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加蓋印花的文件及人士
加蓋印花的文件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就某類文件徵收稅款,主要文件載列如下:
- 售賣轉易契(樓契)
- 不動產買賣協議
- 不動產租約(租約)
- 香港證券轉讓書
須負責加蓋印花的人士
不同的文件性質,須由不同人士負責加蓋印花。
文件性質 |
須負責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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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轉易契 |
所有買賣各方,以及所有其他簽立人 |
買賣協議 |
所有買賣各方,以及所有其他簽立人 |
租約 |
所有業主及租客,以及所有其他簽立人 |
香港證券的轉讓 -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 -任何其他種類的轉讓書 |
代理人或如無代理人,則為完成該項售賣或購買的主事人 轉讓人及承轉人 |
任何人士如使用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而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則該人士須就有關印花稅及任何罰款負上法律責任。
覆檢日期: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