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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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
使用及參與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條款及條件
政府提供本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和相關服務,使用者必須遵行以下條款及條件(即「參與條款及條件」)。系統的使用須受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管限,請仔細閱讀各條款及條件。所有進入電子投標系統網站的使用者,進入電子投標系統網站即無條件接受本參與條款及條件。政府有權不時修訂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的任何部分,無須事先通知任何人。你須要定期瀏覽本網站,查閱參與條款及條件有否修訂。本文件的中文譯本只供參考。如英文文本與中文譯本有任何抵觸或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文本為準。
1. 定義
1.1 在本參與條款及條件中,除另有界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分別具有以下涵義:
「顧問合約」
具有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第2.2條訂明的涵義。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或「系統」
指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第2條所述的電子採購平台。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或「系統網站」
指https://www.ets-cs.gov.hk
「政府」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知識產權」
指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外觀設計權、版權、域名、數據庫權、技術權、新發明、新設計或新工序,以及其他知識產權,不論是現在已知的還是日後產生的(不管性質為何或在何處產生),在各情況下不論是否已註冊,要求獲授予這類權利的申請也包括在內。
「邀請」
指不時由政府發出的顧問合約投標邀請。
「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
指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
「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
指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
「屋宇署名單」
指通過屋宇署資格預審的顧問公司名單
「採購局/部門」
指採購顧問合約的政府各局和部門。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指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OTP」
指一次性密碼。
「登記用戶」
指已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登記帳戶以使用該系統及其服務的人士。使用者必須遵守本參與條款及條件,方可使用系統及其服務。
「系統管理員」
指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的系統管理員,負責管理系統。
1.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意指單數的字眼包含眾數的意思,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別的字眼兼指所有性別;意指人士的字句包括個人、公司和屬法團或並非法團的團體(不論在何處設立或成立)。
2.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
2.1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是電子平台,用以處理採購局/部門特定項目的採購程序。系統讓採購局/部門以電子方式(a)公布與邀請相關的資料及文件,包括顧問合約預報、邀請公告、邀請文件、修訂文件,以及查詢的回覆及延後截止日期通知;(b)向所有相關的顧問公司發出邀請;(c)接收登記用戶遞交的建議書;(d)在邀請截止日期後向有遞交建議書的登記用戶發出澄清資料或遞交進一步資料的要求(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及(e)向有遞交建議書的登記用戶發出邀請結果通知。任何人士都可瀏覽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查閱系統上的顧問合約預報及邀請公告。各顧問公司登記用戶亦可以電子方式(a)下載邀請文件及接收其後發出的修訂文件;(b)遞交建議書;以及(c)就邀請(包括查詢)向採購局/部門發送訊息或接收採購局/部門的訊息。有遞交建議書的登記用戶亦可以電子方式接收澄清資料或遞交進一步資料的要求(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及邀請結果通知。
2.2 在現階段,如工程顧問服務價值超過港幣300萬元(「顧問合約」),採購局/部門才會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為這些特定工程項目進行採購工作。
2.3 若要成為登記用戶:
(a) 尚未納入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及屋宇署名單的顧問公司,須完成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第4.1條的帳戶登記程序;以及
(b) 已納入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及屋宇署名單的顧問公司,須完成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第4.2條的帳戶登記程序。
2.4 登記成為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登記用戶,並不代表已申請納入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及屋宇署名單。如有意申請納入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及屋宇署名單,請參閱相關網頁的詳情。此外,成為登記用戶並不意味著用戶已符合承投顧問合約的資格準則。有關投標資格,應參閱邀請文件。
2.5 登記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並不是接收顧問合約投標邀請或查閱顧問合約預報及邀請公告的必要條件。所有獲邀的顧問公司都會收到以電郵發送的邀請。邀請公告將張貼於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的「邀請公告」部分,以及採購局/部門的網站。
3. 成為登記用戶須符合的資格
3.1 任何獨資經營者、合夥公司、公司或法定公司,不論是否已納入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及屋宇署名單,也可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登記成為登記用戶。獨資經營者及合夥公司的全部合夥人必須年滿18歲,才符合資格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登記。
4. 登記及登入程序
4.1 以下程序適用於尚未納入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屋宇署名單的顧問公司:
4.1.1 尚未納入上述名單的顧問公司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登記帳戶(即「第4.1.1條帳戶」)
(a) 填寫基本帳戶資料—顧問公司須明示其現行業務範疇以及其組織/已登記辦事處/住宅是否位於香港。顧問公司並須明示公司名稱、商業登記證號碼(如有)、商業電郵地址、已登記辦事處/營業地址、聯絡人詳細資料以用作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帳戶登記之用。其中商業電郵地址會用作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登入帳戶電郵地址。
(b) 電郵地址核實—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會發送一個載有OTP的電子郵件到顧問公司的商業電郵地址,顧問公司須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登入介面輸入該OTP以進行隨後的登記手續。
(c) 設定密碼—顧問公司須設定一個用以登入電子投標系統的密碼。
4.1.2 多個帳戶:顧問公司可同時持有多個第4.1.1條帳戶,數目不限,但每個電郵地址只可登記一個第4.1.1條帳戶。
4.1.3 帳戶限制:第4.1.1條帳戶的登記用戶須 (i) 受限於下文第6.6條所訂關於在下載邀請文件及修訂文件和遞交建議書前輸入邀請碼的要求;以及 (ii) 未能按下文第4.2.2條開立子帳戶。
4.1.4 名單狀況變動:登記用戶在登記第4.1.1條帳戶後,如獲納入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屋宇署名單,則須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輸入記錄在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屋宇署名單上的電郵地址,以通知系統並作核實。其後,該第4.1.1條帳戶將轉為第4.2.1條帳戶(定義見下文第4.2.1條)。
4.2 以下登記程序適用於已納入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屋宇署名單的顧問公司:
4.2.1 已納入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屋宇署名單的顧問公司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登記帳戶(即「第4.2.1條帳戶」):
(a) 填寫基本帳戶資料—顧問公司須提供已經記錄在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屋宇署名單上的電郵地址,以及商業電郵地址、商業登記證號碼、聯絡人詳細資料。其中商業電郵地址會用作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登入帳戶電郵地址。
(b) 電郵地址核實—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會發送一個載有OTP的電子郵件到顧問公司的商業電郵地址,顧問公司須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登入介面輸入該OTP以進行隨後的登記手續。
(c) 設定密碼—顧問公司須設定一個用以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密碼。
4.2.2 只限一個帳戶:每間顧問公司不論任何時間都只可持有一個第4.2.1條帳戶。不得持有多個帳戶。
4.2.3 帳戶限制:第4.2.1條帳戶的登記用戶須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並或會受限於下文第6.6條所訂關於在下載邀請文件及文件修訂和遞交建議書前輸入邀請碼的要求。\
4.2.4 開立子帳戶:第4.2.1條帳戶的登記用戶,只須完成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子帳戶登記程序,便可登記最多十(10)個子帳戶。
(a) 填寫基本帳戶資料—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屋宇署名單上的顧問公司須登入其帳戶以登記子帳戶。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顧問公司名單/屋宇署名單上的顧問公司並須提供商業電郵地址及子帳戶聯絡人詳細資料以用作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子帳戶登記之用。其中商業電郵地址會用作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登入子帳戶電郵地址。
(b) 電郵地址核實—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會發送一個載有OTP的電子郵件到顧問公司的子帳戶電郵地址,子帳戶持有人須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登入介面輸入該OTP以啟動子帳戶。
(c) 設定密碼—子帳戶持有人須設定一個用以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密碼。
4.2.5 任何子帳戶均視為其所屬第4.2.1條帳戶的組成部分。任何通過子帳戶遞交的資料及作出的行為,將視作由其所屬第4.2.1條帳戶的登記用戶所遞交的資料及作出的行為。
4.3 成功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登記帳戶後,你便可以帳戶電郵地址及密碼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帳戶。
