 冒充任何人,或讹称或以其他失实方式陈述相关登记用户与另一人的联系;
    (b) 上载、张贴、通过电邮发送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任何非应邀或未经授权或不雅广告、促销资料、「垃圾邮件」、滥发电子邮件等;
    (c) 上载、张贴、通过电邮发送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任何载有软件病毒的资料或其他用以干扰、破坏或限制计算机软件或硬件或电讯设备功能的电脑编码、档案或程式;
    (d) 干扰正常的对话流程、令屏幕快速「滚动」,使其他登记用户无法打字,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他登记用户合理使用电子投标系统的能力;
    (e) 干扰或中断电子投标系统或与电子投标系统连接的服务器或网络的服务,或违反政府就与电子投标系统连接的网络所订定的任何规定、程序、政策或规例;或
    (f) 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

    8. 连结第三方网站

    8.1 电子投标系统或会提供或协助提供第三方网站连结。提供或协助提供第三方网站连结,并不构成政府同意、批准、建议或认可该等第三方网站所载内容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陈述或保证。提供第三方网站连结,并不构成政府与任何该等第三方或第三方网站之间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系。政府无须就因使用、误用、无法使用或信任任何第三方网站连结,或就因使用、误用、无法使用或信任任何第三方网站内的信息、内容或资料而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毁坏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间接损失、毁坏或损坏)负上法律责任。你使用该等第三方网站连结及/或该等第三方网站的任何信息、内容或资料时,你应细阅有关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

    9. 违反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后果

    9.1 如你不遵守任何参与条款及条件,或政府相信你的行为或疏忽是不适当或非法的话,政府有权终止或暂停你的电子投标系统登记用户的登记。登记被终止或暂停后,你的电子投标系统或其服务会立即被停用。

    10. 使用资料及个人资料私隐

    10.1 政府会按下文进一步诠释的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所订明的用途,保管及/或披露登记成为登记用户的人士向政府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
    10.2 政府会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保管登记成为登记用户的人士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个人资料。拒绝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可能令政府无法处理登记申请。
    10.3 一旦同意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登记用户即被视为已同意,并已取得每名在登记为登记用户时已把个人资料提供予政府的人士同意,根据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所阐述的用途,供政府使用、转移和披露其个人资料。

    11. 知识产权

    11.1 电子投标系统网站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所编制的全部数据或资料、招标文件、文本、图形、标志、按钮、图标、图像、声音、音频剪辑、软件及其他材料(「该等内容」),由政府或第三方拥有,并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由政府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均受香港法律及/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保护。在任何情况下,你均不会获取系统内持续存在的任何知识产权。
    11.2 一切内容的编制(即搜集、整理和汇集),均属政府独家拥有的财产。电子投标系统网站使用的软件为政府(或准许和特许政府使用有关软件的软件供应商)的财产,受香港法律及/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保护。
    11.3 你只可使用电子投标系统网站及电子投标系统上的内容(包括软件)作以下用途:拟备或提交工程标书。严禁把该等内容用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修改、分发、传送、出版、展示和展出。
    11.4 你保证你在使用该等内容、电子投标系统网站或电子投标系统,不会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你保证你绝不通过电子投标系统网站或电子投标系统公开、上载或传送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或资料。

