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收取的款項

僱員在離職時可能因《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條款的規定收取一些款項。本文介紹僱員離職時僱員及僱主須申報的課稅入息。

代通知金

任何由僱主按僱傭合約或《僱傭條例》的規定給予你的代通知金並非薪酬,因此可豁免課稅。

由於代通知金無須課稅,你的僱主無須在I.R.表格第56F或56G號內填報,而你亦不必在報稅表(B.I.R.表格第60號)內申報。但是,如果僱主已給予你足夠的離職通知期,而你在通知期內須上班以賺取薪酬,則這項稅務寬免並不適用。因為在離職通知期內賺取的薪金和其他受聘時期內所賺取的薪金性質相同,是你的正常入息,須繳納薪俸稅。

現闡析以下一些通常遇到的情況:

僱員在下列情況下離職

稅務責任

 

已為僱主工作了7天。

7天的薪金全數須課薪俸稅。

已為僱主工作了1個月。


收取1個月的薪金須要課稅,但收取7日代通知金則無須課稅。

-

收取1個月薪金及7日薪金作為代通知金(即僱員立刻離職,沒有在通知期內為僱主工作)。

已為僱主工作了1個月零7日。


收取1個月零7日的薪金全數須課繳薪俸稅。

-

僱員收取了1個月零7天薪金(即僱員在通知期內繼續為僱主工作)。

已為僱主工作了15個月。


收取15個月的薪金須要課稅,但收取1個月代通知金則無須課稅。

-

僱員收取了15個月薪金及1個月薪金作為代通知金(即僱員沒有在通知期內為僱主工作)。

已為僱主工作了21年零3個月。


收取6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無須課稅,僱主無須在I.R.表格第56F或56G號內申報這筆代通知金。

-

僱員除了收取受聘期間的應得薪金外,他還根據受僱條件,收取了6個月薪金作為代通知金。

 

假期折算的現金

你作為僱員在假期收取的任何薪金是薪酬一部分,統稱為「假期工資」,須課薪俸稅。若你在離職時可能仍有未享用的累積假期,如僱主打算將有關累積假期折算為現金,支付給你,以即時抵銷未享用的累積假期,這種假期折算現金的性質,類似你的假期工資,須課薪俸稅。你的僱主應在I.R.表格第56F或56G號內申報該等「假期折算現金」收益為須課稅入息,而你亦應在B.I.R.表格第60號內申報。

此外,當你服務滿1年時,本可享有放年假的權利,但有時會因某些業務上的需要而延遲放年假,在你日後離職時,本可放取年假後才離職,但如果你的僱主要求你放棄離職前享用年假,除了把累積而未享用的假期折現給你外,另發放款項以補償你放棄享用年假的權利,則在此情況下所發放的補償金,性質與假期薪金相同,僱主及你應申報為應課稅入息。

僱員因工受傷而收取的賠償

如你在受聘期間,因為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賠償,不論該賠償是根據你的薪金或工資計算,都不是薪酬或工資。因此,你的僱主無須申報在I.R.表格第56B、56F或56G號內,而你亦無須申報在B.I.R.表格第60號內。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給予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無須課稅。因此,你的僱主無須申報在I.R.表格第56F或56G號內,而你亦無須申報在B.I.R.表格第60號內。假若有關款項超出你法定應收的數額,你和僱主都須要申報該款項。

勞工處網站提供在僱傭條例下僱員所應得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你所享有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抵銷強積金計劃的權益、退休計劃的權益或約滿酬金:

  • 當你有權得到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及

(i)    一筆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職業退休計劃的權益(不包括你供款的部分);或

(ii)   在強積金計劃中,就你已收取或被視作收取的累算權益(不包括你供款的部分)。

你所享有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可扣減上述約滿酬金和權益(根據你有關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年期)。

  • 在這情況下,無須課稅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是指扣減約滿酬金和在上段所述的權益後的款項。

 

例子一

一名僱員被公司遣散。僱主給他$100,000。其中包括遣散費$80,000。他的應繳或豁免課稅計算如下:

遣散費

$80,000

(這部分豁免課稅)

額外獎賞

$20,000

(這部分應課稅)

收取總數

$100,000

 

 

例子二

一名僱員被公司遣散。他應從僱主收取酬金$100,000及遣散費$200,000。但僱主用酬金抵銷部分的遣散費,只支付給他合共$200,000。該名僱員的應繳或豁免課稅計算如下:

遣散費

$100,000

(這部分豁免課稅)

酬金

$100,000

(這部分應課稅)

收取總數

$200,000

 

 

這名僱員可考慮將酬金撥回至有關僱用期間,以減低應繳稅款。以下連結載有相關資料:

僱主申報僱員離職時收取的款項

僱主須在I.R.表格第56F或56G號申報以下資料:

  • 最後一個月的薪金,併入「薪金」項內申報。
  • 僱員享有的假期折為現金,於「假期工資」項內申報。
  • 超過《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所規定而支付給僱員的代通知金、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於「終止服務時的獎賞」項內申報。

根據《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支付給僱員的代通知金、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一律無須申報。

例子

按《僱傭條例》計算的金額:$50,000

僱主給予僱員的金額:$70,000

僱主須在以下表格申報$20,000為僱員的收入:

  • I.R.表格第56F號第13(d)項;或
  • I.R.表格第56G號第11(d)項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