4.4 登記用戶所有帳戶及子帳戶下的或通過其所有帳戶及子帳戶作出的所有作為、不作為及失責行為,一概由登記用戶負責。
4.5 你的帳戶電郵地址及密碼(不論是屬於上文所指的第4.1.1條帳戶、第4.2.1條帳戶,抑或任何由你開立的子帳戶)只供你使用,你不得把資料轉移或轉讓他人,不論有償與否。你須承擔全部責任,確保帳戶電郵地址及密碼保密,且不會被人擅用。只在絕對「有需要知道」的情況下,你方可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你僱用、使用或委聘的人士,披露你的帳戶電郵地址及密碼。你亦須規定所僱用、使用或委聘的上述人士,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帳戶電郵地址及密碼。如帳戶電郵地址及密碼被人擅用或出現其他違反保安規定的問題,你須立即通知系統管理員。
4.6 在每次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後,你必須登出系統。凡因你未有登出系統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政府概不負責。
4.7 你現同意,在持有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帳戶期間,採購局/部門的首長或局長代行人,或系統管理員的代行人,可(但並非有責任)不時向你的帳戶及/或你開立的子帳戶(如有的話)或根據你不時向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提供的電郵地址發送電子訊息。該等電子訊息可包含但不限於與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及/或其服務或任何邀請有關的資訊,或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資訊。「電子訊息」一詞具有香港法例第593章《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為該詞所定的涵義。儘管如此,你現同意並確認,以上述方式發送給你的電子訊息並不構成香港法例第593章《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所指的「商業電子訊息」。
5. 繼續接受參與條款及條件和終止帳戶
5.1 政府首次把本參與條款及條件上載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後,有權不時修訂有關條款及條件。政府亦有絕對酌情權,隨時修訂、修改、刪除、暫停、取消或中止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任何或所有渠道及/或服務及/或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內的任何資訊、內容或資料,而無須向任何人提供任何理由或給予事先通知或負起任何責任。
5.2 你的持續登記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服務,即表示接受政府不時修訂的參與條款及條件。你如在任何時候不欲接受經修訂的條款及條件,須根據下文第5.3條終止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帳戶。
5.3 你可以書面(「終止帳戶通知」)通知系統管理員,終止你的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帳戶。你須於終止帳戶通知註明帳戶電郵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帳戶會在系統管理員接獲終止帳戶通知後30天屆滿時終止,帳戶下的子帳戶亦會同時終止。
5.4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帳戶終止後,你便不可登入帳戶及查閱你在該系統上遞交的資料。
6. 邀請文件、修訂文件、查詢及回覆、延後截止日期、遞交建議書、澄清資料或遞交進一步資料的要求及回覆、邀請結果通知
6.1 獲採購局/部門邀請的登記用戶須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帳戶,才可下載邀請文件。
6.2 採購局/部門可於截止遞交建議書日期前的任何時間發出修訂文件。獲採購局/部門邀請的登記用戶須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帳戶,才可下載修訂文件。
6.3 獲採購局/部門邀請的登記用戶須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帳戶,才可向採購局/部門遞交查詢。用戶須確保有關查詢在採購局/部門邀請函訂定的截止遞交查詢日期前,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上成功遞交。
6.4 採購局/部門可於截止遞交建議書日期前就該項採購的查詢發出回覆。如遞交的查詢違反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的任何部分,或在採購局/部門邀請函訂定的截止遞交查詢日期後遞交,採購局/部門並非必須回覆。獲採購局/部門邀請的登記用戶須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帳戶,才可下載查詢的回覆。
6.5 採購局/部門可於原定邀請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時間,把邀請截止日期延後。獲採購局/部門邀請的登記用戶須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帳戶,才可下載邀請截止日期延後通知書。用戶亦須在空格內加上剔號,以確認收到通知書。
6.6 獲採購局/部門邀請的登記用戶須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帳戶,才可遞交建議書。如顧問公司為聯營企業,通過系統遞交建議書的登記用戶必須為聯營企業的其中一方(不論持有股份的數目)。如你的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帳戶是第4.1.1條帳戶,在下載邀請文件、修訂文件,以及遞交建議書前,必須輸入邀請碼。如你的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帳戶是第4.2.1條帳戶,在下載邀請文件、修訂文件,以及遞交建議書前,或須輸入邀請碼。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發出確認通知,即代表建議書已成功傳送。
6.7 採購局/部門可於截止遞交建議書日期後,向按照邀請文件遞交建議書的登記用戶發出澄清資料或遞交進一步資料的要求(視屬何情況而定)。如你通過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遞交建議書,必須登入帳戶,才可下載澄清資料的要求及就澄清資料的要求向採購局/部門遞交回覆。你必須確保你對澄清資料要求的回覆,在採購局/部門邀請信訂定的截止遞交回覆日期前,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上成功遞交。
6.8 採購局/部門會向通過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遞交建議書的登記用戶發出邀請結果通知。登記用戶須登入帳戶,才可下載接納書或通知書。
6.9 登記用戶須定期查閱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有否發出修訂文件、查詢的回覆、邀請截止日期延後通知、澄清資料或遞交進一步資料的要求及邀請結果通知,以確保遞交的建議書及對澄清資料或遞交進一步資料的回覆完全符合並已考慮所有修訂文件及查詢的回覆。凡因你未有遵守上述要求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政府概不負責。
7. 用戶行為和義務
7.1 瀏覽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或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時,你須要時刻遵守本參與條款及條件。
7.2 登記成為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登記用戶後,你須要:
(a) 按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所規定,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資料;以及
(b) 如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所遞交的資料其後有所更改,迅速經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更新有關資料,或如無法經系統更新資料,便須以書面直接通知系統管理員,以確保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所遞交的資料仍為真實、完整和準確。
7.3 你不得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詆毀、辱駡、騷擾、追踪、恐嚇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法律權利(例如私隱及宣傳權)。
7.4 你不得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上載任何不恰當、帶有詆毀成分、猥褻或不法的內容或資料。
7.5 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及其服務時,你不得:
(a) 冒充任何人,或訛稱或以其他失實方式陳述相關登記用戶與另一人的聯繫;
(b) 上載、張貼、通過電郵發送或以其他方式傳送任何非應邀或未經授權或不雅廣告、促銷資料、「垃圾郵件」、濫發電子郵件等;
(c) 上載、張貼、通過電郵發送或以其他方式傳送任何載有軟件病毒的資料或其他用以干擾、破壞或限制電腦軟件或硬件或電訊設備功能的電腦編碼、檔案或程式;
(d) 干擾正常的對話流程、令螢幕快速「滾動」,使其他登記用戶無法打字,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其他登記用戶合理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能力;
(e) 干擾或中斷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或與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連接的伺服器或網絡的服務,或違反政府就與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連接的網絡所訂定的任何規定、程序、政策或規例;或
(f) 違反任何適用的香港法律及/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
8. 連結第三方網站
8.1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或會提供或協助提供第三方網站連結。提供或協助提供第三方網站連結,並不構成政府同意、批准、建議或認可該等第三方網站所載內容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聲明、陳述或保證。提供第三方網站連結,並不構成政府與任何該等第三方或第三方網站之間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繫。政府無須就因使用、誤用、無法使用或信任任何第三方網站連結,或就因使用、誤用、無法使用或信任任何第三方網站內的資訊、內容或資料而導致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毀壞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間接損失、毀壞或損害)負上法律責任。你使用該等第三方網站連結及/或該等第三方網站的任何資訊、內容或資料時,你應細閱有關條款及條件(如有的話)。
9. 違反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的後果
9.1 如你不遵守任何參與條款及條件,或政府相信你的行為或疏忽是不適當或非法的話,政府有權終止或暫停你的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登記用戶的登記(如有的話)。登記被終止或暫停後,你便立即不可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或使用其服務。
10. 使用資料及個人資料私隱
10.1 政府會按下文進一步詮釋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訂明的用途,保管及/或披露登記成為登記用戶的人士向政府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
10.2 政府會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保管登記成為登記用戶的人士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拒絕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可能令政府無法處理登記申請。
10.3 一旦為個別人士填寫個人資料,根據本參與條款及條件作登記成為登記用戶或登記任何帳戶之用,登記用戶即確認已取得每名人士同意,根據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闡述的用途,供政府使用、轉移和披露每名人士的個人資料。
