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此服務可供下列人士使用:
- 獨資業務的東主;
- 合夥業務的任何合夥人;
- 其他非法人團體的任何主要高級人員;及
- 並非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成立或須註冊的法人團體的公司秘書、經理或任何董事。
申請人須以下述方式核實其身分:
- 東主/合夥業務的任何合夥人可使用認可核證機關發出的個人/機構電子證書(未成年的個人數碼證書除外)、「税務易」帳戶、已與「税務易」帳戶連結的「我的政府一站通」帳戶或「智方便+」;或
- 法人團體的董事/公司秘書/經理或其他團體的主要高級人員可使用認可核證機關發出的機構電子證書。
申請資格:
- 個別人士經營的獨資業務、合夥業務、其他非法人團體或非在香港成立或須註冊的公司經營的業務;及
- 該業務的每月平均營業額不超過:
(a) $10,000 如其利潤主要得自提供服務的業務;
(b) $30,000 如屬其他業務;以及
- 就聲明中所指的業務,獨資業務的東主不能同時經營其他獨資業務。對於合夥業務,其所有合夥人亦不能同時共同經營另一家合夥業務。詳情請參閱有關電子服務的重要提示。
覆檢日期: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