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收取的款項

僱員在離職時可能因《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條款的規定收取一些款項。本文介紹僱員離職時僱員及僱主須申報的課税入息

代通知金

在2012/13課税年度以前,僱員在離職時根據僱傭合約的條款或《僱傭條例》的規定從僱主處收取的代通知金,無須被評定薪俸税。基於終審庭及原訟庭的最近判決,釐清了有關税例條文,合約上議定的代通知金須課薪俸税。在這裏你可了解更多有關代通知金的徵税狀況。

由2012年4月1日開始,根據僱傭合約的明訂條款或隱含條款,例如《僱傭條例》第7條的規定下累算的代通知金可被徵税。《僱傭條例》第7條訂明,僱主或僱員任何一方如同意支付給對方代通知金,即可無須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該合約,所涉款額為在該通知期間內通常須付給僱員的工資。

僱主應申報所有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的代通知金於「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停止受僱的通知書 」(IR56F表格)或「由僱主填報有關其僱員行將離港的通知書」(IR56G表格) 。僱員亦須將有關收入申報於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 。此外,如僱員在離職前僱主已給予足夠的通知期,而在通知期內僱員如常收取工資,這些是屬於工作的正常收入,須被徵收薪俸税。

現闡析以下一些通常遇到的情況:

僱員在下列情況下離職 税務責任
已為僱主工作了7天。 7天的薪金須全數課繳薪俸税。
已為僱主工作了1個月
- 收取1個月薪金及7日薪金作為代通知金(即僱員立刻離職,而僱主並沒有給予通知期)。 1個月薪金及7日薪金作為代通知金須全數課繳薪俸税。
已為僱主工作了1個月零7日
- 僱員收取了1個月零7天薪金(即僱員在通知期內繼續為僱主工作)。 1個月零7天薪金須全數課繳薪俸税。
已為僱主工作了15個月
- 僱員收取了15個月薪金及1個月薪金作為代通知金(即僱員立刻離職,而僱主並沒有給予通知期)。 15個月薪金及1個月薪金作為代通知金須全數課繳薪俸税。
已為僱主工作了21年零3個月
- 僱員除了收取受聘期間的應得薪金外,他還根據受僱條件,收取了6個月薪金作為代通知金。 收取6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須全數課繳薪俸税。

 更多關於代通知金的資料及代通知金如何評定為薪俸收入,請參考以下常見問題

有關代通知金的常見問題

假期折算的現金

你作為僱員在假期收取的任何薪金是薪酬一部分,統稱為「假期工資」,須課薪俸税。若你在離職時仍有未享用的假期,而僱主將假期折算為現金,支付給你用來抵銷未享用的累積假期,這種假期折算現金,類似你的假期工資,須課薪俸税。你的僱主應在IR56F或56G表格內申報該等「假期折算現金」收益為須課税入息,而你亦應在BIR60表格內申報。

此外,當你服務滿1年時,本可享有放年假的權利,但有時會因業務上的需要而延遲放年假。在你日後離職時,本可放取年假後才離職,但如果你的僱主要求你放棄離職前享用年假,除了把累積而未享用的假期折現給你外,另發放款項以補償你放棄享用年假的權利,則在此情況下所發放的補償金,性質與假期薪金相同,僱主及你都應申報。

僱員因工受傷而收取的賠償

你在受聘期間,如因為意外而致受工傷,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賠償,該賠償不是薪酬或工資。因此,你的僱主無須申報在IR56B、56F或56G表格內,而你亦無須申報在BIR60表格內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而支付給你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款額無須課税。無須課税的款額是指扣減了下段所述款項後的淨額:

(i) 按服務年資支付給你的約滿酬金;
(ii) 你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歸因於僱主供款部份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利益;和
(iii) 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中,就你持有或已收取歸因於僱主供款部份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累算權益。

你的僱主無須申報根據上述計算的淨額在IR56F或IR56G表格內,而你亦無須申報該淨額在BIR60表格內。若有關款項超出你法定應收的數額,你和僱主都須要申報該超出的款項。

勞工處網站有提供在《僱傭條例》下僱員所應得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詳情: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無須課税款額的計算方法

