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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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
使用及参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条款及条件
政府提供本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和相关服务,使用者必须遵行以下条款及条件(即「参与条款及条件」)。系统的使用须受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管限,请仔细阅读各条款及条件。所有进入电子投标系统网站的用户,进入电子投标系统网站即无条件接受本参与条款及条件。政府有权不时修订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任何部分,无须事先通知任何人。你须要定期浏览本网站,查阅参与条款及条件有否修订。本文件的中文译本只供参考。如英文文本与中文译本有任何抵触或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文本为准。
- 定义
1.1 在本参与条款及条件中,除另有界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以下涵义:
「顾问合约」
具有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2.2条订明的涵义。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系统」
指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2条所述的电子采购平台。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或「系统网站」
指https://www.ets-cs.gov.hk
「政府」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知识产权」
指专利、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外观设计权、版权、域名、资料库权、技术权、新发明、新设计或新工序,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不论是现在已知的还是日后产生的(不管性质为何或在何处产生),在各情况下不论是否已注册,要求获授予这类权利的申请也包括在内。
「邀请」
指不时由政府发出的顾问合约投标邀请。
「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
指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
「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
指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
「屋宇署名单」
指通过屋宇署资格预审的顾问公司名单
「采购局/部门」
指采购顾问合约的政府各局和部门。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OTP」
指一次性密码。
「登记用户」
指已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账户以使用该系统及其服务的人士。使用者必须遵守本参与条款及条件,方可使用系统及其服务。
「系统管理员」
指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的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系统。
1.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意指单数的字眼包含众数的意思,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别的字眼兼指所有性别;意指人士的字句包括个人、公司和属法团或并非法团的团体(不论在何处设立或成立)。
2.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
2.1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是电子平台,用以处理采购局/部门特定项目的采购程序。系统让采购局/部门以电子方式(a)公布与邀请相关的资料及文件,包括顾问合约预报、邀请公告、邀请文件、修订文件,以及查询的回复及延后截止日期通知;(b)向所有相关的顾问公司发出邀请;(c)接收登记用户递交的建议书;(d)在邀请截止日期后向有递交建议书的登记用户发出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e)向有递交建议书的登记用户发出邀请结果通知。任何人士都可浏览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查阅系统上的顾问合约预报及邀请公告。各顾问公司登记用户亦可以电子方式(a)下载邀请文件及接收其后发出的修订文件;(b)递交建议书;以及(c)就邀请(包括查询)向采购局/部门发送讯息或接收采购局/部门的讯息。有递交建议书的登记用户亦可以电子方式接收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邀请结果通知。
2.2 在现阶段,如工程顾问服务价值超过港币300万元(「顾问合约」),采购局/部门才会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为这些特定工程项目进行采购工作。
2.3 若要成为登记用户:
(a) 尚未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及屋宇署名单的顾问公司,须完成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4.1条的账户登记程序;以及
(b) 已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及屋宇署名单的顾问公司,须完成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4.2条的账户登记程序。
2.4 登记成为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登记用户,并不代表已申请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及屋宇署名单。如有意申请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及屋宇署名单,请参阅相关网页的详情。此外,成为登记用户并不意味着用户已符合承投顾问合约的资格准则。有关投标资格,应参阅邀请文件。
2.5 登记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并不是接收顾问合约投标邀请或查阅顾问合约预报及邀请公告的必要条件。所有获邀的顾问公司都会收到以电邮发送的邀请。邀请公告将张贴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的「邀请公告」部分,以及采购局/部门的网站。3. 成为登记用户须符合的资格
3.1 任何独资经营者、合伙公司、公司或法定公司,不论是否已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及屋宇署名单,也可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成为登记用户。独资经营者及合伙公司的全部合伙人必须年满18岁,才符合资格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
4. 登记及登入程序
4.1 以下程序适用于尚未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的顾问公司:
4.1.1 尚未纳入上述名单的顾问公司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账户(即「第4.1.1条账户」)
(a) 填写基本账户资料—顾问公司须明示其现行业务范畴以及其组织/已登记办事处/住宅是否位于香港。顾问公司并须明示公司名称、商业登记证号码(如有)、商业电邮地址、已登记办事处/营业地址、联络人详细资料以用作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登记之用。其中商业电邮地址会用作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登入账户电邮地址。
(b) 电邮地址核实—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会发送一个载有OTP的电子邮件到顾问公司的商业电邮地址,顾问公司须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登入接口输入该OTP以进行随后的登记手续。
(c) 设定密码—顾问公司须设定一个用以登入电子投标系统的密码。
4.1.2 多个账户:顾问公司可同时持有多个第4.1.1条账户,数目不限,但每个电邮地址只可登记一个第4.1.1条账户。
4.1.3 账户限制:第4.1.1条账户的登记用户须 (i) 受限于下文第6.6条所订关于在下载邀请文件及修订文件和递交建议书前输入邀请码的要求;以及 (ii) 未能按下文第4.2.2条开立子账户。
4.1.4 名单状况变动:登记用户在登记第4.1.1条账户后,如获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则须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输入记录在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上的电邮地址,以通知系统并作核实。其后,该第4.1.1条账户将转为第4.2.1条账户(定义见下文第4.2.1条)。
4.2 以下登记程序适用于已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的顾问公司:
4.2.1 已纳入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的顾问公司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账户(即「第4.2.1条账户」):
(a) 填写基本账户资料—顾问公司须提供已经记录在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上的电邮地址,以及商业电邮地址、商业登记证号码、联络人详细资料。其中商业电邮地址会用作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登入账户电邮地址。
(b) 电邮地址核实—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会发送一个载有OTP的电子邮件到顾问公司的商业电邮地址,顾问公司须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登入接口输入该OTP以进行随后的登记手续。
(c) 设定密码—顾问公司须设定一个用以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密码。
4.2.2 只限一个账户:每间顾问公司不论任何时间都只可持有一个第4.2.1条账户。不得持有多个账户。
4.2.3 账户限制:第4.2.1条账户的登记用户须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并或会受限于下文第6.6条所订关于在下载邀请文件及文件修订和递交建议书前输入邀请码的要求。
4.2.4 开立子账户:第4.2.1条账户的登记用户,只须完成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子账户登记程序,便可登记最多十(10)个子账户。
(a) 填写基本账户资料—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上的顾问公司须登入其账户以登记子账户。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顾问公司名单/屋宇署名单上的顾问公司并须提供商业电邮地址及子账户联络人详细资料以用作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子账户登记之用。其中商业电邮地址会用作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登入子账户电邮地址。
(b) 电邮地址核实—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会发送一个载有一次性密码的电子邮件到顾问公司的子账户电邮地址,子账户持有人须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登入接口输入该一次性密码以启动子账户。
(c) 设定密码—子账户持有人须设定一个用以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密码。4.2.5 任何子账户均视为其所属第4.2.1条账户的组成部分。任何通过子账户递交的资料及作出的行为,将视作由其所属第4.2.1条账户的登记用户所递交的资料及作出的行为。
4.3 成功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账户后,你便可以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账户。
4.4 登记用户所有账户及子账户下的或通过其所有账户及子账户作出的所有作为、不作为及失责行为,一概由登记用户负责。
