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收費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買賣或轉讓
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將會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
由2016年11月5日起,「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分為第1部及第2部稅率。第1標準第1部稅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稅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及某些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第1標準第2部稅率相當於2016年11月5日前適用的「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
第1標準第1部稅率 (適用於在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稅率劃一為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
下列為第1標準第2部稅率 (適用於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及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20年11月26日前就取得非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代價款額或價值 |
第1標準 第2部稅率 |
|
超逾 |
不超逾 |
|
|
$2,000,000 |
1.5% |
$2,000,000 |
$2,176,470 |
$30,0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20% |
$2,176,470 |
$3,000,000 |
3% |
$3,000,000 |
$3,290,330 |
$90,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20% |
$3,290,330 |
$4,000,000 |
4.5% |
$4,000,000 |
$4,428,580 |
$18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20% |
$4,428,580 |
$6,000,000 |
6% |
$6,000,000 |
$6,720,000 |
$36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20% |
$6,720,000 |
$20,000,000 |
7.5% |
$20,000,000 |
$21,739,130 |
$1,50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20% |
$21,739,130 |
|
8.5% |
以下連結載有「從價印花稅」的常見問題及計算例子。
常見問題 ︰ 從價印花稅闡明「 從價印花稅」的應用及計算方法例子
以下連結載有不動産、租約和證券的現行印花稅收費表。
由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起,買賣或轉讓香港不動產的印花稅率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代價款額或價值 |
第2標準稅率 |
|
超逾 |
不超逾 |
|
|
$3,000,000 |
$100 |
$3,000,000 |
$3,528,240 |
$1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
$3,528,240 |
$4,500,000 |
1.5% |
$4,500,000 |
$4,935,480 |
$67,500+超逾$4,500,000的款額的10% |
$4,935,480 |
$6,000,000 |
2.25% |
$6,000,000 |
$6,642,860 |
$135,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10% |
$6,642,860 |
$9,000,000 |
3% |
$9,000,000 |
$10,080,000 |
$270,000+超逾$9,000,000的款額的10% |
$10,080,000 |
$20,000,000 |
3.75% |
$20,000,000 |
$21,739,120 |
$75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10% |
$21,739,120 |
|
4.25% |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由1992年1月31日開始,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與不動產轉易契相同的稅率繳付印花稅。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定額印花稅$100。
你可在以下連結瀏覽由1988年4月1日至2023年2月22日上午10時59分59秒期間的印花稅率:
1988年4月1日至2023年2月22日上午10時59分59秒期間的印花稅率由2010年11月20日起,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是根據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 (以較高者為準) , 按賣方或轉讓方轉售或轉讓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稅率計算 :
持有期 | 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 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物業 |
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物業 |
6個月或以內 | 15% | 20% |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 10% | 15% |
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或以內 | 5% | 10% |
超過24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 - | 10% |
由2012年10月27日起,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稅」適用於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簽立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及售賣轉易契。「買家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15%的稅率計算 。
以下連結載有「額外印花稅」及 「買家印花稅」的常見問題及計算例子。
常見問題︰額外印花稅闡明「額外印花稅」的應用及計算方法例子常見問題︰買家印花稅闡明「買家印花稅」的應用及計算方法例子坐落香港的不動產租約
就租約來說,印花稅是按其不同年期徵收,收費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年期 |
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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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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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逾 |
不超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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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租期內須繳租金總額的0.25%(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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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3年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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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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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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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內提及的頂手費及建造費等 |
代價的4.25%(如根據租約須付租金);否則如買賣不動產般繳付相同的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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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本及對應本 |
每份5元 |
註1:將年租/平均年租/租金總值調高至最接近的$100計算。
請注意,評定印花稅時將不會把任何於租約內提及的訂金計算在內。
香港證券的轉讓
由2021年8月1日起,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須課繳印花稅,收費按代價款額或價值計算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文件性質 |
收費 |
---|---|
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 |
每張售賣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款額或價值的0.13% |
無償產權處置轉讓書 |
$5另加轉讓證券價值的0.26% |
任何其他種類的轉讓書 |
$5 |
你可在以下連結瀏覽由1993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間的印花稅率。
1993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間的印花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