沒有約滿酬金、職業退休計劃利益或強積金計劃權益扺銷法定應收的數額

無須課税的款額 = 按《僱傭條例》計算的法定款額

例子一

一名僱員被公司遣散。根據《僱傭條例》他可獲得遣散費 $80,000,但僱主支付予他 $100,000。

若這僱員不享有任何約滿酬金、職業退休計劃利益或強積金計劃權益,該僱員應課税的款額如下:

根據《僱傭條例》計算而無須課税的遣散費 $80,000
應課税的離職獎賞 ($100,000 - $80,000) $20,000

按服務年資支付的約滿酬金扺銷法定應收的數額

無須課税的款額 = 按《僱傭條例》計算的法定款額 - 約滿酬金

例子二

情況與例子一相同,除了這僱員可享有按服務年資支付的約滿酬金 $100,000。

由於約滿酬金超出他按《僱傭條例》應收的法定遣散費 (即$80,000),僱主無須支付任何遣散費給他。該僱員應課税的款額如下:

應課税的約滿酬金 $100,000

可扺銷的約滿酬金款額包括在計算遣散費的有關服務年期內僱員所享有的全部約滿酬金總數。

這名僱員可申請將約滿酬金撥回至有關僱用期間,以減低應繳税款。以下連結載有相關資料:

更多關於將整筆款項攤分及撥回至有關課税年度課税的資料

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的利益(不包括僱員供款的有關部份)扺銷法定應收的數額

無須課税的款額 = 按《僱傭條例》計算的法定款額 - 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屬於僱主供款的利益

 例子三

一名僱員遭解僱。他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歸因於僱主供款的利益 $150,000。同時他可根據《僱傭條例》享有長期服務金 $200,000。在扺銷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後,僱主支付 $50,000給他。該僱員應課税的款額如下:

根據《僱傭條例》計算而無須課税的長期服務金
($200,000 - $150,000)
$50,000

關於職業退休計劃利益 $150,000而言,如該僱員為僱主工作少於十年及該退休計劃是認可計劃,其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註) 並歸因於僱主供款的款項及有關的投資回報便須課税。

如該僱員為僱主工作十年或以上,他在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收取的利益 $150,000可獲豁免繳税。

如該退休計劃是未經認可,屬於僱主供款的款項(即$150,000)便須課税。 

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不包括僱員供款的有關部份)扺銷法定應收的數額

無須課税的款額 = 按《僱傭條例》計算的法定款額 - 強積金計劃歸因於僱主供款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累算權益

例子四

一名僱員被公司遣散。根據《僱傭條例》他可獲得遣散費 $200,000。在強積金計劃中,該僱員持有一筆屬於僱主供款(包括強制性及自願性)的累算權益 $160,000。在扺銷該累算權益後,僱主支付遣散費 $40,000給他。該僱員應課税的款額如下:

根據《僱傭條例》計算而無須課税的遣散費 ($200,000 - $160,000) $40,000

就累算權益而言,若僱主曾為該僱員作出自願性供款,縱使該等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仍保留在原有的強積金計劃內或轉至另一新強積金計劃,該僱員將被視為已收取該等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如他為僱主工作少於十年,其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註) 並歸因於僱主自願性供款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款項便須課税。

如該僱員為僱主工作十年或以上,該累算權益 $160,000可獲豁免繳税。

註 : 以下連結載有更多關於《合乎比例的利益》資料:

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23 號:認可退休計劃 (pdf檔案)

僱主申報僱員離職時收取的款項

僱主須在IR56F或56G表格申報以下資料:

款項的類別 在IR56F 表格第12項或IR56G表格第11項的細則」部分填報
由當年的4月1日起至最後受僱日期止的薪金 薪金
僱員享有的假期折為現金 假期工資
根據《僱傭條例》第7條或僱傭合約所規定而支付給僱員的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在2012年4月1 日或以後累算的代通知金須予評税﹚、補發薪金,退休或終止服務時的奬賞或酬金
超過《僱傭條例》所規定而支付給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在《僱傭條例》下僱員所應得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詳情,請參閱上述“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代通知金﹙在2012年4月1 日或以後累算的代通知金須予評税﹚、補發薪金,退休或終止服務時的奬賞或酬金
離職時收取款項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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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