4.5 你的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不论是属于上文所指的第4.1.1条账户、第4.2.1条账户,抑或任何由你开立的子账户)只供你使用,你不得把资料转移或转让他人,不论有偿与否。你须承担全部责任,确保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保密,且不会被人擅用。只在绝对「有需要知道」的情况下,你方可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你雇用、使用或委聘的人士,披露你的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你亦须规定所雇用、使用或委聘的上述人士,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如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被人擅用或出现其他违反保安规定的问题,你须立即通知系统管理员。
4.6 在每次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后,你必须注销系统。凡因你未有注销系统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开支,政府概不负责。
4.7 你现同意,在持有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期间,采购局/部门的首长或局长代行人,或系统管理员的代行人,可(但并非有责任)不时向你的账户及/或你开立的子账户(如有的话)或根据你不时向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提供的电邮地址发送电子讯息。该等电子讯息可包含但不限于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或其服务或任何邀请有关的信息,或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信息。「电子讯息」一词具有香港法例第593章《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为该词所定的涵义。尽管如此,你现同意并确认,以上述方式发送给你的电子讯息并不构成香港法例第593章《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所指的「商业电子讯息」。
5. 继续接受参与条款及条件和终止账户
5.1 政府首次把本参与条款及条件上载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后,有权不时修订有关条款及条件。政府亦有绝对酌情权,随时修订、修改、删除、暂停、取消或中止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任何或所有渠道及/或服务及/或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内的任何信息、内容或资料,而无须向任何人提供任何理由或给予事先通知或负起任何责任。
5.2 你的持续登记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服务,即表示接受政府不时修订的参与条款及条件。你如在任何时候不欲接受经修订的条款及条件,须根据下文第5.3条终止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
5.3 你可以书面(「终止账户通知」)通知系统管理员,终止你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你须于终止账户通知注明账户电邮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账户会在系统管理员接获终止账户通知后30天届满时终止,账户下的子账户亦会同时终止。
5.4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终止后,你便不可登入账户及查阅你在该系统上递交的资料。
6. 邀请文件、修订文件、查询及回复、延后截止日期、递交建议书、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及回复、邀请结果通知
6.1 获采购局/部门邀请的登记用户须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才可下载邀请文件。
6.2 采购局/部门可于截止递交建议书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发出修订文件。获采购局/部门邀请的登记用户须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才可下载修订文件。
6.3 获采购局/部门邀请的登记用户须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才可向采购局/部门递交查询。用户须确保有关查询在采购局/部门邀请函订定的截止递交查询日期前,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上成功递交。
6.4 采购局/部门可于截止递交建议书日期前就该项采购的查询发出回复。如递交的查询违反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任何部分,或在采购局/部门邀请函订定的截止递交查询日期后递交,采购局/部门并非必须回复。获采购局/部门邀请的登记用户须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才可下载查询的回复。
6.5 采购局/部门可于原定邀请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间,把邀请截止日期延后。获采购局/部门邀请的登记用户须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才可下载邀请截止日期延后通知书。用户亦须在空格内加上剔号,以确认收到通知书。
6.6 获采购局/部门邀请的登记用户须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才可递交建议书。如顾问公司为联营企业,通过系统递交建议书的登记用户必须为联营企业的其中一方(不论持有股份的数目)。如你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是第4.1.1条账户,在下载邀请文件、修订文件,以及递交建议书前,必须输入邀请码。如你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是第4.2.1条账户,在下载邀请文件、修订文件,以及递交建议书前,或须输入邀请码。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发出确认通知,即代表建议书已成功传送。
6.7 采购局/部门可于截止递交建议书日期后,向按照邀请文件递交建议书的登记用户发出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视属何情况而定)。如你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递交建议书,必须登入账户,才可下载澄清资料的要求及就澄清资料的要求向采购局/部门递交回复。你必须确保你对澄清资料要求的回复,在采购局/部门邀请信订定的截止递交回复日期前,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上成功递交。
6.8 采购局/部门会向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递交建议书的登记用户发出邀请结果通知。登记用户须登入账户,才可下载接纳书或通知书。
6.9 登记用户须定期查阅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有否发出修订文件、查询的回复、邀请截止日期延后通知、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及邀请结果通知,以确保递交的建议书及对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回复完全符合并已考虑所有修订文件及查询的回复。凡因你未有遵守上述要求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开支,政府概不负责。
7. 用户行为和义务
7.1 浏览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或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时,你须要时刻遵守本参与条款及条件。
7.2 登记成为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用户后,你须要:
(a)按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所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资料;以及
(b)如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所递交的资料其后有所更改,迅速经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更新有关资料,或如无法经系统更新资料,便须以书面直接通知系统管理员,以确保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所递交的资料仍为真实、完整和准确。
7.3 你不得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诋毁、辱骂、骚扰、追踪、恐吓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法律权利(例如私隐及宣传权)。
7.4 你不得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上载任何不恰当、带有诋毁成分、猥亵或不法的内容或资料。
7.5 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其服务时,你不得:
(a)冒充任何人,或讹称或以其他失实方式陈述相关登记用户与另一人的联系;
(b)上载、张贴、通过电邮发送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任何非应邀或未经授权或不雅广告、促销资料、「垃圾邮件」、滥发电子邮件等;
(c)上载、张贴、通过电邮发送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任何载有软件病毒的资料或其他用以干扰、破坏或限制计算机软件或硬件或电讯设备功能的计算机编码、档案或程序;
(d)干扰正常的对话流程、令屏幕快速「滚动」,使其他登记用户无法打字,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他登记用户合理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能力;
(e)干扰或中断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连接的服务器或网络的服务,或违反政府就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连接的网络所订定的任何规定、程序、政策或规例;或
(f)违反任何适用的香港法律及/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
8. 连结第三方网站
8.1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会提供或协助提供第三方网站连结。提供或协助提供第三方网站连结,并不构成政府同意、批准、建议或认可该等第三方网站所载内容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陈述或保证。提供第三方网站连结,并不构成政府与任何该等第三方或第三方网站之间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系。政府无须就因使用、误用、无法使用或信任任何第三方网站连结,或就因使用、误用、无法使用或信任任何第三方网站内的信息、内容或资料而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毁坏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间接损失、毁坏或损害)负上法律责任。你使用该等第三方网站连结及/或该等第三方网站的任何信息、内容或资料时,你应细阅有关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
9. 违反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后果
9.1 如你不遵守任何参与条款及条件,或政府相信你的行为或疏忽是不适当或非法的话,政府有权终止或暂停你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用户的登记(如有的话)。登记被终止或暂停后,你便立即不可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使用其服务。
10. 使用资料及个人资料私隐
10.1 政府会按下文进一步诠释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所订明的用途,保管及/或披露登记成为登记用户的人士向政府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
10.2 政府会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保管登记成为登记用户的人士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个人资料。拒绝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可能令政府无法处理登记申请。
10.3 一旦为个别人士填写个人资料,根据本参与条款及条件作登记成为登记用户或登记任何账户之用,登记用户即确认已取得每名人士同意,根据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所阐述的用途,供政府使用、转移和披露每名人士的个人资料。
11. 知识产权
11.1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所编制的全部数据或资料、邀请文件、文本、图形、标志、按钮、图标、图像、声音、音频剪辑、软件、设计、布局及其他材料(「该等内容」),由政府或第三方拥有,并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由政府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均受香港法律及/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保护。在任何情况下,你均不会获取系统内持续存在的任何知识产权。
