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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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和参与电子采购系统的条款及细则

    电子采购系统

    使用和参与电子采购系统的条款及细则

     

    你须遵行以下使用和参与的条款及细则 (「参与的条款及细则」),才可使用政府提供的电子采购系统和相关服务。请仔细阅读下文。你须同意遵行以下所有条款及细则,才能完成登记程序和使用电子采购系统。政府可在无须预先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不时修改及/或修订这些条款及细则。请经常浏览这些条款及细则,查阅任何可能作出的修改及/或修订。本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文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原文为准。

     

    电子采购系统协助政府决策局及部门透过不同的采购安排,向有关供应商采购货品及/或服务:

    (1) 根据《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所订明的有关财政限额及程序采购物料、服务及顾问服务("按照报价程序采购");

    (2) 根据GITP计划采购资讯科技产品及相关服务;以及

    (3) 根据SOA-QPS计划采购资讯科技专业服务。

     

    1. 定义

    1.1 除非与文意不符,否则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内的字句具有以下涵义:
    “数码证书” 指本港任何一个认可数码证书核证机关签发的数码证书;
    “电子采购系统” 指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第2项所述的电子采购系统;
    “GITP供应商” 指主要类别中某一子类别资讯科技产品的供应商,并已列入GITP计划下该子类别的GITP供应商名单上;
    “GITP计划” 指资科办推行的计划(详情登载于GITP网站),让相关GITP供应商应政府决策局或部门(但不一定是参与部门)透过电子采购系统发出的邀请,提交子类别下资讯科技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报价单;
    “GITP网站” 指www.ogcio.gov.hk/tc/our_work/business/business_window/gitp.html;
    “政府”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 指 www.gov.hk/eprocurement。 这个网站提供电子采购系统操作平台;
    “香港特区”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资科办” 指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参与部门” (a)就按照报价程序采购而言,指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所公布参与部门名单上的政府决策局或部门(此名单会不时更新);(b)就GITP计划而言,指根据该计划发出采购资讯科技产品及/或相关服务邀请书的政府决策局或部门;以及(c)就SOA-QPS计划而言,指根据该计划发出采购服务邀请书的政府决策局或部门;
    “已登记的供应商”或“你” (a)就按照报价程序采购而言,指已列入参与部门供应商名单,并已透过电子采购系统开立帐户,以使用该系统和其服务的供应商;或(b)就GITP计划而言,指根据该计划使用电子采购系统的GITP供应商;或(c)就SOA-QPS计划而言,指该计划下的SOA承办商;
    “计划管理员” 指政府资讯科技总监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管理GITP计划及/或SOA-QPS计划(如适用);
    “SOA-QPS承办商” 指SOA-QPS计划的承办商;
    “SOA-QPS计划” 指资科办管理的优质资讯科技专业服务常备承办协议;
    “系统管理员” 指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的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电子采购系统。
    1.2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意指单数的字眼包含众数的意思,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别的字眼兼指所有性别;意指人士的字句包括个人、公司和属法团或并非法团的团体(不论已设立或已成立)。

    请注意,下文条款第2至3项仅适用于按照报价程序采购,并不适用于GITP计划或SOA-QPS计划下的采购。有关适用于GITP计划的相应条款,请参阅GITP计划的参与条款及细则第2及3项。有关适用于SOA-QPS计划的相应条款,请参阅SOA合约。

    2. 电子采购系统

    2.1 电子采购系统是电子平台,让参与部门透过电子方式邀请选定的已登记供应商,就向政府供应的货品和/或服务以电子方式提交报价。无论发出邀请或提交报价,均可透过电子采购系统进行。
    2.2 参与部门可透过电子采购系统采购估计价值不超逾136万港元的货品和非建筑服务,以及不超逾300万港元的顾问服务。
    2.3 尚未列入参与部门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如欲向这些部门提供货品和/或服务,须先透过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或以传统方式申请列入供应商名单,然后才可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在列入供应商名单和表明有意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和其服务后,供应商会获发启动帐户编号和密码。供应商须在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完成另一组登记程序,经电子采购系统启动其帐户。对于拟跟参与部门交易并已列入有关部门供应商名单的现有供应商,在表明有意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和其服务后,会获资科办发出启动帐户编号和密码。现有供应商也须完成同样的登记程序,经电子采购系统启动其帐户。一旦完成登记和启动程序,供应商便成为已登记的供应商,可透过电子采购系统接收参与部门的报价邀请,以及应邀报价。有关参与部门的采购订单,也可透过电子采购系统发出。
    2.4 即使你已透过电子采购系统成为已登记的供应商,并不代表你已合资格竞投有关参与部门的采购项目,而参与部门也不一定会向你发出报价邀请。
    2.5 在批出合约或采取其他相关行动之前,参与部门可能会请你提供进一步的资料。登记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并不表示或暗示参与部门会对作为已登记供应商的你给予特别考虑。
    2.6 另一方面,登记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并不是接收参与部门就某些采购项目发出报价邀请的先决条件。如你已列入参与部门的供应商名单,你仍可以传统的纸张方式接收邀请。

