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知識產權

保護知識產權對我們來說非常重要,這不但確保人們可以盡情發揮創意,也確保投資者可以在一個公平的環境營商。本網頁將介紹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條例、如何構成侵犯知識產權,以及如何避免觸犯香港法例。

知識產權的定義

知識產權泛指一組無形的財產權利,包括商標權、專利權、版權、外觀設計權、植物品種保護權,及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權。

原創文學作品、戲劇作品、藝術作品、音樂作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均受版權所保護。版權持有人具有作出版權所限制的作為的獨有權利;換言之,在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作出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包括但不限於複製或分發有關版權作品。根據《版權條例》,版權持有人有權對任何未經其同意而作出侵權行為的人士或機構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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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知識產權

在香港,知識產權受以下多項條例保護:

  • 《版權條例》
  •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
  • 《商標條例》
  • 《商品說明條例》
  • 《專利條例》
  •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 《植物品種保護條例》
  •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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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在香港,使用盜版電腦軟件是其中一種較為普遍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根據《版權條例》,使用盜版電腦軟件作私人和家居用途並不屬刑事罪行。然而,版權擁有人仍有權循民事途徑向侵權者索償。《版權條例》所訂的有關刑事罪行是主要針對管有及分發盜版軟件作商業用途的行為。

例如,互聯網咖啡室或電腦遊戲中心使用盜版電腦軟件經營業務,會被依法懲處。

此外,我們亦須謹記,任何人士分發盜版電腦軟件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即使其並非為商業用途而分發該盜版電腦軟件,均須負上刑事責任。

香港終審法院於2007年5月18日駁回一項上訴,案中上訴人曾利用 BitTorrent (BT) 點對點檔案分享程式將侵權電影上載至互聯網,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3個月。這是全球首宗利用 BT 程式在網上分發電影侵權複製品,而被告人亦被判入獄的執法個案。

該判決重申,根據《版權條例》,透過 BT 點對點檔案分享程式將侵權複製品上載至互聯網供其他網友下載,即屬刑事罪行。

在執法方面,香港海關負責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採取法律行動,並24小時監察網上的侵權情況,特別是涉及使用點對點檔案分享程式以及其他新科技盜用版權的個案。

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士未得版權擁有人特許而分發侵權複製品,即使並非為貿易或業務目的,倘若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的程度,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判處每件侵權複製品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四年

除此以外,商標亦適用於電腦軟件上。根據《商標條例》,註冊商標的擁有人享有獨有權利,可將商標用於該商標名下註冊的產品及服務,亦可對任何未經其同意而使用其註冊商標的人士採取法律行動。因此,我們亦須注意商標侵權行為所存在的潛在法律責任。

遏止侵權行為

海關就以下三個層面,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

  • 批發:集中打擊盜版產品進口本港、生產盜版商品以供出口,及於香港境內批發和分銷盜版產品活動
  • 零售:不斷巡視街道上出售盜版產品的情況、監察及檢舉盜版商品,並檢控相關人士
  • 互聯網:成立兩隊反互聯網盜版隊及電腦法證所,以打擊日趨嚴重的網上侵權行為

尊重知識產權

最普遍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包括透過點對點網絡進行檔案分享的活動。BitTorrent (BT) 等檔案分享軟件,可讓用戶的電腦與網絡上其他電腦互相連接,直接分享各類電子檔案。可是,用戶必須注意:

  • 檔案分享軟件可讓病毒、間諜軟件及「監視」操作的小型程式入侵電腦,有時更可取得用戶按鍵的記錄,以及將密碼及信用咭號碼等資料披露予第三者。
  • 除非用戶分享的是自己創作的音樂、程式或影片,否則會可能侵犯其他人的知識產權。家長可能須對其子女使用家中電腦而負上責任,即使他們並無進行相關非法活動。

於互聯網上取得音樂作品並不一定屬非法行為;事實上,許多零售網站均可讓用戶選購不同時期出版的樂曲。此外,用戶也可於歌手的網站中,免費下載試聽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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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