11. 知識產權
11.1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網站所編製的全部數據或資料、邀請文件、文本、圖形、標誌、按鈕、圖標、圖像、聲音、音頻剪輯、軟件、設計、布局及其他材料(「該等內容」),由政府或第三方擁有,並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由政府擁有知識產權的內容,均受香港法律及/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保護。在任何情況下,你均不會獲取系統內持續存在的任何知識產權。
11.2 一切內容均屬政府獨家擁有的財產。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使用的軟件為政府(或准許和特許政府使用有關軟件的軟件供應商)的財產,受香港法律及/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保護。
11.3 你只可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及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上的內容(包括軟件)作以下用途:擬備或遞交建議書及/或投標書。嚴禁把該等內容用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於複製、修改、分發、傳播、傳送、出版、展示和展出。
11.4 你保證你在使用該等內容、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或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不會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你保證你絕不向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或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提供、遞交、上載或傳送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的內容或資料。
12. 免責聲明
12.1 政府對於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發布的資訊是否準確或完整,以及該系統的服務是否穩定及適合用於任何用途或任何特定情況,概不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聲明、陳述或保證。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不時顯示的資訊,如有任何錯誤、遺漏、錯誤陳述或失實陳述(不論明示或暗示),或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服務出現干擾、癱瘓、停擺或延誤,政府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任何用戶(包括登記用戶)如因上述情況而蒙受或遭受任何申索、法律程序、法律責任、損失(包括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以及收入、盈利、業務、合約或預計節省額的損失)、損害(包括任何性質的直接、特別、間接或附帶損害)、或任何費用或(非經常或經常)開支,政府概不負責。
12.2 用戶(包括登記用戶)須獨自承擔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風險。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及其服務會按「現況」和「現有」基礎提供。政府明確表示,對於各類保證(不論明示或暗示),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是否適用於特定用途和非侵權的隱含保證,政府概不負責。
12.3 政府不保證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或其服務能符合用戶(包括登記用戶)的要求或期望,也不保證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及其服務毫無間斷、適時提供、安全可靠,或絕不出錯。對於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及其服務而取得的結果,以及經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或其服務所獲得的資訊是否準確或可靠,政府一律不作保證。
12.4 對於從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下載任何文件或資料,或把任何文件或資料上載至該網站,或經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下載或上載任何文件或資料時所出現的延誤、不適時、緩慢或不成功的情況,政府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2.5 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及其服務而引致的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別、相應或懲戒性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銷售損失或業務支出、投資、或與任何業務有關的承諾費、任何商譽損失,政府、其僱員、承辦商和代理人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3. 彌償
13.1 你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及其服務,即表示同意就下述各項,為政府、其授權用戶(包括政府僱員及代理人)、指派人、所有權繼承人(各稱「受彌償方」)抗辯、彌償、免去其責任,並使其完全及有效地獲得彌償:
(a) 受彌償方(不論屬何性質)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法律責任及債項(包括支付損害賠償或補償的法律責任)、損失、損害、費用、收費及開支;以及
(b) 任何人士針對受彌償方或受彌償方針對任何人士威脅提起、提出或提起的所有及任何索償、申索、訴訟、仲裁及法律程序(不論是否已得到和解或達成妥協)(統稱及各稱「申索」)及受彌償方因所有或任何該等申索而招致或蒙受上文第13.1(a)條所列事項,而上述事項是因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或與之相關,或在任何方面有關:
(i) 你(或任何以你電郵地址及密碼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人士)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或該等內容;
(ii) 你(或任何以你電郵地址及密碼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人士)違反任何參與條款及條件;
(iii) (1)你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或該等內容或(2)你(或任何以你電郵地址及密碼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人士)向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網站或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提供、遞交、上傳或傳送的內容或材料,引起或其相關的任何侵犯知識產權(或任何人士的其他權利)申索或指控;或
(iv) 你(或任何以你電郵地址及密碼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的人士)複製、修改、分發或傳送部分或全部該等內容,或就其部分或全部提供複本。
13.2 即使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終止或暫停運作,或你的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帳戶被終止或暫停(不論如何引致),本第13條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4. 雜項
14.1 本參與條款及條件須受香港法律管限,並按照香港法律詮釋。對於任何因本參與條款及條件而引起或與其相關的事宜或爭議,你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有司法管轄權。
14.2 即使政府未有行使或執行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權利或規定,並不表示政府放棄行使此等權利或執行此等規定。倘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裁定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當中有任何條文為非法、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的其他條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個人資料收集用途
1. 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是關乎你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登記帳戶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的提供是出於自願,而提供的資料必須真實、完整和準確以確保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可以正確處理你的登記。如你不能提供足夠的資料,你將不能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
2. 任何提供給政府的個人資料可用於以下任何用途:
(a)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顧問服務)及其提供的服務的操作及管理;
(b) 根據本參與條款及條件以執行的政府權利和義務;
(c) 遵守任何法律上、政府政策上、或監管上包括資料披露或通知的要求;或
(d) 任何其他法律上要求、授權、或允許的用途。
個人資料的轉移和披露
3. 除非得到你的同意,你提供給政府的個人資料只可為上述第2條所明示的用途而轉移和披露予:
(a) 政府相關的決策局及部門,包括但不限於發展局及採購局/部門,以及其僱員、顧問、合約僱員、代理人(不論於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及
(b) 獲授權接收有關執法和檢控的資料的代理機構。
使用及修改你的個人資料
4.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每個人對其自己的個人資料擁有使用及修改的權利。該權利包括有權收到一份已提供給政府的個人資料文件。任何關於已提供給政府的個人資料查詢,包括使用及修改資料的要求,請聯絡:
發展局
助理秘書長(工程政策4)7
香港添馬政府總部西翼18樓1820室
電話:(852) 3509 8711
傳真:(852) 2521 9682
電郵:ets-cs@devb.gov.hk如有任何關於使用已提供給政府的個人資料的要求,請填妥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供的最新版本的「申請索取資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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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
使用及參與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
的條款及條件
政府提供本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和相關服務,使用者必須遵行以下條款及條件(即「參與條款及條件」)。系統的使用須受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管限,請仔細閱讀各條款及條件。進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網站,即表示你無條件接受本參與條款及條件。政府有權不時修訂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的任何部分,無須事先通知任何人。你須要定期瀏覽本網站,查閱參與條款及條件有否修訂。本文件的中文譯本只供參考。如英文文本與中文譯本有任何抵觸或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文本為準。
1. 定義
