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稅款申索作出的回應
在接獲 "傳訊令狀"(表格1)後的14天內,你應支付所申索的款額以及訟費; 或將隨附的 "送達認收書" (表格14) 交回區域法院登記處,並在認收書中表明是否打算提出爭議或作出承認。
如你打算提出爭議
- 你必須在認收送達期限屆滿後28天內把一份抗辯書送交區域法院登記處存檔,該抗辯書應以中文或英文寫成,其文本並須送達稅務局。
如你打算承認申索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 336H 章) 第13A號命令,你可承認整項申索或其部分,及要求給予時間以作付款。
承認整項申索
- 你可以考慮填寫夾附在傳訊令狀的表格16,藉此作出承認。
- 就申索的款項而言,你可在表格16中建議付款日期或分期支付款項。
- 你必須在認收令狀送達的時限屆滿後的28天之內,把填妥的表格16送交法院登記處存檔,其文本並須送達稅務局。
- 如稅務局接受你的付款建議,法院會登錄判你敗訴的判決,並按建議判令付款時間。你必須按照判決書述明的時間及數額付款; 否則的話,稅務局可以強制執行判決,要求你即時全數支付判決中任何未清還的餘額。
- 如稅務局不接受你的付款建議,法院會裁定付款的日期或時間及數額。
承認申索的部分
如你在表格16中只承認有關申索的部分,稅務局將不接受承認的款額,而有關法律程序將如常繼續進行。
請注意: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 第49及50條,你須就有關判定債項繳付利息。利息計算期由訴訟開始日期起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為止。為了減少利息支出,請立即清繳所有判定債項。
有關判定債項利息的資料
覆檢日期: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