11.2 一切内容均属政府独家拥有的财产。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使用的软件为政府(或准许和特许政府使用有关软件的软件供货商)的财产,受香港法律及/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保护。
11.3 你只可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及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上的内容(包括软件)作以下用途:拟备或递交建议书及/或投标书。严禁把该等内容用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修改、分发、传播、传送、出版、展示和展出。
11.4 你保证你在使用该等内容、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或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不会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你保证你绝不向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或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提供、递交、上载或传送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或资料。
12. 免责声明
12.1 政府对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发布的信息是否准确或完整,以及该系统的服务是否稳定及适合用于任何用途或任何特定情况,概不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陈述或保证。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不时显示的信息,如有任何错误、遗漏、错误陈述或失实陈述(不论明示或暗示),或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服务出现干扰、瘫痪、停摆或延误,政府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用户(包括登记用户)如因上述情况而蒙受或遭受任何申索、法律程序、法律责任、损失(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收入、盈利、业务、合约或预计节省额的损失)、损害(包括任何性质的直接、特别、间接或附带损害)、或任何费用或(非经常或经常)开支,政府概不负责。
12.2 用户(包括登记用户)须独自承担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风险。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其服务会按「现况」和「现有」基础提供。政府明确表示,对于各类保证(不论明示或暗示),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是否适用于特定用途和非侵权的隐含保证,政府概不负责。
12.3 政府不保证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其服务能符合用户(包括登记用户)的要求或期望,也不保证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其服务毫无间断、适时提供、安全可靠,或绝不出错。对于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其服务而取得的结果,以及经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其服务所获得的信息是否准确或可靠,政府一律不作保证。
12.4 对于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下载任何文件或资料,或把任何文件或资料上载至该网站,或经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下载或上载任何文件或资料时所出现的延误、不适时、缓慢或不成功的情况,政府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5 对于因使用或无法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其服务而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别、相应或惩戒性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销售损失或业务支出、投资、或与任何业务有关的承诺费、任何商誉损失,政府、其雇员、承办商和代理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3. 弥偿
13.1 你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其服务,即表示同意就下述各项,为政府、其授权用户(包括政府雇员及代理人)、指派人、所有权继承人(各称「受弥偿方」)抗辩、弥偿、免去其责任,并使其完全及有效地获得弥偿:
(a)受弥偿方(不论属何性质)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债项(包括支付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收费及开支;以及
(b)任何人士针对受弥偿方或受弥偿方针对任何人士威胁提起、提出或提起的所有及任何索偿、申索、诉讼、仲裁及法律程序(不论是否已得到和解或达成妥协)(统称及各称「申索」)及受弥偿方因所有或任何该等申索而招致或蒙受上文第13.1(a)条所列事项,而上述事项是因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或与之相关,或在任何方面有关:
(i)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人士)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该等内容;
(ii)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人士)违反任何参与条款及条件;
(iii)(1)你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或该等内容或(2)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人士)向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网站或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提供、递交、上传或传送的内容或材料,引起或其相关的任何侵犯知识产权(或任何人士的其他权利)申索或指控;或
(iv)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的人士)复制、修改、分发或传送部分或全部该等内容,或就其部分或全部提供复本。
13.2 即使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终止或暂停运作,或你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账户被终止或暂停(不论如何引致),本第13条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4. 杂项
14.1 本参与条款及条件须受香港法律管限,并按照香港法律诠释。对于任何因本参与条款及条件而引起或与其相关的事宜或争议,你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
14.2 即使政府未有行使或执行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权利或规定,并不表示政府放弃行使此等权利或执行此等规定。倘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本参与条款及条件当中有任何条文为非法、无效或无法执行,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其他条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个人资料收集用途
1. 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是关乎你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登记账户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提供是出于自愿,而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以确保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可以正确处理你的登记。如你不能提供足够的资料,你将不能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
2. 任何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可用于以下任何用途:
(a)电子投标系统(工程顾问服务)及其提供的服务的操作及管理;
(b)根据本参与条款及条件以执行的政府权利和义务;
(c)遵守任何法律上、政府政策上、或监管上包括资料披露或通知的要求;或
(d)任何其他法律上要求、授权、或允许的用途。
个人资料的转移和披露
3. 除非得到你的同意,你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只可为上述第2条所明示的用途而转移和披露予:
(a)政府相关的决策局及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局及采购局/部门,以及其雇员、顾问、合约雇员、代理人(不论于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及
(b)获授权接收有关执法和检控的资料的代理机构。
使用及修改你的个人资料
4.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每个人对其自己的个人资料拥有使用及修改的权利。该权利包括有权收到一份已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文件。任何关于已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查询,包括使用及修改资料的要求,请联络:
发展局
助理秘书长(工程政策4)7
香港添马政府总部西翼18楼1820室
电话:(852) 3509 8711
传真:(852) 2521 9682
电邮:ets-cs@devb.gov.hk如有任何关于使用已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的要求,请填妥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提供的最新版本的「申请索取资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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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标系统 (工程合约)
使用及参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条款及条件
政府提供本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和相关服务,用户必须遵行以下条款及条件(即「参与条款及条件」)。系统的使用须受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管限,请仔细阅读各条款及条件。进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网站,即表示你无条件接受本参与条款及条件。政府有权不时修订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任何部分,无须事先通知任何人。你须要定期浏览本网站,查阅参与条款及条件有否修订。本文件的中文译本只供参考。如英文文本与中文译本有任何抵触或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文本为准。
1. 定义