1.1 在本參與條款及條件中,除另有界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分別具有以下涵義: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或「系統」 指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第2條所述的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網站」或「系統網站」 指https://www.ets.gov.hk 「政府」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知識產權」 指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外觀設計權、版權、域名、數據庫權、技術權、新發明、新設計或新工序,以及其他知識產權,不論是現在已知的還是日後產生的(不管性質為何或在何處產生),在各情況下不論是否已註冊,要求獲授予這類權利的申請也包括在內。 「投標邀請書」 指不時由政府發出的投標邀請書。 「名冊」 指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 「專門名冊」 指認可公共工程物料供應商及專門承造商名冊。 「採購局/部門」 指採購工程合約的政府各局和部門。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指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PIN」 指個人識別號碼。 「登記用戶」 指已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登記帳戶以使用該系統及其服務的人士。使用者必須遵守本參與條款及條件,方可使用系統及其服務。 「系統管理員」 指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網站的系統管理員,負責管理系統。 「工程招標」 具有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第2.2條訂明的涵義。 「認可證書」 指《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所指的認可證書。 1.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意指單數的字眼包含眾數的意思,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別的字眼兼指所有性別;意指人士的字句包括個人、公司和屬法團或並非法團的團體(不論在何處設立或成立)。 2.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
2.1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是電子平台,用以處理採購局/部門所選定項目的招標程序。系統讓採購局/部門以電子方式 (a) 公布與招標相關的資料及文件,包括招標預報、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修訂、回覆招標提問及延後截止投標日期通知;(b) 向所有相關的登記用戶及相關名冊/專門名冊上的承建商/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c) 接收登記用戶遞交的投標書;(d) 在截止投標後向登記用戶發出澄清資料或遞交進一步資料的要求(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及 (e) 向登記用戶發出招標結果通知。所有用戶(包括登記用戶)可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查閱招標預報及招標公告。各登記用戶亦可以電子方式 (a) 下載招標文件及接收其後發出的文件修訂;(b) 遞交投標書;以及 (c) 就投標邀請書(包括招標提問、澄清資料或遞交進一步資料的要求(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及招標結果通知)向採購局/部門發送訊息或接收採購局/部門的訊息。 2.2 在現階段,如工程項目是須經由中央投標委員會或公共工程投標委員會審批,採購局/部門才可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進行採購工作(「工程招標」)。 2.3 若要成為登記用戶: (a) 尚未納入名冊/專門名冊的承建商/供應商,須完成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第4.1條的帳戶登記程序,及 (b) 已納入名冊/專門名冊的承建商/供應商,須完成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第4.2條的帳戶登記程序。 2.4 登記成為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登記用戶,並不代表已申請納入名冊/專門名冊。如有意申請納入名冊/專門名冊,請參閱相關網頁1的詳情。此外,成為登記用戶並不意味著你已符合承投工程合約的資格準則。有關投標資格,應參閱招標文件。 2.5 登記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並不是接收某些採購項目發出投標邀請書或查閱招標預報及招標公告的必要條件。招標公告將張貼於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網站及採購局/部門網站的「招標公告」部分,名冊/專門名冊上相關組別/級別和類別的承建商亦會收到以電郵發送的投標邀請書。 3. 成為登記用戶須符合的資格
3.1 任何獨資經營者、合伙公司、公司或法定公司,不論是否已納入名冊/專門名冊,也可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登記成為登記用戶。獨資經營者及合伙公司的全部合伙人必須年滿18歲,才符合資格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登記。 4. 登記及登入程序
4.1 以下程序適用於在登記當日尚未納入名冊/專門名冊的承建商/供應商: 4.1.1 尚未納入名冊/專門名冊的承建商/供應商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登記帳戶 (即“第4.1.1條帳戶”) (a) 填寫基本帳戶資料:承建商/供應商須明示其現行業務範疇以及其組織/已登記辦事處/住宅是否位於香港。承建商/供應商並須明示公司名稱、商業登記證號碼(如有)、商業電郵地址、已登記辦事處/營業地址、聯絡人詳細資料以用作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帳戶登記之用。其中商業電郵地址會用作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登入帳戶電郵地址。 (b) 電郵地址核實: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會發送一個載有PIN的電子郵件到承建商/供應商的商業電郵地址,承建商/供應商須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登入介面輸入該PIN以進行隨後的登記手續。 (c) 設定密碼:承建商/供應商須設定一個用以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密碼。 4.1.2 多個帳戶:承建商/供應商可同時持有多個第4.1.1條帳戶,數目不限,但每個電郵地址只可登記一個第4.1.1條帳戶。 4.1.3 帳戶限制:第4.1.1條帳戶的登記用戶須 (i) 受限於下文第6.6條所訂關於在遞交投標書前上載認可證書的要求;以及 (ii) 未能按下文第4.2.2條開立子帳戶。 4.1.4 名冊狀況變動:登記用戶在登記第4.1.1條帳戶後,如獲納入名冊/專門名冊,則須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輸入記錄在名冊/專門名冊上的電郵地址,以通知系統並作核實。其後,該第4.1.1條帳戶將轉為第4.2.1條帳戶(定義見下文第4.2.1條)。 4.2 以下程序適用於已納入名冊/專門名冊的承建商/供應商: 4.2.1 已納入名冊/專門名冊的承建商/供應商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登記帳戶(即“第4.2.1條帳戶”) (a) 填寫基本帳戶資料:承建商/供應商須提供已經記錄在名冊/專門名冊上的電郵地址,以及商業電郵地址、商業登記證號碼、聯絡人詳細資料。其中商業電郵地址會用作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登入帳戶電郵地址。 (b) 電郵地址核實: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會發送一個載有PIN的電子郵件到承建商/供應商的商業電郵地址,承建商/供應商須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登入介面輸入該PIN以進行隨後的登記手續。 (c) 設定密碼:承建商/供應商須設定一個用以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密碼。 4.2.2 只限一個帳戶:每個承建商/供應商不論任何時間都只可持有一個第4.2.1條帳戶。不得持有多個帳戶。 4.2.3 開立子帳戶:第4.2.1條帳戶的登記用戶,只須完成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子帳戶登記程序,便可登記最多十個子帳戶。任何子帳戶均視為其所屬第4.2.1條帳戶的組成部分。任何由子帳戶遞交的資料及作出的行為,將視作由其所屬第4.2.1條帳戶的登記用戶所遞交的資料及作出的行為。 4.3 成功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登記帳戶後,你便可以帳戶電郵地址及密碼登入系統的帳戶。 4.4 登記用戶所有帳戶及子帳戶下的或通過其所有帳戶及子帳戶作出的所有作為、不作為及失責行為,一概由登記用戶負責。 4.5 你的帳戶電郵地址及密碼(不論是屬於上文所指的第4.1.1條帳戶、第4.2.1條帳戶,抑或任何由你開立的子帳戶)只供你使用,你不得把資料轉移或轉讓他人,不論有償與否。你須承擔全部責任,確保帳戶電郵地址及密碼保密,且不會被人擅用。只在絕對「有需要知道」的情況下,你方可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你僱用、使用或委聘的人士,披露你的帳戶電郵地址及密碼。你亦須規定所僱用、使用或委聘的上述人士,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帳戶電郵地址及密碼。如帳戶電郵地址及密碼被人擅用或出現其他違反保安規定的問題,你須立即通知系統管理員。 4.6 在每次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後,你必須登出系統。凡因你未有登出系統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政府概不負責。 4.7 你現同意,在持有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帳戶期間,採購局/部門的首長或局長代行人,或系統管理員的代行人,可(但並非有責任)不時向你的帳戶及/或你開立的子帳戶(如有的話)或根據你不時向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提供的電話或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發送電子訊息。該等電子訊息可包含但不限於與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及/或其服務或任何投標邀請書有關的資訊,或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資訊。登記用戶如不想再收到該等電子訊息,須按下文第5.3條立即終止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帳戶。「電子訊息」一詞具有香港法例第593章《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為該詞所定的涵義。儘管如此,你現同意並確認,以上述方式發送給你的電子訊息並不構成香港法例第593章《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所指的「商業電子訊息」。 5. 繼續接受參與條款及條件和終止帳戶
5.1 政府首次把本參與條款及條件上載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網站後,有權不時修訂有關條款及條件。政府亦有絕對酌情權,隨時修訂、修改、刪除、暫停、取消或中止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任何或所有渠道及/或服務及/或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網站內的任何資訊、內容或資料,而無須向任何人提供任何理由或給予事先通知或負起任何責任。 5.2 你的持續登記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服務,即表示接受政府不時修訂的參與條款及條件。你如在任何時候不欲接受經修訂的條款及條件,須根據下文第5.3條終止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帳戶。 5.3 你可以書面(“終止帳戶通知”)通知系統管理員,終止你的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帳戶。你須於終止帳戶通知註明你的帳戶電郵地址及聯絡人電話號碼。帳戶會在系統管理員接獲終止帳戶通知後30天屆滿時終止,帳戶下的子帳戶亦會同時終止。 5.4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帳戶終止後。你將失去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及你已遞交到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資料的權限。 6. 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修訂、招標提問及回覆、延後截止投標日期通知、遞交投標書、澄清資料或遞交進一步資料的要求及回覆、招標結果通知
