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税率

以下是适用于法团及法团以外的业务,以及非居港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演出者在不同课税年度的利得税税率。

适用于法团的税率

法团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2008/09及其后 (注) 16.5%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 及

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注)

(1) 2023/24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3,000元为上限。

(2) 2022/23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6,000元为上限。

(3) 2021/22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4) 2020/21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5) 2019/20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6) 2018/19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适用于法团以外的业务的税率

标准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2008/09及其后 (注) 15%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 及

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注)

(1) 2023/24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3,000元为上限。

(2) 2022/23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6,000元为上限。

(3) 2021/22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4) 2020/21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5) 2019/20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6) 2018/19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适用于非居港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演出的扣存款项

香港付款人须为清缴非居港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演出的税款而扣存以下款项:

直接安排演出

标准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08/09及其后 (注) 15% 总款额的10%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总款额的10%

 

经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演出,而该代理人为个别人士或合伙人士

标准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08/09及其后 (注) 15% 总款额的10%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7.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5%

总款额的10%

 

经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演出,而该代理人为法团代理人或法团

法团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08/09及其后 (注) 16.5% 总款额的11%

两级制税率

课税年度 税率 扣存款项
2018/19及其后

不超过$2,000,000的应评税利润 – 8.25%; 及应评税利润中超过$2,000,000的部分 – 16.5%

总款额的11%

(注)

(1) 2023/24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3,000元为上限。

(2) 2022/23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6,000元为上限。

(3) 2021/22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4) 2020/21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10,000元为上限。

(5) 2019/20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6) 2018/19年度利得税税款的100%可获宽减,每宗个案以20,000元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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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2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