1.1 在本参与条款及条件中,除另有界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以下涵义: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或「系统」 指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2条所述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网站」或「系统网站」 指https://www.ets.gov.hk 「政府」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知识产权」 指专利、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外观设计权、版权、域名、数据库权、技术权、新发明、新设计或新工序,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不论是现在已知的还是日后产生的(不管性质为何或在何处产生),在各情况下不论是否已注册,要求获授予这类权利的申请也包括在内。 「投标邀请书」 指不时由政府发出的投标邀请书。 「名册」 指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 「专门名册」 指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货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 「采购局/部门」 指采购工程合约的政府各局和部门。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PIN」 指个人识别号码。 「登记用户」 指已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登记账户以使用该系统及其服务的人士。使用者必须遵守本参与条款及条件,方可使用系统及其服务。 「系统管理员」 指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网站的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系统。 「工程招标」 具有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2.2条订明的涵义。 「认可证书」 指《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所指的认可证书。 1.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意指单数的字眼包含众数的意思,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别的字眼兼指所有性别;意指人士的字句包括个人、公司和属法团或并非法团的团体(不论在何处设立或成立)。 2.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
2.1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是电子平台,用以处理采购局/部门所选定项目的招标程序。系统让采购局/部门以电子方式 (a) 公布与招标相关的资料及文件,包括招标预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订、回复招标提问及延后截止投标日期通知;(b) 向所有相关的登记用户及相关名册/专门名册上的承建商/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c) 接收登记用户递交的投标书;(d) 在截止投标后向登记用户发出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 (e) 向登记用户发出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用户(包括登记用户)可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查阅招标预报及招标公告。各登记用户亦可以电子方式 (a) 下载招标文件及接收其后发出的文件修订;(b) 递交投标书;以及 (c) 就投标邀请书(包括招标提问、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招标结果通知)向采购局/部门发送讯息或接收采购局/部门的讯息。 2.2 在现阶段,如工程项目是须经由中央投标委员会或公共工程投标委员会审批,采购局/部门才可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进行采购工作(「工程招标」)。 2.3 若要成为登记用户: (a) 尚未纳入名册/专门名册的承建商/供应商,须完成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4.1条的账户登记程序,及 (b) 已纳入名册/专门名册的承建商/供应商,须完成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第4.2条的账户登记程序。 2.4 登记成为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登记用户,并不代表已申请纳入名册/专门名册。如有意申请纳入名册/专门名册,请参阅相关网页1的详情。此外,成为登记用户并不意味着你已符合承投工程合约的资格准则。有关投标资格,应参阅招标文件。 2.5 登记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并不是接收某些采购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或查阅招标预报及招标公告的必要条件。招标公告将张贴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网站及采购局/部门网站的「招标公告」部分,名册/专门名册上相关组别/级别和类别的承建商亦会收到以电邮发送的投标邀请书。 3. 成为登记用户须符合的资格
3.1 任何独资经营者、合伙公司、公司或法定公司,不论是否已纳入名册/专门名册,也可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登记成为登记用户。独资经营者及合伙公司的全部合伙人必须年满18岁,才符合资格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登记。 4. 登记及登入程序
4.1 以下程序适用于在登记当日尚未纳入名册/专门名册的承建商/供应商: 4.1.1 尚未纳入名册/专门名册的承建商/供应商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登记账户(即“第4.1.1条账户”) (a) 填写基本账户资料:承建商/供应商须明示其现行业务范畴以及其组织/已登记办事处/住宅是否位于香港。承建商/供应商并须明示公司名称、商业登记证号码(如有)、商业电邮地址、已登记办事处/营业地址、联络人详细资料以用作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账户登记之用。其中商业电邮地址会用作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登入账户电邮地址。 (b) 电邮地址核实: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会发送一个载有PIN的电子邮件到承建商/供应商的商业电邮地址,承建商/供应商须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登入接口输入该PIN以进行随后的登记手续。 (c) 设定密码:承建商/供应商须设定一个用以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密码。 4.1.2 多个账户:承建商/供应商可同时持有多个第4.1.1条账户,数目不限,但每个电邮地址只可登记一个第4.1.1条账户。 4.1.3 账户限制:第4.1.1条账户的登记用户须 (i) 受限于下文第6.6条所订关于在递交投标书前上载认可证书的要求;以及 (ii) 未能按下文第4.2.2条开立子账户。 4.1.4 名册状况变动:登记用户在登记第4.1.1条账户后,如获纳入名册/专门名册,则须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输入记录在名册/专门名册上的电邮地址,以通知系统并作核实。其后,该第4.1.1条账户将转为第4.2.1条账户(定义见下文第4.2.1条)。 4.2 以下程序适用于已纳入名册/专门名册的承建商/供应商: 4.2.1 已纳入名册/专门名册的承建商/供应商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登记账户(即“第4.2.1条账户”) (a) 填写基本账户资料:承建商/供应商须提供已经记录在名册/专门名册上的电邮地址,以及商业电邮地址、商业登记证号码、联络人详细资料。其中商业电邮地址会用作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登入账户电邮地址。 (b) 电邮地址核实: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会发送一个载有PIN的电子邮件到承建商/供应商的商业电邮地址,承建商/供应商须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登入接口输入该PIN以进行随后的登记手续。 (c) 设定密码:承建商/供应商须设定一个用以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密码。 4.2.2 只限一个账户:每个承建商/供应商不论任何时间都只可持有一个第4.2.1条账户。不得持有多个账户。 4.2.3 开立子账户:第4.2.1条账户的登记用户,只须完成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子账户登记程序,便可登记最多十个子账户。任何子账户均视为其所属第4.2.1条账户的组成部分。任何由子账户递交的资料及作出的行为,将视作由其所属第4.2.1条账户的登记用户所递交的资料及作出的行为。 4.3 成功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登记账户后,你便可以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系统的账户。 4.4 登记用户所有账户及子账户下的或通过其所有账户及子账户作出的所有作为、不作为及失责行为,一概由登记用户负责。 4.5 你的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不论是属于上文所指的第4.1.1条账户、第4.2.1条账户,抑或任何由你开立的子账户)只供你使用,你不得把资料转移或转让他人,不论有偿与否。你须承担全部责任,确保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保密,且不会被人擅用。只在绝对「有需要知道」的情况下,你方可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你雇用、使用或委聘的人士,披露你的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你亦须规定所雇用、使用或委聘的上述人士,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如账户电邮地址及密码被人擅用或出现其他违反保安规定的问题,你须立即通知系统管理员。 4.6 在每次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后,你必须登出系统。凡因你未有登出系统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开支,政府概不负责。 4.7 你现同意,在持有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账户期间,采购局/部门的首长或局长代行人,或系统管理员的代行人,可(但并非有责任)不时向你的账户及/或你开立的子账户(如有的话)或根据你不时向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提供的电话或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发送电子讯息。该等电子讯息可包含但不限于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及/或其服务或任何投标邀请书有关的信息,或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信息。登记用户如不想再收到该等电子讯息,须按下文第5.3条立即终止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账户。「电子讯息」一词具有香港法例第593章《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为该词所定的涵义。尽管如此,你现同意并确认,以上述方式发送给你的电子讯息并不构成香港法例第593章《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所指的「商业电子讯息」。 5. 继续接受参与条款及条件和终止账户
5.1 政府首次把本参与条款及条件上载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网站后,有权不时修订有关条款及条件。政府亦有绝对酌情权,随时修订、修改、删除、暂停、取消或中止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任何或所有渠道及/或服务及/或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网站内的任何信息、内容或资料,而无须向任何人提供任何理由或给予事先通知或负起任何责任。 5.2 你的持续登记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服务,即表示接受政府不时修订的参与条款及条件。你如在任何时候不欲接受经修订的条款及条件,须根据下文第5.3条终止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账户。 5.3 你可以书面(“终止账户通知”)通知系统管理员,终止你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账户。你须于终止账户通知注明你的账户电邮地址及联络人电话号码。账户会在系统管理员接获终止账户通知后30天届满时终止,账户下的子账户亦会同时终止。 5.4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账户终止后。你将失去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及你已递交到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资料的权限。 6.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订,招标提问及回复、延后截止投标日期通知、递交投标书、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及回复、招标结果通知