6.1 你必須已成為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登記用戶,並登入帳戶,才可下載招標文件。 6.2 採購局/部門可於截止投標日期前的任何時間,發出招標文件修訂。你必須已成為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登記用戶,並登入帳戶,才可下載招標文件修訂。 6.3 你必須已成為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登記用戶,並登入帳戶,才可向採購局/部門及相關的顧問(如適用)遞交招標提問。你必須確保你的招標提問符合參與條款及條件,並於採購局/部門訂定的截止限期前在系統上成功遞交。 6.4 採購局/部門或相關的顧問可於截止投標日期前就該項採購的招標提問發出回覆。如招標提問違反參與條款及條件,或在截止限期後遞交,採購局/部門或顧問並非必須給予回覆。你必須已成為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登記用戶,並登入帳戶,才可下載招標提問的回覆。 6.5 採購局/部門可於原定截止投標日期前的任何時間,把截止投標日期延後。你必須已成為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登記用戶,並登入帳戶,才可下載延長投標期通知書。你亦須在空格內加上剔號,以確認收到通知書。 6.6 你必須已成為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登記用戶,並登入帳戶,才可遞交投標書。如承建商/供應商為聯營企業,通過系統遞交投標書的登記用戶必須為聯營企業的其中一方(不論持有股份的數目)。如你的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帳戶是第4.1.1條帳戶,你在遞交投標書前,必須在系統上載真確和有效的認可證書(.p12檔案格式)。你必須完成遞交投標書所須的各項程序及步驟(包括但不限於數碼簽署)。系統向你發出確認通知時,即代表投標書已成功傳送。 6.7 採購局/部門可於截止投標日期後,向按照招標文件遞交投標書的登記用戶發出澄清資料或遞交進一步資料的要求(視屬何情況而定)。如你通過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遞交投標書,你必須登入帳戶,才可下載澄清投標書資料的要求及向採購局/部門遞交回覆。你必須確保你對澄清投標書資料的回覆符合參與條款及條件,並於採購局/部門訂定的截止限期前在系統上成功遞交。 6.8 採購局/部門會向通過系統遞交投標書的登記用戶發出招標結果通知。你必須已成為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登記用戶,並登入帳戶,才可下載接納書或通知書。 6.9 你必須定期查閱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有否招標文件修訂、關於你的招標提問的回覆、延後截止投標日期通知、澄清資料或遞交進一步資料的要求及招標結果通知,以確保投標書及對澄清資料或遞交進一步資料的回覆完全符合並已考慮所有招標文件修訂及關於你的招標提問的回覆。凡因你未有遵守上述要求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政府概不負責。 7. 用戶行為和義務
7.1 瀏覽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網站或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時,你須要時刻遵守本參與條款及條件。 7.2 登記成為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登記用戶後,你須要: (a) 按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所規定,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資料;以及 (b) (如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所提交的資料其後有所更改)迅速經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更新有關資料,或如無法經系統更新資料,便須以書面直接通知系統管理員,以確保有關資料仍為真實、完整和準確。 7.3 你不得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詆毀、辱駡、騷擾、追踪、恐嚇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法律權利(例如私隱及宣傳權)。 7.4 你不得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上載任何不恰當、帶有詆毀成分、猥褻或不法的內容或資料。 7.5 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及其服務時,你不應該: (a) 冒充任何人,或訛稱或以其他失實方式陳述相關登記用戶與另一人的聯繫; (b) 上載、張貼、通過電郵發送或以其他方式傳送任何非應邀或未經授權或不雅廣告、促銷資料、「垃圾郵件」、濫發電子郵件等; (c) 上載、張貼、通過電郵發送或以其他方式傳送任何載有軟件病毒的資料或其他用以干擾、破壞或限制電腦軟件或硬件或電訊設備功能的電腦編碼、檔案或程式; (d) 干擾正常的對話流程、令螢幕快速「滾動」,使其他登記用戶無法打字,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其他登記用戶合理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能力; (e) 干擾或中斷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或與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連接的伺服器或網絡的服務,或違反政府就與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連接的網絡所訂定的任何規定、程序、政策或規例;或 (f) 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 8. 連結第三方網站
8.1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或會提供或協助提供第三方網站連結。提供或協助提供第三方網站連結,並不構成政府同意、批准、建議或認可該等第三方網站所載內容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聲明、陳述或保證。提供第三方網站連結,並不構成政府與任何該等第三方或第三方網站之間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繫。政府無須就因使用、誤用、無法使用或信任任何第三方網站連結,或就因使用、誤用、無法使用或信任任何第三方網站內的資訊、內容或資料而導致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毀壞或損壞(包括但不限於間接損失、毀壞或損壞)負上法律責任。你使用該等第三方網站連結及/或該等第三方網站的任何資訊、內容或資料時,你應細閱有關條款及條件(如有的話)。 9. 違反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的後果
9.1 如你不遵守任何參與條款及條件,或政府相信你的行為或疏忽是不適當或非法的話,政府有權終止或暫停你的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登記用戶的登記。登記被終止或暫停後,你的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或其服務會立即被停用。 10. 使用資料及個人資料私隱
10.1 政府會按下文進一步詮釋的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所訂明的用途,保管及/或披露登記成為登記用戶的人士向政府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 10.2 政府會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保管登記成為登記用戶的人士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拒絕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可能令政府無法處理登記申請。 10.3 一旦同意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登記用戶即被視為已同意,並已取得每名在登記為登記用戶時已把個人資料提供予政府的人士同意,根據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闡述的用途,供政府使用、轉移和披露其個人資料。 11. 知識產權
11.1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網站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網站所編製的全部數據或資料、招標文件、文本、圖形、標誌、按鈕、圖標、圖像、聲音、音頻剪輯、軟件及其他材料(「該等內容」),由政府或第三方擁有,並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由政府擁有知識產權的內容,均受香港法律及/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保護。在任何情況下,你均不會獲取系統內持續存在的任何知識產權。 11.2 一切內容的編製(即蒐集、整理和匯集),均屬政府獨家擁有的財產。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網站使用的軟件為政府(或准許和特許政府使用有關軟件的軟件供應商)的財產,受香港法律及/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保護。 11.3 你只可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網站及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上的內容(包括軟件)作以下用途:擬備或提交工程投標書。嚴禁把該等內容用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於複製、修改、分發、傳送、出版、展示和展出。 11.4 你保證你在使用該等內容、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網站或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不會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你保證你絕不通過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網站或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公開、上載或傳送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的內容或資料。 12. 免責聲明
12.1 政府對於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發布的資訊是否準確或完整,以及該系統的服務是否穩定及適合用於任何用途或任何特定情況,概不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聲明、陳述或保證。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不時顯示的資訊,如有任何錯誤、遺漏、錯誤陳述或失實陳述(不論明示或暗示),或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服務出現干擾、癱瘓、停擺或延誤,政府毋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任何用戶(包括已登記用戶)如因上述情況而蒙受或遭受任何申索、法律程序、法律責任、損失(包括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以及收入、盈利、業務、合約或預計節省額的損失)、損害(包括任何性質的直接、特別、間接或附帶損害)、或任何費用或(非經常或經常)開支,政府概不負責。 12.2 用戶(包括登記用戶)須獨自承擔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風險。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及其服務會按「現況」和「現有」基礎提供。政府明確表示,對於各類保證(不論明示或暗示),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是否適用於特定用途和非侵權的隱含保證,政府概不負責。 12.3 政府不保證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或其服務能符合用戶(包括登記用戶)的要求或期望,也不保證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及其服務毫無間斷、適時提供、安全可靠,或絕不出錯。對於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及其服務而取得的結果,以及經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或其服務所獲得的資訊是否準確或可靠,政府一律不作保證。 12.4 對於從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網站下載任何文件或資料,或把任何文件或資料上載至該網站,或經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下載或上載任何文件或資料時所出現的延誤、不適時、緩慢或不成功的情況,政府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2.5 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及其服務而引致的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別、相應或懲戒性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銷售損失或業務支出、投資、或與任何業務有關的承諾費、任何商譽損失,政府、其僱員、承辦商和代理人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3. 彌償