    12. 免责声明

    12.1 政府对于电子投标系统发布的信息是否准确或完整,以及该系统的服务是否稳定及适合用于任何用途或任何特定情况,概不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陈述或保证。电子投标系统不时显示的信息,如有任何错误、遗漏、错误陈述或失实陈述(不论明示或暗示),或电子投标系统服务出现干扰、瘫痪、停摆或延误,政府毋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用户(包括已登记用户)如因上述情况而蒙受或遭受任何申索、法律程序、法律责任、损失(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收入、盈利、业务、合约或预计节省额的损失)、损害(包括任何性质的直接、特别、间接或附带损害)、或任何费用或(非经常或经常)开支,政府概不负责。
    12.2 用户(包括登记用户)须独自承担使用电子投标系统的风险。电子投标系统及其服务会按「现况」和「现有」基础提供。政府明确表示,对于各类保证(不论明示或暗示),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是否适用于特定用途和非侵权的隐含保证,政府概不负责。
    12.3 政府不保证电子投标系统或其服务能符合用户(包括登记用户)的要求或期望,也不保证电子投标系统及其服务毫无间断、适时提供、安全可靠,或绝不出错。对于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及其服务而取得的结果,以及经电子投标系统或其服务所获得的信息是否准确或可靠,政府一律不作保证。
    12.4 对于从电子投标系统网站下载任何文件或资料,或把任何文件或资料上载至该网站,或经电子投标系统下载或上载任何文件或资料时所出现的延误、不适时、缓慢或不成功的情况,政府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5 对于因使用或无法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及其服务而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别、相应或惩戒性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销售损失或业务支出、投资、或与任何业务有关的承诺费、任何商誉损失,政府、其雇员、承办商和代理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3. 弥偿

    13.1 你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及其服务,即表示同意就下述各项,为政府、其授权用户(包括政府雇员及代理人)、指派人、所有权继承人(各称「受弥偿方」)抗辩、弥偿、免去其责任,并使其完全及有效地获得弥偿:
    (a) 受弥偿方(不论属何性质)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债项(包括支付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收费及开支;以及
    (b) 任何人士针对受弥偿方或受弥偿方针对任何人士威胁提起、提出或提起的所有及任何索偿、申索、诉讼、仲裁及法律程序(不论是否已得到和解或达成妥协)(统称及各称「申索」)及受弥偿方因所有或任何该等申索而招致或蒙受上文第13.1(a)条所列事项,而上述事项是因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或与之相关,或在任何方面有关:
    (i) 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的人士)使用电子投标系统网站、电子投标系统或该等内容;
    (ii) 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的人士)违反任何参与条款及条件;
    (iii) 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的人士)通过电子投标系统(或与使用电子投标系统有关)公开的内容或资料,其相关的任何侵犯知识产权(或任何人士的其他权利)申索或指控;或
    (iv) 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的人士)复制、修改、分发或传送部分或全部该等内容,或就其部分或全部提供复本。
    13.2 即使电子投标系统终止或暂停运作,或你的电子投标系统账户被终止或暂停(不论如何引致),本第13条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4. 杂项

    14.1 本参与条款及条件须受香港法律管限,并按照香港法律诠释。对于任何因本参与条款及条件而引起或与其相关的事宜或争议,你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
    14.2 即使政府未有行使或执行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权利或规定,并不表示政府放弃行使此等权利或执行此等规定。倘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本参与条款及条件当中有任何条文为非法、无效或无法执行,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其他条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 https://www.devb.gov.hk/sc/construction_sector_matters/contractors/index.html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个人资料收集用途

    1. 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是关乎你在电子投标系统登记账户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提供是出于自愿,而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以确保电子投标系统可以正确处理你的登记程序。如你不能提供足够的资料,你将不能使用电子投标系统。
    2. 任何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可用于以下任何用途:
    (a) 电子投标系统及其提供的服务的操作及管理;
    (b) 根据本参与条款及条件以执行的政府权利和义务;
    (c) 遵守任何法律上、政府政策上、或监管上包括资料披露或通知的要求;或
    (d) 任何其他法律上要求、授权、或允许的用途。

    个人资料的转移和披露

    3. 除非得到你的同意,你所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的转移和披露只可用于上述第2条所明示的用途:
    (a) 政府相关的决策局及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局及参与的决策局/部门,以及其雇员、顾问、合约雇员、代理人(不论于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及
    (b) 获授权接收资料以作法律上的执行及诉讼的代理人。

    使用及修改你的个人资料

    4.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每个人对其自己的个人资料拥有使用及修改的权利。该权利包括有权收到一份已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文件。任何关于已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查询,包括使用及修改资料的要求,请联络:


    发展局
    助理秘书长(工程政策4)7
    香港添马政府总部西翼18楼18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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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检日期: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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