    3. 成为已登记供应商的资格

    3.1 如欲向参与部门提供货品和/或服务,你须列入有关参与部门的供应商名单,然后才能经电子采购系统申请成为已登记的供应商。
    3.2 任何独资经营者、合伙商行、公司或法定机构均可申请列入参与部门的供应商名单,并登记使用电子采购系统。独资经营者或合伙商行的合伙人必须年满18岁,才能参与其中。
    3.3

    为确保申请成功,申请人必须根据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的登记和帐户启动程序所定的要求,提供各项相关资料。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以下所有条款及细则均适用于电子采购系统支援的所有采购安排(包括按照报价程序采购、GITP计划和SOA-QPS计划)。

    4. 登入程序

    4.1 你必须使用系统管理员所提供的启动帐户编号和密码,才能透过电子采购系统进行登记和启动你的帐户。
    4.2 网上登记和帐户启动程序会提示你输入主帐户的用户编号和密码,以取代先前所编配用以启动帐户的编号和密码。如欲使用数码证书登入电子采购系统,你应选择透过使用数码证书登入。如果您打算使用「智方便」登录电子采购系统,您应该按"使用「智方便」登录"按钮。在完成登记和帐户启动程序后,你可输入用户编号和密码或使用数码证书或「智方便」(视乎何者适用而定),经电子采购系统登入主帐户。
    4.3 如欲开立子帐户,并另外为其设定有别于主帐户的用户编号和密码,你可在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完成子帐户的开立程序。对于经电子采购系统开立的主帐户和子帐户之下或透过这些帐户进行的所有作为和不作为或出现的违规情况,你作为已登记的供应商须就此负上责任。
    4.4 有关保管所有属于你的用户编号和密码,确保其安全保密,且不会被人擅用的责任,须由你一力承担。只有在极有需要知悉的情况下,你才可向雇员披露你的用户编号和密码(无论是主帐户还是你所开立的任何子帐户)。如你的用户编号和密码被人擅用或发生其他违反保安规定的事件,你须立即通知系统管理员。
    4.5 你须确保在每次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后登出系统。凡因你未有登出系统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政府概不负责。
    4.6 你现同意,在你持有电子采购系统帐户期间,参与部门署长或局长的代行人,或系统管理员的代行人,可不时(但不一定)把电子信息发送到你的帐户(无论是主帐户和/或子帐户(如有的话)),或根据你在电子采购系统不时更新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发送给你。这些电子信息可能包含电子采购系统或其服务的资讯、参与部门就采购某类货品或服务所发出的报价邀请,或这些人士认为适当的其他资讯。如你不想再收到这类电子信息,你应根据下文条款第5.3项,立即终止你的电子采购系统帐户。“电子信息”一词的涵义,应如香港法例第593章《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所界定者。尽管有上述规定,你现同意并明白,以上述方式发送给你的任何电子信息,均不构成香港法例第593章《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所指的“商业电子讯息”。

    5. 继续接受条款和自愿终止帐户

    5.1 政府有权不时修订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这些条款及细则即使在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首次公布后,政府仍可对此作出修订。政府保留权利,可在无须给予事先通知情况下,随时修改、暂停/取消或中止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所提供的任何或所有渠道或服务。
    5.2 你在电子采购系统持续登记使用服务,即表示你接受政府不时修订的「参与的条款及细则」。如你在任何时候不接受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的任何修订,你须根据下文条款第5.3项,终止你的电子采购系统帐户。
    5.3 如欲终止电子采购系统帐户(主帐户和所有子帐户(如有的话)),可以书面通知系统管理员,并把通知书的副本送交参与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如为GITP计划或SOA-QPS计划,则是计划管理员)。据此:
    (a) 有关帐户会在系统管理员接获通知后30天内终止;
    (b) 一旦发出终止通知书,你便再不能应电子采购系统发出的邀请而提交报价。不过(仅适用于按照报价程序采购),你日后仍可透过传统的纸张方式接收邀请和提交报价(如该报价邀请的条款接纳这种方式,而你又已在终止通知书中知会参与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你希望透过传统的纸张方式接收邀请,并注明你的地址、传真号码和联络资料);
    (c) 你在发出书面通知前所提交的标书,在标书有效期内不会受到影响;
    (d) 就透过电子采购系统或在系统以外批给你的合约而言,你的合约责任将维持不变,而对于依据任何仍然生效的合约透过电子采购系统发出的所有采购订单或在系统以外发出的合约,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一般性原则下,你须继续履行采购订单的内容,直至帐户终止为止;以及
    (e) (仅适用于按照报价程序采购或SOA-QPS计划下的采购)有关帐户于上文(a)项所述期限内终止后,你可能仍会收到有关参与部门依据任何仍然生效的合约直接向你发出的采购订单。有关参与部门会根据你在终止通知书所注明的传真号码或地址(如有的话)或你按有关参与部门要求而进一步提供的传真号码或地址,把采购订单传真或邮寄给你。
    (f) (仅适用于GITP计划)如果GITP供应商终止其电子采购系统帐户,其GITP供应商的身分也将同时被视为终止。

