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税款申索作出的回应
在接获“传讯令状”(表格1) 后的14天内,你应支付所申索的款额以及讼费;或将随附的“送达认收书”(表格14) 交回区域法院登记处,并在认收书中表明是否打算提出争议或作出承认。
如你打算提出争议
你必须在认收送达期限届满后28天内把一份抗辩书送交区域法院登记处存档,该抗辩书应以中文或英文写成,其文本并须送达税务局。
如你打算承认申索
根据《区域法院规则》(第 336H 章) 第13A号命令,你可承认整项申索或其部分,及要求给予时间以作付款。
承认整项申索
- 你可以考虑填写夹附在传讯令状的表格16,藉此作出承认。
- 就申索的款项而言,你可在表格16中建议付款日期或分期支付款项。
- 你必须在认收令状送达的时限届满后的28天之内,把填妥的表格16送交法院登记处存档,其文本并须送达税务局。
- 如税务局接受你的付款建议,法院会登錄判你败诉的判决,并按建议判令付款时间。你必须按照判决书述明的时间及数额付款;否则的话,税务局可以强制执行判决,要求你即时全数支付判决中任何未清还的余额。
- 如税务局不接受你的付款建议,法院会裁定付款的日期或时间及数额。
承认申索的部分
如你在表格16中只承认有关申索的部分,税务局将不接受承认的款额,而有关法律程序将如常继续进行。
请注意: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 第49及50条,你须就有关判定债项缴付利息。利息计算期由诉讼开始日期起至判定债项全数清缴为止。为了减少利息支出,请立即清缴所有判定债项。
有关判定债项利息的资料
覆检日期: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