6.1 你必须已成为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登记用户,并登入账户,才可下载招标文件。 6.2 采购局/部门可于截止投标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发出招标文件修订。你必须已成为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登记用户,并登入账户,才可下载招标文件修订。 6.3 你必须已成为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登记用户,并登入账户,才可向采购局/部门及相关的顾问(如适用)递交招标提问。你必须确保你的招标提问符合参与条款及条件,并于采购局/部门订定的截止限期前在系统上成功递交。 6.4 采购局/部门或相关的顾问可于截止投标日期前就该项采购的招标提问发出回复。如招标提问违反参与条款及条件,或在截止限期后递交,采购局/部门或顾问并非必须给予回复。你必须已成为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登记用户,并登入账户,才可下载招标提问的回复。 6.5 采购局/部门可于原定截止投标日期前的任何时间,把截止投标日期延后。你必须已成为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登记用户,并登入账户,才可下载延长投标期通知书。你亦须在空格内加上剔号,以确认收到通知书。 6.6 你必须已成为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登记用户,并登入账户,才可递交投标书。如承建商/供应商为联营企业,通过系统递交投标书的登记用户必须为联营企业的其中一方(不论持有股份的数目)。如你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账户是第4.1.1条账户,你在递交投标书前,必须在系统上载真确和有效的认可证书(.p12文件格式)。你必须完成递交投标书所须的各项程序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数码签署)。系统向你发出确认通知时,即代表投标书已成功传送。 6.7 采购局/部门可于截止投标日期后,向按照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书的登记用户发出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视属何情况而定)。如你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递交投标书,你必须登入账户,才可下载澄清投标书资料的要求及向采购局/部门递交回复。你必须确保你对澄清投标书资料的回复符合参与条款及条件,并于采购局/部门订定的截止限期前在系统上成功递交。 6.8 采购局/部门会向通过系统递交投标书的登记用户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你必须已成为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登记用户,并登入账户,才可下载接纳书或通知书。 6.9 你必须定期查阅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有否招标文件修订、关于你的招标提问的回复、延后截止投标日期通知、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要求及招标结果通知,以确保投标书及对澄清资料或递交进一步资料的回复完全符合并已考虑所有招标文件修订及关于你的招标提问的回复。凡因你未有遵守上述要求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开支,政府概不负责。 7. 用户行为和义务
7.1 浏览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网站或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时,你须要时刻遵守本参与条款及条件。 7.2 登记成为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登记用户后,你须要: (a) 按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所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资料;以及 (b) (如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所提交的资料其后有所更改)迅速经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更新有关资料,或如无法经系统更新资料,便须以书面直接通知系统管理员,以确保有关资料仍为真实、完整和准确。 7.3 你不得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诋毁、辱骂、骚扰、追踪、恐吓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法律权利(例如私隐及宣传权)。 7.4 你不得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上载任何不恰当、带有诋毁成分、猥亵或不法的内容或资料。 7.5 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及其服务时,你不应该: (a) 冒充任何人,或讹称或以其他失实方式陈述相关登记用户与另一人的联系; (b) 上载、张贴、通过电邮发送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任何非应邀或未经授权或不雅广告、促销资料、「垃圾邮件」、滥发电子邮件等; (c) 上载、张贴、通过电邮发送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任何载有软件病毒的资料或其他用以干扰、破坏或限制计算机软件或硬件或电讯设备功能的电脑编码、档案或程式; (d) 干扰正常的对话流程、令屏幕快速「滚动」,使其他登记用户无法打字,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他登记用户合理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能力; (e) 干扰或中断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或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连接的服务器或网络的服务,或违反政府就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连接的网络所订定的任何规定、程序、政策或规例;或 (f) 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 8. 连结第三方网站
8.1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或会提供或协助提供第三方网站连结。提供或协助提供第三方网站连结,并不构成政府同意、批准、建议或认可该等第三方网站所载内容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陈述或保证。提供第三方网站连结,并不构成政府与任何该等第三方或第三方网站之间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系。政府无须就因使用、误用、无法使用或信任任何第三方网站连结,或就因使用、误用、无法使用或信任任何第三方网站内的信息、内容或资料而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毁坏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间接损失、毁坏或损坏)负上法律责任。你使用该等第三方网站连结及/或该等第三方网站的任何信息、内容或资料时,你应细阅有关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 9. 违反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后果
9.1 如你不遵守任何参与条款及条件,或政府相信你的行为或疏忽是不适当或非法的话,政府有权终止或暂停你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登记用户的登记。登记被终止或暂停后,你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或其服务会立即被停用。 10. 使用资料及个人资料私隐
10.1 政府会按下文进一步诠释的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所订明的用途,保管及/或披露登记成为登记用户的人士向政府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 10.2 政府会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保管登记成为登记用户的人士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个人资料。拒绝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可能令政府无法处理登记申请。 10.3 一旦同意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登记用户即被视为已同意,并已取得每名在登记为登记用户时已把个人资料提供予政府的人士同意,根据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所阐述的用途,供政府使用、转移和披露其个人资料。 11. 知识产权
11.1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网站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所编制的全部数据或资料、招标文件、文本、图形、标志、按钮、图标、图像、声音、音频剪辑、软件及其他材料(「该等内容」),由政府或第三方拥有,并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由政府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均受香港法律及/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保护。在任何情况下,你均不会获取系统内持续存在的任何知识产权。 11.2 一切内容的编制(即搜集、整理和汇集),均属政府独家拥有的财产。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网站使用的软件为政府(或准许和特许政府使用有关软件的软件供应商)的财产,受香港法律及/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保护。 11.3 你只可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网站及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上的内容(包括软件)作以下用途:拟备或提交工程标书。严禁把该等内容用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修改、分发、传送、出版、展示和展出。 11.4 你保证你在使用该等内容、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网站或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不会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你保证你绝不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网站或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公开、上载或传送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或资料。 12. 免责声明
12.1 政府对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发布的信息是否准确或完整,以及该系统的服务是否稳定及适合用于任何用途或任何特定情况,概不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陈述或保证。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不时显示的信息,如有任何错误、遗漏、错误陈述或失实陈述(不论明示或暗示),或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服务出现干扰、瘫痪、停摆或延误,政府毋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用户(包括已登记用户)如因上述情况而蒙受或遭受任何申索、法律程序、法律责任、损失(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收入、盈利、业务、合约或预计节省额的损失)、损害(包括任何性质的直接、特别、间接或附带损害)、或任何费用或(非经常或经常)开支,政府概不负责。 12.2 用户(包括登记用户)须独自承担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风险。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及其服务会按「现况」和「现有」基础提供。政府明确表示,对于各类保证(不论明示或暗示),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是否适用于特定用途和非侵权的隐含保证,政府概不负责。 12.3 政府不保证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或其服务能符合用户(包括登记用户)的要求或期望,也不保证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及其服务毫无间断、适时提供、安全可靠,或绝不出错。对于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及其服务而取得的结果,以及经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或其服务所获得的信息是否准确或可靠,政府一律不作保证。 12.4 对于从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网站下载任何文件或资料,或把任何文件或资料上载至该网站,或经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下载或上载任何文件或资料时所出现的延误、不适时、缓慢或不成功的情况,政府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5 对于因使用或无法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及其服务而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别、相应或惩戒性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销售损失或业务支出、投资、或与任何业务有关的承诺费、任何商誉损失,政府、其雇员、承办商和代理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3. 弥偿