    6. 有责任确保所递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6.1 透过电子采购系统申请成为已登记供应商者,你同意:
    (a) 提供电子采购系统所规定属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资料;以及
    (b) 如这些资料有任何改变,你须尽快透过电子采购系统更新有关资料,或如无法透过该系统更新资料,便须以书面直接通知有关参与部门 (如为GITP 计划或SOA-QPS 计划,则是计划管理员),确保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和准确。如你是新供应商,但所提供的资料失实、不准确、过时或不完整,政府会拒绝你列入有关参与部门供应商名单的申请或拒绝你成为GITP供应商的申请(视情况而定);如你是已登记的供应商,但所提供的资料失实、不准确、过时或不完整,政府有权暂时取消或终止你的登记,你将不能透过电子采购系统收到任何报价邀请或透过电子采购系统提交报价。
    6.2 (仅适用于按照报价程序采购)如你是现有供应商,即使你无须透过电子采购系统重新申请列入有关参与部门的供应商名单,你也须遵守上文条款第6.1项的规定,包括负责更新以往在申请列入有关参与部门供应商名单时所提供的资料。

    7. 邀请和提交报价

    7.1 参与部门须确定采购范围和拟邀请报价的已登记供应商。
    7.2 应邀报价的已登记供应商,必须完成所有报价程序和步骤。有关报价须经电子采购系统确认收到后才被视为成功提交。
    7.3 有关应邀报价的条款及细则,以及部门在完成评审后所批出合约的条款及细则,均载于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这里所提述的条款及细则须包括所有上述条款及细则。

    8. 用户行为

    8.1 已登记的供应商不得把电子采购系统和其服务作以下用途:
    (a) 冒充任何人,或讹称或以其他失实方式陈述有关的已登记供应商与任何人的关系;
    (b) 上载、张贴、透过电邮发送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任何非应邀或未经授权或不雅广告、促销资料、“垃圾邮件”、滥发电子邮件等;
    (c) 上载、张贴、透过电邮发送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任何载有软件病毒的资料或其他用以干扰、破坏或限制电脑软件或硬件或电讯设备功能的电脑编码、档案或程式;
    (d) 干扰正常的对话流程、令萤幕快速“滚动”,使其他已登记供应商无法打字,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其他已登记供应商合理使用电子采购系统的能力;
    (e) 干扰或中断电子采购系统的服务或与电子采购系统连接的伺服器或网络,或不遵守与电子采购系统连接的政府网络所订的任何规定、程序、政策或规例;或
    (f) 违反任何香港特区法律。

    9. 终止

    9.1 如你不遵守任何「参与的条款及细则」,政府有权终止或暂时取消你在电子采购系统上有关成为已登记供应商的登记。你的登记被终止或暂时取消后,你可能无法使用电子采购系统或其服务的所有或任何部分。如果你是  GITP供应商,你作为所有适用类别资讯科技产品的GITP供应商登记也将同时终止。

