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你应就补发薪金、约满酬金、延付薪酬及补发欠薪缴纳薪俸税。本文介绍在报税表上填报这等款项,以及将这等整笔款项摊分及拨回至有关课税年度课税的方式。
课税、摊分及拨回评税
补发薪金、约满酬金、延付薪酬或补发欠薪,不论你于在职或离职时收到,均须课税。但你可申请将这等整笔款项摊分及拨回至有关的服务时期课税。如有关的服务时期超过3年,款项总额将会以固定比率摊分36个月,即以你有权申索该款项的日期或停止受雇的日期为止,两者以较早的为准。
你可在填交报税表时,申请拨回评税。而税务局只会在可减少你所须缴付的税款之情况下才会将整笔款项拨回至以往的课税年度课税。
例子一:于服务时期少于36个月获发放约满酬金
C先生以合约形式受雇,合约期为2007年4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在他完成了30个月的合约时,他获发放$300,000的约满酬金。在税务上,C先生可以:
- 将整笔$300,000的酬金申报为2009/10年度的应课税入息;或
- 申请将酬金拨回有关合约期间,从而减少税款。
摊分方法如下:
| 课税年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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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 120,000 | (30个月内的12个月) |
2008/2009(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 120,000 | (30个月内的12个月) |
2009/2010(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 60,000 | (30个月内的6个月) |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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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二:于服务时期少于36个月获发放延付薪酬
于2009年6月30日,L先生的雇主决定支付他一笔过款项$120,000,用于补偿他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期间超时工作。L先生可以:
- 将该笔款项全数申报为2009/10年度的应课税入息。由于雇主2009年6月30日的议决,L先生对该笔款项的申索权在2009/10年度;或
- 申请将该笔款项拨回至有关的服务时期课税,籍此减少税款。
摊分方法如下:
| 课税年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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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07(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 15,000 | (24个月内的3个月) |
2007/2008(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 60,000 | (24个月内的12个月) |
2008/2009(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45,000 | (24个月内的9个月) |
| 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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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三:于服务时期超过36个月获发放延付薪酬
于2009年6月30日,L先生的雇主决定支付他一笔过款项$210,000,用于补偿他于2004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54个月)在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期间超时工作。他可以:
- 将该笔款项全数申报为2009/10年度的应课税入息。由于雇主2009年6月30日的议决,L先生对该笔款项的申索权在2009/10年度;或
- 申请将该笔款项拨回至以2009年6月30日为止的前36个月。
摊分方法如下:
| 课税年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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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07(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 52,500 | (36个月内的9个月) |
2007/2008(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 70,000 | (36个月内的12个月) |
2008/2009(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 70,000 | (36个月内的12个月) |
2009/2010(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 17,500 | (36个月内的3个月) |
| 2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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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例子,与整笔款项有关的服务时期超过3年。因此,款项将会以固定比率摊分36个月,即以2009年6月30日为止的前36个月,这日子为L先生有权申索款项的日期。
例子四:已停止受雇,而服务时期超过36个月
于2009年6月30日,L先生的雇主决定支付他一笔过款项$210,000,用于补偿他于2004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54个月)在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期间超时工作。但L先生在2009年3月31日已停止受雇于该雇主。L先生可以:
- 将该笔款项全数纳入为2008/09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因他于该期间停止受雇;或
- 申请将款项拨回至以2009年3月31日为止的前36个月。
摊分方法如下:
课税年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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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07(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 70,000 | (36个月内的12个月) |
2007/2008(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 70,000 | (36个月内的12个月) |
2008/2009(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 70,000 | (36个月内的12个月) |
| 2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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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整笔款项将会以固定比率摊分36个月。因为停止受雇日期比有权申索款项的日期为早,计算36个月便以停止受雇日期前36个月开始。
以下连结载有更多有关离职时收取的款项的资料:
- 离职时收取的款项 http://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salariestax/chargeable/termination.htm
修订日期:2010 年 4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