13.1 你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及其服务,即表示同意就下述各项,为政府、其授权用户(包括政府雇员及代理人)、指派人、所有权继承人(各称「受弥偿方」)抗辩、弥偿、免去其责任,并使其完全及有效地获得弥偿: (a) 受弥偿方(不论属何性质)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债项(包括支付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收费及开支;以及 (b) 任何人士针对受弥偿方或受弥偿方针对任何人士威胁提起、提出或提起的所有及任何索偿、申索、诉讼、仲裁及法律程序(不论是否已得到和解或达成妥协)(统称及各称「申索」)及受弥偿方因所有或任何该等申索而招致或蒙受上文第13.1(a)条所列事项,而上述事项是因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或与之相关,或在任何方面有关: (i) 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人士)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网站、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或该等内容; (ii) 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人士)违反任何参与条款及条件; (iii) 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人士)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或与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有关)公开的内容或资料,其相关的任何侵犯知识产权(或任何人士的其他权利)申索或指控;或 (iv) 你(或任何以你电邮地址及密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的人士)复制、修改、分发或传送部分或全部该等内容,或就其部分或全部提供复本。 13.2 即使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终止或暂停运作,或你的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账户被终止或暂停(不论如何引致),本第13条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4. 杂项
14.1 本参与条款及条件须受香港法律管限,并按照香港法律诠释。对于任何因本参与条款及条件而引起或与其相关的事宜或争议,你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 14.2 即使政府未有行使或执行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权利或规定,并不表示政府放弃行使此等权利或执行此等规定。倘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本参与条款及条件当中有任何条文为非法、无效或无法执行,本参与条款及条件的其他条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 https://www.devb.gov.hk/sc/construction_sector_matters/contractors/index.html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个人资料收集用途
1. 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是关乎你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登记账户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的提供是出于自愿,而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以确保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可以正确处理你的登记程序。如你不能提供足够的资料,你将不能使用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 2. 任何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可用于以下任何用途:
(a) 电子投标系统(工程合约)及其提供的服务的操作及管理; (b) 根据本参与条款及条件以执行的政府权利和义务; (c) 遵守任何法律上、政府政策上、或监管上包括资料披露或通知的要求;或 (d) 任何其他法律上要求、授权、或允许的用途。 个人资料的转移和披露
3. 除非得到你的同意,你所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的转移和披露只可用于上述第2条所明示的用途:
(a) 政府相关的决策局及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局及参与的采购局/部门,以及其雇员、顾问、合约雇员、代理人(不论于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及 (b) 获授权接收资料以作法律上的执行及诉讼的代理人。 使用及修改你的个人资料
4.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每个人对其自己的个人资料拥有使用及修改的权利。该权利包括有权收到一份已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文件。任何关于已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查询,包括使用及修改资料的要求,请联络:
发展局
助理秘书长(工程政策4)7
香港添马政府总部西翼18楼1820室
电话:(852) 3509 8711
传真:(852) 2521 9682
电邮:ets@devb.gov.hk
如有任何关于使用已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的要求,请完成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提供的最新版本的 “申请索取资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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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
使用及参与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条款及条件
政府提供本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和相关服务,但须以你(包括登记用户)(「你」)遵守以下条款及条件(「参与条款及条件」)为前提。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使用受参与条款及条件规限,请细阅各条款及条件。登入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网站,即表示你无条件接受参与条款及条件。政府有权不时修订参与条款及条件的任何部分,无须事先通知任何人。你每次登入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网站,都有责任检视网站载列的参与条款及条件是否有任何修订。本文件的中文译本只供参考。如英文文本与中文译本有任何抵触或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文本为准。
1. 定义
1.1 在参与条款及条件中,除另予界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字词具有所载的涵义:
「另类认证方法」
指以个人身份识别码代替数码证书经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递交标书;
「任何上载内容」
指登记用户(或任何使用登记用户的电邮地址和密码或智方便登入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人士)经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网站或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提供或上载的资料、内容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标书和所有相关文件或材料;
「认可人士」
指就下述「数码证书」定义中任何一类数码证书而言,证书上识别为「认可人士」或「认可代表」的人士;
「数码证书」
指《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所指的认可证书,包括:
(a) 香港邮政发出的电子证书(机构);
(b) 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机构ID-Cert类别五;或
(c) 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机构ID-Cert类别二;
「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或「系统」
指参与条款及条件第2条所述的电子投标系统;
「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网站」或「系统网站」
「非工程招标」
具有参与条款及条件第2.2条订明的涵义;
「政府」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智方便」
指让用户通过个人流动电话进行身份认证,登入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以浏览招标公告及下载招标文件;
「知识产权」
指专利、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外观设计权、版权、域名、数据库权、技术权、新发明、新设计或新工序,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不论是现在已知的还是日后产生的(不管性质为何或在何处产生),以及在各种情况下不论是否已注册,包括要求获授予这类权利的申请;
「个人身份识别码」
指由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发送至登记用户指定电邮帐户的8字元独有编码;
「采购部门」
指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处理招标程序的政府决策局和部门;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登记用户」
指已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登记帐户以使用系统及其服务的人士。有关人士必须遵守参与条款及条件,方可使用系统及其服务;
「系统管理员」
指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网站的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系统;
「投标」或「标书」
指根据投标邀请书向政府递交有关供应物品、提供服务,及/或为政府和代表政府带来收入的报价;
「第三方材料」
指知识产权属于第三方的任何作品或材料(用于任何上载内容或包含在其中);
「病毒」
指可能损坏或删除电脑数据档案及/或改变电脑的正常运转的破坏性电脑程式或代码;以及
「网站内容」
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或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网站载有的资料、内容或材料(不包括任何上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以及其后任何修订和补充资料)、文本、图形、标志、按钮、图标、图像、声音、音频剪辑、软件、数据、资料、数据或资料汇编和其他材料。
1.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意指单数的字眼包含众数的意思,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别的字眼兼指所有性别;意指人士的字句包括个人、公司和属法团或并非法团的团体(不论在何处设立或成立)。
2. 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
