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收費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買賣或轉讓
「從價印花税」以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按適用税率計算。由2013年2月23日起,「從價印花税」的税率分為第1標準税率及第2標準税率。第1標準税率再由2016年11月5日起分為第1部及第2部。
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税」將會以第2標準税率徵收。
除非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從價印花税」第 1 標準第 1 部税率適用於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之後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下列為第1標準第1部税率:
- 適用於在2016年11月5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間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税率劃一為15%
- 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2月27日就有關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税率劃一為7.5%
- 適用於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税率與第2標準税率相同。
下列為第1標準第2部税率 (適用於在2013年2月23日至2016年11月4日期間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及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間就取得非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如所計得的印花税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代價款額或價值 |
第1標準 第2部税率 |
|
超逾 |
不超逾 |
|
|
$2,000,000 |
1.5% |
$2,000,000 |
$2,176,470 |
$30,0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20% |
$2,176,470 |
$3,000,000 |
3% |
$3,000,000 |
$3,290,330 |
$90,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20% |
$3,290,330 |
$4,000,000 |
4.5% |
$4,000,000 |
$4,428,580 |
$18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20% |
$4,428,580 |
$6,000,000 |
6% |
$6,000,000 |
$6,720,000 |
$36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20% |
$6,720,000 |
$20,000,000 |
7.5% |
$20,000,000 |
$21,739,130 |
$1,50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20% |
$21,739,130 |
|
8.5% |
以下連結載有「從價印花税」的常見問題及計算例子。
常見問題 ︰ 從價印花税闡明「 從價印花税」的應用及計算方法例子
以下連結載有不動産、租約和證券的現行印花税收費表。
由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起,第2標準税率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税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代價款額或價值 |
第2標準税率 |
|
超逾 |
不超逾 |
|
|
$3,000,000 |
$100 |
$3,000,000 |
$3,528,240 |
$1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
$3,528,240 |
$4,500,000 |
1.5% |
$4,500,000 |
$4,935,480 |
$67,500+超逾$4,500,000的款額的10% |
$4,935,480 |
$6,000,000 |
2.25% |
$6,000,000 |
$6,642,860 |
$135,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10% |
$6,642,860 |
$9,000,000 |
3% |
$9,000,000 |
$10,080,000 |
$270,000+超逾$9,000,000的款額的10% |
$10,080,000 |
$20,000,000 |
3.75% |
$20,000,000 |
$21,739,120 |
$75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10% |
$21,739,120 |
|
4.25% |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税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由1992年1月31日開始,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與不動產轉易契相同的税率繳付印花税。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定額印花税$100。
你可在以下連結瀏覽由1988年4月1日至2023年2月22日上午10時59分59秒期間的印花税率:
1988年4月1日至2023年2月22日上午10時59分59秒期間的印花税率由2010年11月20日起,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但在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物業是在2021年10月26日或之後取得並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但在2024年2月28日前處置該物業)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並在2023年10月25日之前處置該物業)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税」。
「額外印花税」是根據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 (以較高者為準) , 按賣方或轉讓方轉售或轉讓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税率計算 :
持有期 | 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 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物業 |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之後取得物業並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之前處置該物業 |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之後取得物業並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或之後但在2024年2月28日前處置該物業 |
6個月或以內 | 15% | 20% | 20% |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 10% | 15% | 15% |
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或以內 | 5% | 10% | 10% |
超過24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 - | 10% |
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税」適用於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但在2024年2月28日前簽立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及售賣轉易契。「買家印花税」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7.5% (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間簽立的文書)或15%(適用於在2012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間簽立的文書)的税率計算。
以下連結載有「額外印花税」及 「買家印花税」的常見問題及計算例子。
常見問題︰額外印花税闡明「額外印花税」的應用及計算方法例子常見問題︰買家印花税闡明「買家印花税」的應用及計算方法例子坐落香港的不動產租約
就租約來說,印花税是按其不同年期徵收,收費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税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年期 |
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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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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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逾 |
不超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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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租期內須繳租金總額的0.25%(註1) |
|
1年 |
3年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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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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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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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內提及的頂手費及建造費等 |
代價的4.25%(如根據租約須付租金);否則如買賣不動產般繳付相同的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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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本及對應本 |
每份5元 |
註1:將年租/平均年租/租金總值調高至最接近的$100計算。
請注意,評定印花税時將不會把任何於租約內提及的訂金計算在內。
香港證券的轉讓
由2023年11月17日起,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須課繳印花税,收費按代價款額或價值計算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税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文件性質 |
收費 |
---|---|
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 |
每張售賣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款額或價值的0.1% |
無償產權處置轉讓書 |
$5另加轉讓證券價值的0.2% |
任何其他種類的轉讓書 |
$5 |
你可在以下連結瀏覽由1993年4月1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間的印花税率。
1993年4月1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間的印花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