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此服务可供下列人士使用:

  • 独资业务的东主;
  • 合伙业务的任何合伙人;
  • 其他非法人团体的任何主要高级人员;及
  • 并非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或须注册的法人团体的公司秘书、经理或任何董事。

申请人可按有关业务的类别及其身分,登入以下专属网站帐户提交申请:

  • 个人税务网站 (ITP);
  • 商业税务网站 (BTP);
  • 税务代表网站 (TRP)。

申请资格:

  • 个别人士经营的独资业务、合伙业务、其他非法人团体或非在香港成立或须注册的公司经营的业务;及
  • 该业务的每月平均营业额不超过:

(a) $10,000 如其利润主要得自提供服务的业务;

(b) $30,000 如属其他业务;以及

  • 就声明中所指的业务,独资业务的东主不能同时经营其他独资业务。对于合伙业务,其所有合伙人亦不能同时共同经营另一家合伙业务。详情请参阅有关电子服务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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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