    10. 资料私隐

    10.1 政府会根据香港特区法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保管已登记供应商在电子采购系统提供的所有资料。
    10.2 政府会妥善保管已登记供应商在电子采购系统提供的所有个人资料。对于按照屏幕指示而提供的资料,政府会将之作有关屏幕所注明的用途或以其他方式用于条款第10.3(a) 至 (c) 项所述的任何目的。如拒绝提供个人资料,可能令政府无法处理有关申请。此外,个人资料可用作下文所订明的其他用途。
    10.3 就提供予政府的个人资料而言,政府、其雇员、承办商或代理人可使用或披露当中任何部分和/或全部资料,以作下述用途(视乎情况而定):就提供予政府的个人资料而言,政府、其雇员、承办商或代理人可使用或披露当中任何部分和/或全部资料,以作下述用途(视乎情况而定):
    (a) 操作和管理电子采购系统,或透过电子采购系统提供服务;
    (b) 根据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行使政府的权利和履行有关责任;
    (c) 遵行任何法律、政府或规管规定,包括披露或通知规定。
    10.4 就属于你的个人资料而言,你明白并同意,这些资料可向其他人士披露作上述用途。
    10.5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第18条和第22条,以及该条例附表1第6原则订明,你有权查阅和改正你的个人资料。该项查阅权利,包括有权取得一份所提供属于你的个人资料的复本。
    10.6 如对电子采购系统所储存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和改正事宜)有任何查询,应向系统管理员(作为电子采购系统的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

    11. 版权

    11.1 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所载的全部内容,例如文本、图形、标志、按钮、图标、图像、声音、音频剪辑和软件,均属政府(或准许政府使用有关内容的内容供应商)的财产,且受到香港特区法律和/或有关国际版权法的保护。
    11.2 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所编制(即搜集、整理和汇集)的全部内容,均属政府独家拥有的财产,且受到香港特区法律和/或有关国际版权法的保护。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所使用的软件,是政府(或准许和特许政府使用有关软件的软件供应商)的财产,且受到香港特区法律和/或有关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11.3 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所载的全部内容和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可作为一个资源库或一个平台,供政府和已登记供应商采购和出售产品与服务,以及提供与已登记供应商产品和/或服务有关的产品说明书、目录、讯息和资讯。严禁把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所载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内容作任何其他用途,包括复制、修改、分发、传送、出版、展示和展出。
    11.4 已登记的供应商不得上载或传送任何载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的资料。

    12. 免责声明

    12.1 你同意你须独自承担所有因使用电子采购系统而招致的风险。电子采购系统服务会按“现况”和“现有”基础提供。政府明确表示,对于各类保证(不论明示或默示),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适用于特定用途和非侵权的隐含保证,概不负责。
    12.2 政府不保证电子采购系统或其服务能符合你的要求或期望,也不保证电子采购系统和其服务不会中断、适时提供、安全可靠,或没有出错;政府不会就经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和其服务而取得的结果作出保证,也不会就经电子采购系统和其服务所取得的资料的准确性或可靠性作出保证。
    12.3 你同意对于在从香港政府采购通网站下载任何文件或材料,或把任何文件或材料上载至该网站,或经电子采购系统下载或上载任何文件或材料时所出现的延误、不适时、缓慢或不成功的情况,政府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4 你同意对于因你使用或无能力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和其服务而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别、相应或惩戒性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销售损失或业务支出、投资、或有关任何业务的承诺费、任何商誉损失,政府、其雇员、承办商和代理人概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5 你免去并解除因相关接达或无法接达系统而对政府提出的全部或任何申索。

    13. 弥偿

    13.1 通过使用电子采购系统及其服务,对于因你或不遵守本参与条款及细则的任何规定或任何人利用你的帐户编号和密码(无论是上文条款第4.3项所述的主帐户和/或子帐户)使用电子采购系统而造成的损失、开支、申索、诉讼、索求和任何性质的责任,包括政府所涉及的费用和开支,你同意为政府及其雇员抗辩、弥偿和免去责任。本条款适用于由你或任何人通过你的帐户/子帐户取得和使用版权资料和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申索和责任。

    14. 杂项

    14.1 你同意你不得以有偿或其他方式把你的电子采购系统帐户(上文条款第4.3项所述的主帐户和/或子帐户)转移或转让他人。你不得把属于你的电子采购系统帐户、用户编号和密码转移或转让他人。
    14.2 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区法律约束,且根据香港特区法律诠释。你同意服从香港特区法院的专有审判权。
    14.3 即使政府未有行使或执行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或所作出的任何规定,也不表示政府放弃行使此等权利或执行此等规定。如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经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认定无效,你同意法院应努力使政府在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中反映的意向具有效力,而这些「参与的条款及细则」内的其他条文应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 邀请的条款及细则

    有关透过电子采购系统邀请报价的条款及细则

    这中文译本只供参考。当英文原文与中文翻译有任何抵触或意义含糊时,应以英文原文为准。

     

    1. 邀请和提交报价

     

    1.1 已登记的供应商如获参与部门邀请提交报价(“报价邀请”),并希望透过电子采购系统提交报价,务须阅读、了解和表明同意这些条款及细则。使用和参与电子采购系统的条款及细则所界定的用语和字句如在本文出现,可视作具相同涵义论。

