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薪金、約滿酬金、延付薪酬及補發欠薪

一般而言,你應就補發薪金、約滿酬金、延付薪酬及補發欠薪繳納薪俸稅。本文介紹在報稅表上填報這等款項,以及將這等整筆款項攤分及撥回至有關課稅年度課稅的方式。

課稅、攤分及撥回評稅

補發薪金、約滿酬金、因發給薪金或工資而引致的延付薪酬或補發欠薪,不論你於在職或離職時收到,均須課稅。但你可申請將這等整筆款項攤分及撥回至有關的服務時期課稅。如有關的服務時期超過3年,款項總額將會以固定比率攤分36個月,即以你有權申索該款項的日期或停止受僱的日期為止,兩者以較早的為準的前36個月。

你可在填交報稅表時,申請攤分及撥回評稅。而稅務局只會在可減少僱員所須繳付的稅款之情況下才會將整筆款項攤分及撥回至以往的課稅年度課稅。

例子一:於服務時期少於36個月獲發放約滿酬金

C先生以合約形式受僱,合約期為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在他完成了30個月的合約時,他獲發放$300,000的約滿酬金。在稅務上,C先生可以:

  • 將整筆$300,000的酬金申報為2007/08年度的應課稅入息;或 
  • 申請將酬金撥回有關合約期間攤分,從而減少稅款。

攤分方法如下: 

課稅年度

$

 

2005/2006(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120,000

(30個月內的12個月)

2006/2007(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120,000

(30個月內的12個月)

2007/2008(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60,000

(30個月內的6個月)

 

300,000

 

 

例子二:於服務時期少於36個月獲發放延付薪酬     

於2007年6月30日,L先生的僱主通過議決,就他於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所提供的服務支付整筆款項$120,000。L先生可以:

  • 將該筆款項全數申報為2007/08年度的應課稅入息。由於僱主2007年6月30日的議決,L先生對該筆款項的申索權在2007/08年度;或
  • 申請將該筆款項攤分及撥回至有關的服務時期課稅,籍此減少稅款。

攤分方法如下:             

課稅年度

$

 

2004/2005(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15,000

  (24個月內的3個月)

2005/2006(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60,000

  (24個月內的12個月)

2006/2007(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45,000

  (24個月內的9個月)

 

120,000

 

 

例子三:於服務時期超過36個月獲發放延付薪酬

於2007年6月30日,L先生的僱主通過議決,就他於2002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54個月)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所提供的服務支付整筆款項$210,000。他可以:

  • 將該筆款項全數申報為2007/08年度的應課稅入息。由於僱主2007年6月30日的議決,L先生對該筆款項的申索權在2007/08年度;或
  • 申請將該筆款項攤分及撥回至以2007年6月30日為止的前36個月。

攤分方法如下:                  

課稅年度

$

 

2004/2005(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52,500

(36個月內的9個月)

2005/2006(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70,000

(36個月內的12個月)

2006/2007(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70,000

(36個月內的12個月)

2007/2008(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17,500

(36個月內的3個月)

 

210,000

 

在這例子,與整筆款項有關的服務時期超過3年。因此,款項將會以固定比率攤分36個月,即以2007年6月30日為止的前36個月,這日子為L先生有權申索款項的日期。

 

例子四:已停止受僱,而服務時期超過36個月

於2007年6月30日,L先生的僱主通過議決,就他於2002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54個月)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所提供的服務支付整筆款項$210,000。但L先生在2007年3月31日已停止受僱於該僱主。L先生可以:

  • 將該筆款項全數納入為2006/07年度的應課稅入息,因他於2006/07課稅年度期間停止受僱;或
  • 申請將款項攤分及撥回至以2007年3月31日為止的前36個月。

攤分方法如下:                

課稅年度

$

 

2004/2005(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70,000

 (36個月內的12個月)

2005/2006(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70,000

 (36個月內的12個月)

2006/2007(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70,000

 (36個月內的12個月)

 

210,000

 

 

上述整筆款項將會以固定比率攤分36個月。若停止受僱日期比有權申索款項的日期為早,計算36個月便以停止受僱日期前36個月開始至停止受僱的日期終結。

以下連結載有更多有關離職時收取的款項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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