2.1 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是电子平台,用以处理采购部门的招标程序。系统让登记用户以电子方式(a)下载招标文件及其后任何修订和补充资料;以及(b)递交投标建议书。
2.2 采购部门会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对须由中央投标委员会审批的物品及一般服务的采购项目,以及收入合约进行采购工作 (「非工程招标」) 。
2.3 若要成为登记用户,供应商须按参与条款及条件第4.1条所述完成登记程序。
3. 成为登记用户须符合的资格
3.1 任何独资经营者、合伙公司、公司或法定公司,均可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登记成为登记用户。独资经营者和合伙公司的所有合伙人必须年满18岁,才符合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登记的资格。
4. 登记和登入程序
4.1 供应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于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登记帐户:
(a) 输入供应商的资料: 供应商必须输入其资料包括电邮地址、公司名称/身份、已登记办事处/营业地址、联络电话号码、联系人名称及职位。供应商所提供的电邮地址将会用作登入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帐户电邮地址。
(b) 电邮地址核证: 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会发送个人身份识别码到供应商的电邮地址。供应商必须在系统输入个人身份识别码以进入下一个步骤。
(c) 设定密码: 供应商必须设定一个系统登入密码。
4.2 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成功登记帐户后,登记用户便可以经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网站,以其电邮地址和密码,或按下「以智方便继续」按钮透过智方便登入其帐户。在使用智方便登入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前,登记用户须先将智方便连结至其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帐户。
4.3 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帐户的电邮地址和密码,及智方便户口只供登记用户使用。不论有偿与否,登记用户不得把有关资料转移或转让他人。登记用户须把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帐户的电邮地址和密码或智方便户口保密,以防被人擅用,并须在这方面承担一切责任。如有关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帐户电邮地址和密码及智方便户口被人擅用或出现其他违反保安规定的问题,登记用户须立即通知系统管理员。
4.4 每次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后,登记用户必须登出系统。凡因登记用户未有登出系统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和开支,政府概不负责。
4.5 登记用户现同意,在持有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帐户期间,采购部门的首长或局长的代行人,或系统管理员的代行人,可(但并非有责任)不时发送电子讯息至登记用户的帐户及/或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该等电子讯息可包含但不限于与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及/或其服务有关的资料,或任何其他视为合适的资料。登记用户如不欲再收到该等电子讯息,须按下文第7.3条立即终止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帐户。「电子讯息」一词具有《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为该词界定的涵义。尽管如此,登记用户现同意并确认,以上述 方式向其发送的电子讯息并不构成《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所指的「商业电子讯息」。
5. 获妥为授权使用个人身份识别码递交标书的证明
5.1 如欲使用个人身份识别码经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递交标书,必须使用发送给登记用户作启动用途的个人身份识别码(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其电邮地址)来启动有关功能。
5.2 成功启动使用另类认证方法的功能后,登记用户可使用个人身份识别码经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递交标书。在使用另类认证方法功能递交标书的过程中,当登记用户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萤幕上提出有关要求后,供递交标书用的个人身份识别码会发送到其登记电邮地址。发送给登记用户的个人身份识别码只为该份投标邀请书而设,不能再用于其后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当个人身份识别码发送到登记用户的登记电邮帐户后,登记用户须按需要和要求在萤幕上输入该个人身份识别码,以完成经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递交标书的程序。
5.3 每名可登入登记用户的登记电邮帐户的人士,会被视为已获登记用户授权使用个人身份识别码经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递交所有标书。然而,尽管有此推定条文,政府每次仍会要求投标者在标书内提供董事会决议或一份经核证的董事会决议摘录或其他令人信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递交标书一事已获登记用户妥为授权。
6. 获妥为授权使用数码证书递交标书的证明
6.1 如使用数码证书递交标书,投标者须提供注有其名称的数码证书。如投标者使用数码证书经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递交标书,而该数码证书注有获授权人士的名称,投标者(不论业务实体)会被视为已授权该获授权人士代表其递交标书。然而,尽管有此推定条文,政府保留权利要求投标者在标书内提供董事会决议或一份经核证的董事会决议摘录或其他适用的证明文件,以证明递交标书一事已获妥为授权。
7. 继续接受参与条款及条件和终止帐户
7.1 政府首次把参与条款及条件上载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网站后,有权不时修订有关条款及条件。政府亦有绝对酌情权,随时修订、修改、删除、暂停、取消或中止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任何或所有渠道及/或服务及/或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网站内的任何资料、内容或材料,而无须向任何人提供任何理由或给予事先通知或负起任何责任。
7.2 登记用户如继续登记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即表示接受政府不时予以修订的参与条款及条件。登记用户如在任何时候不欲接受经修订的参与条款及条件,须根据下文第7.3条终止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帐户。
7.3 登记用户如欲终止其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帐户,可以书面方式通知(「终止帐户通知」)系统管理员。登记用户须于终止帐户通知上注明其帐户的电邮地址和联络电话。帐户会在系统管理员接获终止帐户通知后30天届满时终止。
7.4 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帐户终止后,登记用户将失去登入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和查阅经系统递交的资料的权限。
8.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订、补充资料和递交标书
8.1 只有登记用户才可登入其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帐户并下载招标文件及/或递交标书。
8.2 采购部门可于截止投标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发出招标文件修订及/或补充资料。只有登记用户才可登入其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帐户并下载招标文件修订及/或补充资料。
8.3 只有登记用户才可登入其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帐户并递交标书。登记用户必须完成递交标书所需的各项程序和步骤。成功递交标书的登记用户会收到系统发出的确认通知。
8.4 登记用户有责任定期查看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以了解采购部门有否发出招标文件修订及/或补充资料,并确保所递交的标书完全符合并已顾及所有招标文件修订及/或补充资料所载的要求。凡因登记用户未有履行上述责任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和开支,政府概不负责。
9. 用户行为和义务
9.1 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时,你必须时刻遵守参与条款及条件。
9.2 如欲登记成为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登记用户,你必须:
(a) 按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规定,提供真确和完整的资料;以及
(b) (如经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递交的资料其后有所更改)应立即透过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更新有关资料。如无法透过系统更新资料,便须直接向系统管理员提交书面申请,以确保有关资料在任何时候仍为真实、完整和准确。
9.3 你不得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诽谤、辱駡、骚扰、缠扰、恐吓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法律权利(例如私隐和宣传权)。
9.4 你不得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上载任何不恰当、带诽谤成分、猥亵或不法的内容或材料。
9.5 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及其服务时,你不得:
(a) 冒充任何人,或讹称或以其他失实方式陈述有关登记用户与另一人的联系;
(b) 上载、张贴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任何非应邀或未经授权或不雅的广告、促销材料、「垃圾邮件」、滥发电子邮件等;
(c) 上载、张贴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任何载有软件病毒的材料或其他用以干扰、破坏或限制电脑软件或硬件或电讯设备功能的电脑编码、档案或程式;
(d) 干扰正常的对话流程、令萤幕快速「滚动」,使其他登记用户无法打字,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他登记用户合理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能力;
(e) 干扰或中断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或与系统连接的伺服器或网络的服务,或违反政府就与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连接的网络所订定的任何规定、程序、政策或规例;或
(f) 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
10. 连结第三方网站
10.1 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或会提供或协助提供第三方网站连结。提供或协助提供第三方网站连结,并不构成政府同意、批准、建议或认可该等第三方网站所载内容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陈述或保证。提供第三方网站连结,也不构成政府与任何该等第三方或第三方网站之间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系。政府无须就因使用、误用、无法使用或倚赖任何第三方网站连结,或就因使用、误用、无法使用或倚赖任何第三方网站的资料、内容或材料而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毁坏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损失、毁坏或损坏)负上法律责任。你使用该等第三方网站连结及/或该等第三方网站的任何资料、内容或材料时,应细阅有关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
11. 违反参与条款及条件的后果
11.1 如登记用户不遵守任何参与条款及条件,或政府相信其行为或疏忽属不恰当或非法,则政府有权终止或暂停其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用户登记。登记一经终止或暂停,登记用户便无法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及其服务。