13.1 你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及其服務,即表示同意就下述各項,為政府、其授權用戶(包括政府僱員及代理人)、指派人、所有權繼承人(各稱「受彌償方」)抗辯、彌償、免去其責任,並使其完全及有效地獲得彌償: (a) 受彌償方(不論屬何性質)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法律責任及債項(包括支付損害賠償或補償的法律責任)、損失、損害、費用、收費及開支;以及 (b) 任何人士針對受彌償方或受彌償方針對任何人士威脅提起、提出或提起的所有及任何索償、申索、訴訟、仲裁及法律程序(不論是否已得到和解或達成妥協)(統稱及各稱「申索」)及受彌償方因所有或任何該等申索而招致或蒙受上文第13.1(a)條所列事項,而上述事項是因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或與之相關,或在任何方面有關: (i) 你(或任何以你電郵地址及密碼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人士)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網站、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或該等內容; (ii) 你(或任何以你電郵地址及密碼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人士)違反任何參與條款及條件; (iii) 你(或任何以你電郵地址及密碼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人士)通過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或與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有關)公開的內容或資料,其相關的任何侵犯知識產權(或任何人士的其他權利)申索或指控;或 (iv) 你(或任何以你電郵地址及密碼登入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的人士)複製、修改、分發或傳送部分或全部該等內容,或就其部分或全部提供複本。 13.2 即使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終止或暫停運作,或你的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帳戶被終止或暫停(不論如何引致),本第13條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4. 雜項
14.1 本參與條款及條件須受香港法律管限,並按照香港法律詮釋。對於任何因本參與條款及條件而引起或與其相關的事宜或爭議,你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有司法管轄權。 14.2 即使政府未有行使或執行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權利或規定,並不表示政府放棄行使此等權利或執行此等規定。倘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裁定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當中有任何條文為非法、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參與條款及條件的其他條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 https://www.devb.gov.hk/tc/construction_sector_matters/contractors/index.html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個人資料收集用途
1. 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是關乎你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登記帳戶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的提供是出於自願,而提供的資料必須真實、完整和準確以確保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可以正確處理你的登記程序。如你不能提供足夠的資料,你將不能使用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 2. 任何提供給政府的個人資料可用於以下任何用途:
(a) 電子投標系統(工程合約)及其提供的服務的操作及管理; (b) 根據本參與條款及條件以執行的政府權利和義務; (c) 遵守任何法律上、政府政策上、或監管上包括資料披露或通知的要求;或 (d) 任何其他法律上要求、授權、或允許的用途。 個人資料的轉移和披露
3. 除非得到你的同意,你所提供給政府的個人資料的轉移和披露只可用於上述第2條所明示的用途:
(a) 政府相關的決策局及部門,包括但不限於發展局及參與的採購局/部門,以及其僱員、顧問、合約僱員、代理人(不論於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及 (b) 獲授權接收資料以作法律上的執行及訴訟的代理人。 使用及修改你的個人資料
4.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每個人對其自己的個人資料擁有使用及修改的權利。該權利包括有權收到一份已提供給政府的個人資料文件。任何關於已提供給政府的個人資料查詢,包括使用及修改資料的要求,請聯絡:
發展局
助理秘書長(工程政策4)7
香港添馬政府總部西翼18樓1820室
電話:(852) 3509 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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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關於使用已提供給政府的個人資料的要求,請完成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供的最新版本的 “申請索取資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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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
使用及參與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條款及條件
政府提供本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和相關服務,但須以你(包括登記用戶)(「你」)遵守以下條款及條件(「參與條款及條件」)為前提。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使用受參與條款及條件規限,請細閱各條款及條件。登入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網站,即表示你無條件接受參與條款及條件。政府有權不時修訂參與條款及條件的任何部分,無須事先通知任何人。你每次登入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網站,都有責任檢視網站載列的參與條款及條件是否有任何修訂。本文件的中文譯本只供參考。如英文文本與中文譯本有任何抵觸或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文本為準。
1. 定義
1.1 在參與條款及條件中,除另予界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字詞具有所載的涵義:
「另類認證方法」
指以個人身份識別碼代替數碼證書經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遞交標書;
「任何上載內容」
指登記用戶(或任何使用登記用戶的電郵地址和密碼或智方便登入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人士)經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網站或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提供或上載的資料、內容或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標書和所有相關文件或材料;
「認可人士」
指就下述「數碼證書」定義中任何一類數碼證書而言,證書上識別為「認可人士」或「認可代表」的人士;
「數碼證書」
指《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所指的認可證書,包括:
(a) 香港郵政發出的電子證書(機構);
(b) 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發出的機構ID-Cert類別五;或
(c) 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發出的機構ID-Cert類別二;
「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或「系統」
指參與條款及條件第2條所述的電子投標系統;
「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網站」或「系統網站」
「非工程招標」
具有參與條款及條件第2.2條訂明的涵義;
「政府」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智方便」
指讓用戶通過個人流動電話進行身份認證,登入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以瀏覽招標公告及下載招標文件;
「知識產權」
指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外觀設計權、版權、域名、數據庫權、技術權、新發明、新設計或新工序,以及其他知識產權,不論是現在已知的還是日後產生的(不管性質為何或在何處產生),以及在各種情況下不論是否已註冊,包括要求獲授予這類權利的申請;
「個人身份識別碼」
指由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發送至登記用戶指定電郵帳戶的8字元獨有編碼;
「採購部門」
指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處理招標程序的政府決策局和部門;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登記用戶」
指已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登記帳戶以使用系統及其服務的人士。有關人士必須遵守參與條款及條件,方可使用系統及其服務;
「系統管理員」
指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網站的系統管理員,負責管理系統;
「投標」或「標書」
指根據投標邀請書向政府遞交有關供應物品、提供服務,及/或為政府和代表政府帶來收入的報價;
「第三方材料」
指知識產權屬於第三方的任何作品或材料(用於任何上載內容或包含在其中);
「病毒」
指可能損壞或刪除電腦數據檔案及/或改變電腦的正常運轉的破壞性電腦程式或代碼;以及
「網站內容」
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或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網站載有的資料、內容或材料(不包括任何上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招標文件(以及其後任何修訂和補充資料)、文本、圖形、標誌、按鈕、圖標、圖像、聲音、音頻剪輯、軟件、數據、資料、數據或資料匯編和其他材料。
1.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意指單數的字眼包含眾數的意思,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別的字眼兼指所有性別;意指人士的字句包括個人、公司和屬法團或並非法團的團體(不論在何處設立或成立)。
2. 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