     

    1.2 如参与部门发出报价文件(“报价文件”),而报价文件又可于电子采购系统下载,则已登记的供应商也须参阅报价文件的内容,以了解有关提交报价的额外指引、一般和特别合约条款,以及参与部门拟采购货品和/或服务的额外规格和规定。

     

    1.3 登入电子采购系统后,已登记的供应商须按邀请其报价的电邮或传真所述方式,在系统的电子报价邀请栏(“电子报价邀请”)内填妥各项所需资料,包括所供应货品和/或服务的报价和简介。

     

    1.4 除上述资料外,参与部门可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所订明的其他建议、资料和文件。这些建议、资料和文件须以指定档案格式制成附件,然后以上载方式提交。已登记的供应商须确保同时提交该等建议、资料和文件,以作为一项完整的报价。不过,如参与部门要求提供样本,已登记的供应商须以报价文件所订明的方式提交。

     

    1.5 在填妥并夹附所需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后,已登记的供应商便可透过电子采购系统提交报价。为了核实身分,已登记的供应商必须输入密码(如邀请通知书所示)和登入密码,或使用有效的数码证书,然后才可提交报价。

     

    1.6 已登记的供应商须确保在提交报价页面所订明的截止日期和时间(香港时间)前,完成提交报价程序。逾期提交的报价将不予受理。提交报价程序完成后,屏幕会显示有关提交状况的讯息,说明提交成功或失败。如逾期提交报价,屏幕会有讯息显示。

     

    1.7 如在截止报价当日的截止时间之前三小时内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悬挂,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政府公布的「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生效(“恶劣天气信号”),报价截止日期和时间会顺延至下个工作天的同一截止时间,而该截止时间之前三小时内并无恶劣天气信号生效。如遇延期情况,有关“报价截止日期和时间”的提述,须诠释为顺延的报价截止日期和时间。

     

    1.8 电子采购系统不接受整体或个别容量超出系统就每次提交所定档案容量上限的附件。如已登记的供应商拟提交的附件超出档案容量上限,他们可透过电子采购系统分多次提交,或按报价文件所订明的地址,在报价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把附件另行送达参与部门。另行提交的附件须注明邀请报价编号,以及已登记供应商的资料(名称和地址)。除非已登记的供应商另行明确表示,否则不论分多次和/或透过不同方法提交,也视作单一报价论。除了上述情况,或除了须提交样本的情况外,如已登记的供应商选择透过电子采购系统提交报价,应透过系统提交全部报价资料,而不应同时采用多种方法提交。

     

    1.9 已登记的供应商所提交的全部报价资料,均对该供应商产生约束力。如报价获参与部门接纳,则获接纳的报价资料会成为该供应商获批合约内容的一部分。

     

    1.10 已提交的报价资料可在报价截止日期和时间前作更改。如欲更改已提交的报价资料,已登记的供应商可透过电子采购系统或报价文件所订明的纸张方式,提交经修订的报价,以取代原来的报价。

     

    1.11 参与部门会透过电邮或传真,把其就电子报价邀请和/或报价文件所订明的条款及细则作出的各项更改和补充,通知所有获邀报价的已登记供应商。有关供应商须登入电子采购系统下载或查阅更改和补充内容。

     

    1.12 报价即使已顺利提交,但如发现报价资料受病毒入侵,将不获受理。

     

    2. 批出合约

     

    2.1 批予中标的已登记供应商(不论使用何种方法提交报价)的合约,须载有通用表格第604号所列的一般合约条款(只适用于采购货品)、报价文件(如有者)、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报价,以及第2.2条所述的接纳通知书和/或订单。此外,如中标供应商透过电子采购系统提交报价,获批的合约也须载有这些条款及细则,以及电子报价邀请;上述文件如有不相符之处,则以这些条款及细则为准。

     

    2.2 参与部门可在报价有效期内,透过邮递或传真,向中标供应商发出接纳通知书,或透过电邮或传真向中标供应商发出货品和/或服务订单或订购通知书。如参与部门发出订购通知书,中标供应商可透过电子采购系统查阅订购详情。参与部门发出接纳通知书、订单或订购通知书后,即视作政府(由参与部门作为代表)与中标供应商之间已订立具约束力的合约论。

     

    2.3 应电子报价邀请提交报价的已登记供应商保证(a)报价单所列的货品和/或服务没有侵犯任何人士的知识产权;以及(b)其商业登记证和雇员补偿保险单均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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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检日期: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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