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稅報稅表及利得稅報稅表補充表格
若你以法團或合夥業務形式,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又或某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須以你的名義課稅,你須填妥利得稅報稅表及任何所需補充表格,並在限期內交回稅務局。本文介紹有關利得稅報稅表及補充表格的資料。
利得稅報稅表的類別
稅務局會向法團及合夥業務經營者發出利得稅報稅表,而獨資經營的生意利潤應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內申報。
利得稅報稅表分為以下3類。你可在此下載這些報稅表的樣本作參考用途,但請勿以樣本的印文本來報稅。
利得稅報稅表─法團(BIR51)利得稅報稅表─法團以外的人士(BIR52)利得稅報稅表─有關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BIR54)利得稅報稅表補充表格
自2019年4月1日起,本局引入利得稅報稅表補充表格,以供填報有關優惠制度和稅務優惠的資料。補充表格為報稅表的一部分,須連同報稅表一併提交。你須下載適用的補充表格,並以電子方式填寫表格。就補充表格S1、S2、S3及S4,你可:
- 將已填妥的表格列印及簽署,並連同報税表以文本形式一併提交,或者
- 以電子紀錄形式提交報稅表而將已填妥的表格匯出至XML檔案,並將XML檔案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的利得稅電子報稅服務上載至稅務局。
只有補充表格S1、S2、S3及S4可以電子方式連同電子利得稅報稅表提交。如你需提交任何其他補充表格,你需將所有已填妥的補充表格列印及簽署,並連同報稅表以文本形式一併提交。
以下為可供下載的利得稅報稅表補充表格:
由2018/19課稅年度起
- 補充表格S1 - 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的人士
- 補充表格S2 - 轉讓定價
- 補充表格S3 - 研發開支
- 補充表格S4 - 能源效益建築物裝置開支
- 補充表格S5 - 船舶擁有人
- 補充表格S6 - 專業再保險人
- 補充表格S7 - 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
- 補充表格S8 -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
- 補充表格S9 - 合資格飛機出租商
- 補充表格S10 - 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
由2020/21課稅年度起
須填報的人士
新登記的業務
首份利得稅報稅表通常會於新業務開業或成立為法團當日起約18個月後發出。
持續經營的業務(每年大批發出報稅表)
利得稅報稅表於每年4月份第1個工作日發出。
無須每年提交報稅表的業務
對於尚未開業、或已停業及尚未重新營業的行業、專業或業務,又或所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未有賺取應評稅利潤,稅務局則不會要求納稅人每年提交利得稅報稅表。若稅務局在覆查該等納稅人的潛在稅項責任時,會向其發出利得稅報稅表,納稅人則仍須遵照規定填交報稅表。
提交報稅表的期限
通常提交期限
一般而言,利得稅報稅表及任何所需補充表格應該在發出日起1個月內交回稅務局。提交期限在利得稅報稅表第1頁上已註明。
電子報稅的進一步延期
為推廣電子報稅,若小型法團和小型合夥業務將透過互聯網填報利得稅報稅表,稅務局會批准較正常期限多兩星期的延期申請。請到填寫利得稅報稅表參閱有關法團/業務使用網上報稅服務所須符合的條件。
整批延期提交2020/21年度報稅表的安排
若你的稅務代表在整批延期計劃下,辦妥申請延期提交你的2020/21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提交期限通常延展至下述日期:
結帳日期 | 提交日期可延展至 |
電子報稅 提交日期可延展至 |
---|---|---|
結帳日期「N」類 (結帳日期介乎4月1日至11月30日) |
2021年5月31日 | 2021年6月15日 |
結帳日期「D」類 (結帳日期介乎12月1日至12月31日) |
2021年8月16日 | 2021年8月30日 |
結帳日期「M」類 (結帳日期介乎1月1日至3月31日) |
2021年11月15日 | 2021年11月29日 |
結帳日期「M」類而在本年度蒙受虧損的個案 | 2022年1月31日 | 2022年1月31日 |
在每年的年初,稅務局會於稅務局網頁(於「稅務資料 – 個別人士/公司業務」下的「稅務代表專欄」)刊登通函予各稅務代表,詳述在來年有關整批延期提交報稅表的安排事項,及如何申請整批延期的手續。
有關稅務代表申請整批延期提交報稅表其他延期提交報稅表的申請
在一般情況下,本局只會在極為例外的情況下,才會批准比在整批延期計劃下的延展期限更長的延期。你須以書面提出這類延期申請,並解釋未能準時提交報稅表的原因,以及夾附有關證明文件。你不應假設本局會批准任何更長的延期。
想知道更多有關填寫及提交報稅表,以及不依期提交報稅表的後果,請瀏覽以下網頁:
填寫及提交報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