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加蓋印花的文件及人士

加蓋印花的文件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就某類文件徵收稅款,主要文件載列如下:

  • 售賣轉易契(樓契)
  • 不動產買賣協議
  • 不動產租約(租約)
  • 香港證券轉讓書
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

須負責加蓋印花的人士

不同的文件性質,須由不同人士負責加蓋印花。

文件性質

須負責的人士

售賣轉易契

所有買賣各方,以及所有其他簽立人

買賣協議

所有買賣各方,以及所有其他簽立人

租約

所有業主及租客,以及所有其他簽立人

香港證券的轉讓

-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

-任何其他種類的轉讓書

 

代理人或如無代理人,則為完成該項售賣或購買的主事人

轉讓人及承轉人

 

任何人士如使用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而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則該人士須就有關印花稅及任何罰款負上法律責任。

本頁內容對你有幫助嗎?
本頁內容對你有幫助嗎?
歡迎輸入你的意見!(可選擇填寫)
請注意: 此表格並非用作處理查詢或投訴,如需協助,請致電(852)183 5500或電郵enquiry@1835500.gov.hk 聯絡24小時服務的支援中心。
多謝!你的意見只會用作改善「香港政府一站通」。
覆檢日期: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