2.1 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是電子平台,用以處理採購部門的招標程序。系統讓登記用戶以電子方式(a)下載招標文件及其後任何修訂和補充資料;以及(b)遞交投標建議書。
2.2 採購部門會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對須由中央投標委員會審批的物品及一般服務的採購項目,以及收入合約進行採購工作 (「非工程招標」) 。
2.3 若要成為登記用戶,供應商須按參與條款及條件第4.1條所述完成登記程序。
3. 成為登記用戶須符合的資格
3.1 任何獨資經營者、合伙公司、公司或法定公司,均可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登記成為登記用戶。獨資經營者和合伙公司的所有合伙人必須年滿18歲,才符合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登記的資格。
4. 登記和登入程序
4.1 供應商可以按照以下步驟於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登記帳戶:
(a) 輸入供應商的資料: 供應商必須輸入其資料包括電郵地址、公司名稱/身份、已登記辦事處/營業地址、聯絡電話號碼、聯繫人名稱及職位。供應商所提供的電郵地址將會用作登入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帳戶電郵地址。
(b) 電郵地址核證: 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會發送個人身份識別碼到供應商的電郵地址。供應商必須在系統輸入個人身份識別碼以進入下一個步驟。
(c) 設定密碼: 供應商必須設定一個系統登入密碼。
4.2 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成功登記帳戶後,登記用戶便可以經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網站,以其電郵地址和密碼,或按下「以智方便繼續」按鈕透過智方便登入其帳戶。在使用智方便登入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前,登記用戶須先將智方便連結至其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帳戶。
4.3 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帳戶的電郵地址和密碼,及智方便戶口只供登記用戶使用。不論有償與否,登記用戶不得把有關資料轉移或轉讓他人。登記用戶須把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帳戶的電郵地址和密碼或智方便戶口保密,以防被人擅用,並須在這方面承擔一切責任。如有關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帳戶電郵地址和密碼及智方便戶口被人擅用或出現其他違反保安規定的問題,登記用戶須立即通知系統管理員。
4.4 每次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後,登記用戶必須登出系統。凡因登記用戶未有登出系統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和開支,政府概不負責。
4.5 登記用戶現同意,在持有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帳戶期間,採購部門的首長或局長的代行人,或系統管理員的代行人,可(但並非有責任)不時發送電子訊息至登記用戶的帳戶及/或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該等電子訊息可包含但不限於與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及/或其服務有關的資料,或任何其他視為合適的資料。登記用戶如不欲再收到該等電子訊息,須按下文第7.3條立即終止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帳戶。「電子訊息」一詞具有《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為該詞界定的涵義。儘管如此,登記用戶現同意並確認,以上述 方式向其發送的電子訊息並不構成《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所指的「商業電子訊息」。
5. 獲妥為授權使用個人身份識別碼遞交標書的證明
5.1 如欲使用個人身份識別碼經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遞交標書,必須使用發送給登記用戶作啓動用途的個人身份識別碼(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其電郵地址)來啓動有關功能。
5.2 成功啓動使用另類認證方法的功能後,登記用戶可使用個人身份識別碼經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遞交標書。在使用另類認證方法功能遞交標書的過程中,當登記用戶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螢幕上提出有關要求後,供遞交標書用的個人身份識別碼會發送到其登記電郵地址。發送給登記用戶的個人身份識別碼只為該份投標邀請書而設,不能再用於其後發出的投標邀請書。當個人身份識別碼發送到登記用戶的登記電郵帳戶後,登記用戶須按需要和要求在螢幕上輸入該個人身份識別碼,以完成經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遞交標書的程序。
5.3 每名可登入登記用戶的登記電郵帳戶的人士,會被視為已獲登記用戶授權使用個人身份識別碼經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遞交所有標書。然而,儘管有此推定條文,政府每次仍會要求投標者在標書內提供董事會決議或一份經核證的董事會決議摘錄或其他令人信納的證明文件,以證明遞交標書一事已獲登記用戶妥為授權。
6. 獲妥為授權使用數碼證書遞交標書的證明
6.1 如使用數碼證書遞交標書,投標者須提供註有其名稱的數碼證書。如投標者使用數碼證書經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遞交標書,而該數碼證書註有獲授權人士的名稱,投標者(不論業務實體)會被視為已授權該獲授權人士代表其遞交標書。然而,儘管有此推定條文,政府保留權利要求投標者在標書內提供董事會決議或一份經核證的董事會決議摘錄或其他適用的證明文件,以證明遞交標書一事已獲妥為授權。
7. 繼續接受參與條款及條件和終止帳戶
7.1 政府首次把參與條款及條件上載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網站後,有權不時修訂有關條款及條件。政府亦有絕對酌情權,隨時修訂、修改、刪除、暫停、取消或中止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任何或所有渠道及/或服務及/或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網站內的任何資料、內容或材料,而無須向任何人提供任何理由或給予事先通知或負起任何責任。
7.2 登記用戶如繼續登記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即表示接受政府不時予以修訂的參與條款及條件。登記用戶如在任何時候不欲接受經修訂的參與條款及條件,須根據下文第7.3條終止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帳戶。
7.3 登記用戶如欲終止其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帳戶,可以書面方式通知(「終止帳戶通知」)系統管理員。登記用戶須於終止帳戶通知上註明其帳戶的電郵地址和聯絡電話。帳戶會在系統管理員接獲終止帳戶通知後30天屆滿時終止。
7.4 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帳戶終止後,登記用戶將失去登入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和查閱經系統遞交的資料的權限。
8. 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修訂、補充資料和遞交標書
8.1 只有登記用戶才可登入其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帳戶並下載招標文件及╱或遞交標書。
8.2 採購部門可於截止投標日期前的任何時間,發出招標文件修訂及╱或補充資料。只有登記用戶才可登入其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帳戶並下載招標文件修訂及╱或補充資料。
8.3 只有登記用戶才可登入其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帳戶並遞交標書。登記用戶必須完成遞交標書所需的各項程序和步驟。成功遞交標書的登記用戶會收到系統發出的確認通知。
8.4 登記用戶有責任定期查看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以了解採購部門有否發出招標文件修訂及╱或補充資料,並確保所遞交的標書完全符合並已顧及所有招標文件修訂及╱或補充資料所載的要求。凡因登記用戶未有履行上述責任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和開支,政府概不負責。
9. 用戶行為和義務
9.1 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時,你必須時刻遵守參與條款及條件。
9.2 如欲登記成為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登記用戶,你必須:
(a) 按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規定,提供真確和完整的資料;以及
(b) (如經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遞交的資料其後有所更改)應立即透過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更新有關資料。如無法透過系統更新資料,便須直接向系統管理員提交書面申請,以確保有關資料在任何時候仍為真實、完整和準確。
9.3 你不得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誹謗、辱駡、騷擾、纏擾、恐嚇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法律權利(例如私隱和宣傳權)。
9.4 你不得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上載任何不恰當、帶誹謗成分、猥褻或不法的內容或材料。
9.5 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及其服務時,你不得:
(a) 冒充任何人,或訛稱或以其他失實方式陳述有關登記用戶與另一人的聯繫;
(b) 上載、張貼或以其他方式傳送任何非應邀或未經授權或不雅的廣告、促銷材料、「垃圾郵件」、濫發電子郵件等;
(c) 上載、張貼或以其他方式傳送任何載有軟件病毒的材料或其他用以干擾、破壞或限制電腦軟件或硬件或電訊設備功能的電腦編碼、檔案或程式;
(d) 干擾正常的對話流程、令螢幕快速「滾動」,使其他登記用戶無法打字,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其他登記用戶合理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能力;
(e) 干擾或中斷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或與系統連接的伺服器或網絡的服務,或違反政府就與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連接的網絡所訂定的任何規定、程序、政策或規例;或
(f) 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
10. 連結第三方網站
10.1 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或會提供或協助提供第三方網站連結。提供或協助提供第三方網站連結,並不構成政府同意、批准、建議或認可該等第三方網站所載內容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聲明、陳述或保證。提供第三方網站連結,也不構成政府與任何該等第三方或第三方網站之間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繫。政府無須就因使用、誤用、無法使用或倚賴任何第三方網站連結,或就因使用、誤用、無法使用或倚賴任何第三方網站的資料、內容或材料而導致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毀壞或損壞(包括但不限於相應損失、毀壞或損壞)負上法律責任。你使用該等第三方網站連結及/或該等第三方網站的任何資料、內容或材料時,應細閱有關條款及條件(如有的話)。
11. 違反參與條款及條件的後果
11.1 如登記用戶不遵守任何參與條款及條件,或政府相信其行為或疏忽屬不恰當或非法,則政府有權終止或暫停其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用戶登記。登記一經終止或暫停,登記用戶便無法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及其服務。
12. 使用資料和個人資料私隱