12. 使用资料和个人资料私隐
12.1 政府会根据下文「个人资料收集声明」进一步指明的用途和资料受让人类别,保管、使用及/或披露登记成为登记用户的人士向政府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
12.2 政府会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保管登记成为登记用户的人士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个人资料。拒绝提供所需资料,可能令政府无法处理登记申请。
12.3 你一旦同意参与条款及条件,即确认已取得每名在登记成为登记用户时已把个人资料提供予政府的人士同意,由政府根据「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所述的用途使用、转移和披露有关资料。
13. 知识产权
13.1 所有网站内容(包括用于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网站和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所有软件)均受知识产权保护。你不会因登入或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网站或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或经系统网站或系统登记,而取得当中持续存在的任何知识产权。
13.2 登记用户只可使用网站内容(包括用于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网站和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所有软件)作以下用途:就非工程招标拟备或递交标书。政府严禁登记用户使用任何网站内容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修改、分发、传送、再版、展示和展出。
13.3 登记用户保证:
(a) 使用网站内容、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网站或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作包括但不限于把任何上载内容上载的用途),不会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b) 标书中的物品及/或服务要约不会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c) 在不抵触第13.3(d)条的情况下,任何上载内容必须是或必须包含登记用户所创作、开发或制作的原创作品;以及
(d) 如任何上载内容包含第三方材料,登记用户必须已向有关第三方(即知识产权拥有人)取得一切所需的批准和授权,以让登记用户、政府及其认可使用者、承让人和所有权继承人使用第三方材料。
13.4 登记用户现为政府、其认可使用者、承让人和所有权继承人的利益,授予一项不可撤销、非独享、全球性、永久、无须缴付版权费用、可自由转让和可再转授的特许使用权,以让其使用(包括任何载于《版权条例》(第528章)第22至29条的受版权所限制的行为)、修改、复制或从任何上载内容(包括第三方材料)创作衍生作品。如采购部门发出或提供的招标文件或其后的修订或补充资料中清楚载有明订相反条文,则作别论。
14. 免责声明
14.1 对于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发布的资料是否准确或完整,以及其服务是否稳定和适合用于任何用途或任何特定情况,政府并无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陈述或保证。在下述情况下,政府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a) 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不时显示的资料有任何错误、遗漏、错误陈述或失实陈述(不论明示或暗示),或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服务出现干扰、瘫痪、无法使用或延误的情况;
(b) 任何第三方因任何上载内容而侵犯登记用户的知识产权;或
(c) 任何用户(包括登记用户)因上述情况而蒙受或面对任何申索、法律程序、法律责任、损失(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收入、盈利、业务、合约或预计节省额的损失)、损害(包括任何性质的直接、特别、间接或相应损害)、或任何费用或开支(非经常或经常)。
14.2 政府不保证或申述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或任何由政府通过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传送给任何用户(包括登记用户)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含病毒。在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或任何上述数据或资料前,你应先扫描病毒。
14.3 政府不保证用以与政府之间传送任何数据或资料的互联网网络的可靠性。政府不会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用户(包括登记用户)因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或经互联网向政府传送的任何数据或资料(反之亦然)而引致或所涉及的任何损失、费用、成本、开支、法律责任、毁坏、延误、故障或损害,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论是否因通讯设施或互联网网络发生故障或失灵所引致。
14.4 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风险全由用户(包括登记用户)承担。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及其服务会按「现况」和「现有」基础提供。政府明确表示,对于各类保证(不论明示或暗示),包括但不限于可商售性、是否适用于特定用途和非侵权的隐含保证,政府概不负责。
14.5 政府不保证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或其服务符合用户(包括登记用户)的要求或期望,也不保证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及其服务毫无间断、适时提供、安全可靠或绝不出错。对于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及其服务而取得的结果,以及经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或其服务所获得的资料是否准确或可靠,政府一律不作保证。
14.6 对于从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网站下载任何文件或材料,或把任何文件或材料上载至该网站,或经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下载或上载任何文件或材料时出现的延误、不适时、缓慢或不成功的情况,政府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7 对于因使用或无法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及其服务而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别、相应或惩戒性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销售损失或业务支出、投资、或与任何业务有关的承诺费和任何商誉损失,政府、其雇员、承办商和代理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8 政府保留权利,行使绝对酌情权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任何人士,在任何时候修订、省略、暂停、停用或修改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任何服务及功能。
15. 弥偿
15.1 你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及其服务,即表示同意就下述各项,为政府、其认可使用者(包括政府雇员和代理人)、承让人、所有权继承人(各称「受弥偿方」)抗辩、弥偿、免去其责任,并使其完全和有效地获得弥偿:
(a) 受弥偿方(不论属何性质)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债项(包括支付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收费和开支;以及
(b) 任何人针对受弥偿方或受弥偿方针对任何人威胁提起、提出或提起的所有和任何索偿、申索、诉讼、仲裁及法律程序(不论是否已达成和解或妥协)(统称和各称「申索」),以及受弥偿方因所有和任何该等申索而招致或蒙受上文第15.1(a)条所列事项,而上述事项是由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直接或间接导致或与之相关,或在任何方面有关:
(i) 你(或任何以登记用户的电邮地址和密码或智方便登入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人士)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网站、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或网站内容;
(ii) 你(或任何以登记用户的电邮地址和密码或智方便登入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人士)违反任何参与条款及条件;
(iii) 就任何上载内容而言,有关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任何申索或指控;或
(iv) 你(或任何以登记用户的电邮地址和密码或智方便登入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的人士)复制、修改、分发或传送部分或全部网站内容,或提供部分或全部网站内容的复本。
15.2 即使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终止或暂停运作,或你的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帐户被终止或暂停(不论如何引致),第15条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16. 杂项
16.1 参与条款及条件须受香港法律管限,并按照香港法律诠释。对于任何因参与条款及条件而引起或与其相关的事宜或争议,你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16.2 即使政府未有行使或执行参与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权利或规定,也不表示政府放弃行使此等权利或执行此等规定。倘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把参与条款及条件中的任何条文裁定为非法、无效或无法执行,参与条款及条件的其他条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个人资料收集用途
1. 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关乎你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登记帐户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提供个人资料与否,纯属自愿,但你提供的资料必须真确和完整,我们才能处理你的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登记。如提供的资料不足,你或不能使用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
2. 向政府提供的任何个人资料可作以下任何用途:
(a) 操作和管理电子投标系统(非工程招标)或其提供的服务;
(b) 根据参与条款及条件执行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c) 遵守任何法律上、政府政策上或规管要求(包括有关披露或通知的要求);或
(d) 任何其他法律上要求、授权或允许的用途。
个人资料的转移和披露
3. 除非得到你的同意,否则你向政府提供的个人资料只会向下列各方转移和披露作上述第2条所载的用途:
(a) 相关的政府决策局和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采购部门,以及其雇员、顾问、承办商、代理人(不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工作);以及
(b) 为执法或检控而获授权收取资料的机构。
查阅和更正你的个人资料
4.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任何人均有权要求查阅和更改其个人资料。该权利包括有权收到一份已提供给政府的个人资料副本。如欲查询有关已向政府提供的个人资料的事宜(包括查阅和更正资料的要求),请联络: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高级管理参议主任(特别职务) 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24楼 电话:(852) 2810 2818 传真:(852) 2869 4519 电邮:info@ets.gov.hk 如欲查阅任何已向政府提供的个人资料,请填写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所指明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