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離世者親屬提供的服務及支援

要適應因摯親離世而帶來的轉變和平復哀傷的心情,你需要多方面的支援和協助。政府部門提供多種服務,包括死亡登記、殮葬安排、遺產管理及經濟援助等,助你度過這段困難時期。

死亡登記

凡屬死於自然的個案,死者的親屬或朋友必須在死者身故後24小時內,攜同由最後為死者診治的註冊醫生所簽署的死因醫學證明書(表格18),以及死者的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前往死亡登記處辦理死亡登記。

如個案屬於非自然死亡或死亡原因不明,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警務人員則會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進行檢驗及進一步的調查。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火葬及土葬的安排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為市民提供火葬、遺體和骨殖的土葬服務。就火葬事宜,市民可到位於港島及九龍的火葬預訂辦事處預約火葬服務。

市民可在食環署網頁搜尋有關火葬服務的資料。

至於土葬事宜,市民可參閱食環署以下網頁資料。

撒放人類骨灰

將骨灰撒海或撒放於食環署轄下紀念花園內,是處理先人骨灰的另一種選擇。這兩類環保葬儀漸為市民所接受。市民在取得食環署的批准後,可把人類骨灰撒放在本港指定海域或該署轄下八個紀念花園內。

遺體出入口

要將於外地身故之親屬遺體移送返港,或將先人之骨殖由外地移送回本港火葬或安葬金塔墓穴,有關申請須遞交衞生署港口衞生處及食環署。如欲將親屬之骨殖移送離港,則須得到食環署的批准。至於將骨灰移送離港,個別國家或要求提交火葬證明書及許可證;就此,死者親屬可向食環署申請簽發有關文件。

至於移送遺體離港,死者親屬須獲得由死亡登記處發出的有關許可證。

遺產稅及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自《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後,已故人士的親屬毋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繳交稅項,也毋須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然而,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士,其親屬仍須為死者的遺產繳交遺產稅。

要執行法律所賦予管理死者遺產的權利,遺產受益人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授予書(俗稱「承辦紙」)。授予書種類可以是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視乎死者有否立下遺囑及委託遺囑執行人而定。

民政事務總署為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受益人提供支援服務,包括:

  • 發出確認通知書,證明有關人士在處理不超過50,000元的小額遺產時,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以及
  • 發出有關證明書,批准證明書持有人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以支付死者的殯殮開支或死者生前贍養的人士的生活費,以及檢視死者的銀行保管箱。

經濟援助

社會福利署(社署)共提供三項意外賠償計劃,為因道路交通意外、天災、暴力罪行或執法人員使用武器執行職務等致死的情況,向死者親屬提供經濟援助。

由社署管理的四個主要慈善信託基金,為面臨經濟困難(如失去供養家庭成員或無法籌措足夠殮葬費)的家屬,提供臨時的經濟援助。

罹患愛滋病的死者,其親屬可申請愛滋病患者及家屬援助金的殮葬費津貼,以解燃眉之急。

喪親支援

摯親離世往往令人不知所措。衞生署為喪失親友的人士提供一些實用建議,幫助他們處理壓力和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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