12.1 政府會根據下文「個人資料收集聲明」進一步指明的用途和資料受讓人類別,保管、使用及/或披露登記成為登記用戶的人士向政府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
12.2 政府會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保管登記成為登記用戶的人士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拒絕提供所需資料,可能令政府無法處理登記申請。
12.3 你一旦同意參與條款及條件,即確認已取得每名在登記成為登記用戶時已把個人資料提供予政府的人士同意,由政府根據「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述的用途使用、轉移和披露有關資料。
13. 知識產權
13.1 所有網站內容(包括用於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網站和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所有軟件)均受知識產權保護。你不會因登入或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網站或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或經系統網站或系統登記,而取得當中持續存在的任何知識產權。
13.2 登記用戶只可使用網站內容(包括用於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網站和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所有軟件)作以下用途:就非工程招標擬備或遞交標書。政府嚴禁登記用戶使用任何網站內容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於複製、修改、分發、傳送、再版、展示和展出。
13.3 登記用戶保證:
(a) 使用網站內容、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網站或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作包括但不限於把任何上載內容上載的用途),不會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
(b) 標書中的物品及╱或服務要約不會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
(c) 在不抵觸第13.3(d)條的情況下,任何上載內容必須是或必須包含登記用戶所創作、開發或製作的原創作品;以及
(d) 如任何上載內容包含第三方材料,登記用戶必須已向有關第三方(即知識產權擁有人)取得一切所需的批准和授權,以讓登記用戶、政府及其認可使用者、承讓人和所有權繼承人使用第三方材料。
13.4 登記用戶現為政府、其認可使用者、承讓人和所有權繼承人的利益,授予一項不可撤銷、非獨享、全球性、永久、無須繳付版權費用、可自由轉讓和可再轉授的特許使用權,以讓其使用(包括任何載於《版權條例》(第528章)第22至29條的受版權所限制的行為)、修改、複製或從任何上載內容(包括第三方材料)創作衍生作品。如採購部門發出或提供的招標文件或其後的修訂或補充資料中清楚載有明訂相反條文,則作別論。
14. 免責聲明
14.1 對於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發布的資料是否準確或完整,以及其服務是否穩定和適合用於任何用途或任何特定情況,政府並無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聲明、陳述或保證。在下述情況下,政府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a) 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不時顯示的資料有任何錯誤、遺漏、錯誤陳述或失實陳述(不論明示或暗示),或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服務出現干擾、癱瘓、無法使用或延誤的情況;
(b) 任何第三方因任何上載內容而侵犯登記用戶的知識產權;或
(c) 任何用戶(包括登記用戶)因上述情況而蒙受或面對任何申索、法律程序、法律責任、損失(包括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以及收入、盈利、業務、合約或預計節省額的損失)、損害(包括任何性質的直接、特別、間接或相應損害)、或任何費用或開支(非經常或經常)。
14.2 政府不保證或申述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或任何由政府通過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傳送給任何用戶(包括登記用戶)的任何數據或資料不含病毒。在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或任何上述數據或資料前,你應先掃描病毒。
14.3 政府不保證用以與政府之間傳送任何數據或資料的互聯網網絡的可靠性。政府不會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用戶(包括登記用戶)因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或經互聯網向政府傳送的任何數據或資料(反之亦然)而引致或所涉及的任何損失、費用、成本、開支、法律責任、毀壞、延誤、故障或損害,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是否因通訊設施或互聯網網絡發生故障或失靈所引致。
14.4 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風險全由用戶(包括登記用戶)承擔。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及其服務會按「現況」和「現有」基礎提供。政府明確表示,對於各類保證(不論明示或暗示),包括但不限於可商售性、是否適用於特定用途和非侵權的隱含保證,政府概不負責。
14.5 政府不保證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或其服務符合用戶(包括登記用戶)的要求或期望,也不保證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及其服務毫無間斷、適時提供、安全可靠或絕不出錯。對於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及其服務而取得的結果,以及經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或其服務所獲得的資料是否準確或可靠,政府一律不作保證。
14.6 對於從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網站下載任何文件或材料,或把任何文件或材料上載至該網站,或經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下載或上載任何文件或材料時出現的延誤、不適時、緩慢或不成功的情況,政府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4.7 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及其服務而引致的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別、相應或懲戒性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銷售損失或業務支出、投資、或與任何業務有關的承諾費和任何商譽損失,政府、其僱員、承辦商和代理人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4.8 政府保留權利,行使絕對酌情權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任何人士,在任何時候修訂、省略、暫停、停用或修改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任何服務及功能。
15. 彌償
15.1 你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及其服務,即表示同意就下述各項,為政府、其認可使用者(包括政府僱員和代理人)、承讓人、所有權繼承人(各稱「受彌償方」)抗辯、彌償、免去其責任,並使其完全和有效地獲得彌償:
(a) 受彌償方(不論屬何性質)招致或蒙受的一切法律責任及債項(包括支付損害賠償或補償的法律責任)、損失、損害、費用、收費和開支;以及
(b) 任何人針對受彌償方或受彌償方針對任何人威脅提起、提出或提起的所有和任何索償、申索、訴訟、仲裁及法律程序(不論是否已達成和解或妥協)(統稱和各稱「申索」),以及受彌償方因所有和任何該等申索而招致或蒙受上文第15.1(a)條所列事項,而上述事項是由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直接或間接導致或與之相關,或在任何方面有關:
(i) 你(或任何以登記用戶的電郵地址和密碼或智方便登入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人士)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網站、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或網站內容;
(ii) 你(或任何以登記用戶的電郵地址和密碼或智方便登入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人士)違反任何參與條款及條件;
(iii) 就任何上載內容而言,有關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的任何申索或指控;或
(iv) 你(或任何以登記用戶的電郵地址和密碼或智方便登入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的人士)複製、修改、分發或傳送部分或全部網站內容,或提供部分或全部網站內容的複本。
15.2 即使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終止或暫停運作,或你的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帳戶被終止或暫停(不論如何引致),第15條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16. 雜項
16.1 參與條款及條件須受香港法律管限,並按照香港法律詮釋。對於任何因參與條款及條件而引起或與其相關的事宜或爭議,你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16.2 即使政府未有行使或執行參與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權利或規定,也不表示政府放棄行使此等權利或執行此等規定。倘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把參與條款及條件中的任何條文裁定為非法、無效或無法執行,參與條款及條件的其他條文仍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個人資料收集用途
1. 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關乎你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登記帳戶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提供個人資料與否,純屬自願,但你提供的資料必須真確和完整,我們才能處理你的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登記。如提供的資料不足,你或不能使用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
2. 向政府提供的任何個人資料可作以下任何用途:
(a) 操作和管理電子投標系統(非工程招標)或其提供的服務;
(b) 根據參與條款及條件執行政府的權利和義務;
(c) 遵守任何法律上、政府政策上或規管要求(包括有關披露或通知的要求);或
(d) 任何其他法律上要求、授權或允許的用途。
個人資料的轉移和披露
3. 除非得到你的同意,否則你向政府提供的個人資料只會向下列各方轉移和披露作上述第2條所載的用途:
(a) 相關的政府決策局和部門,包括但不限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採購部門,以及其僱員、顧問、承辦商、代理人(不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工作);以及
(b) 為執法或檢控而獲授權收取資料的機構。
查閱和更正你的個人資料
4.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任何人均有權要求查閱和更改其個人資料。該權利包括有權收到一份已提供給政府的個人資料副本。如欲查詢有關已向政府提供的個人資料的事宜(包括查閱和更正資料的要求),請聯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高級管理參議主任(特別職務)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24樓 電話:(852) 2810 2818 傳真:(852) 2869 4519 電郵:info@ets.gov.hk 如欲查閱任何已向政府提供的個人資料,請填寫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所指明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