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申請翻查領養紀錄及/或領取領養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

你可以透過入境事務處的網上服務,翻查領養紀錄,或領取領養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快捷方便。有關上述網上服務的申請詳情如下:

如何申請

重要通知

根據香港法例第290章《領養條例》,設立香港領養紀錄的目的是:

(a)

使生死登記官能備存所有香港領養登記紀錄,以履行其於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領養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下的法定責任;以及

(b)

在合法情況下,用以核實有關人士的身分、年齡、家庭關係等,或用作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在處理申請人的要求時,登記官須考慮申請人提供的補充資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的目的以及翻查結果和所索取紀錄的擬作用途)和所有證明文件(如有的話)。

如果你並非登記資料當事人1、有關人士2或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此項網上服務並不適用於你。

1 就領養登記紀錄而言,登記資料當事人指其領養登記紀錄已備存在登記紀錄內的人士。

2 有關人士指十八歲以下的登記資料當事人的領養父母或合法監護人。

申請翻查領養紀錄及/或領取領養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

若你持有領養登記紀錄記項的正本或副本,或上一次翻查相關紀錄的結果,便可憑上述文件申請有關紀錄的核證副本;否則,你必須先申請翻查紀錄,才能領取有關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翻查紀錄可分為以下兩種:

  • 特定查冊
    • 即翻查一名有明確資料人士的某一紀錄(申請人須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出生日期 [如有])。此項查冊涵蓋前後合共不超過5年期的紀錄。
    • 除非申請人作出特別聲明,本處進行翻查時,會先按申請人所提供的出生年份(例如1990年)查找。如未能在原提供的出生年份找到對應紀錄,本處會進一步翻查該年份前兩年至後兩年,合共涵蓋5年的紀錄 (按上例,即1988-1992年 ) 。
  • 一般查冊
    • 即翻查不屬於「特定查冊」類別的紀錄,例如該名人士的個人資料不能確定(申請人未能提供該名人士的確實姓名及/或確實出生日期,以供本處翻查紀錄)。
網上申請翻查領養紀錄/領取領養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

申請費用

申請費用視乎所需翻查或索取副本的種類而定:

  • 「特定查冊」:港幣140元
  • 「一般查冊」:港幣680元
  • 索取領養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每份港幣140元

付款

  • 若你申請翻查領養紀錄,本處會經電郵通知你進行網上付款。你必須以網上支付方式繳交翻查紀錄費用。
  • 申領有關的核證副本的費用,則須於領取文件時,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或劃線支票/銀行本票繳交,抬頭人請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處理申請的時間

一般而言,處理申請所需的時間會視乎你申請的類別而定(工作天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 翻查領養紀錄:14個工作天
  • 領取領養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如無須翻查紀錄):9個工作天
  • 翻查領養紀錄及領取領養登記紀錄記項的核證副本:14個工作天

至於翻查領養紀錄的「一般查冊」,則沒有特定處理時間。當有結果時,本處將會另行通知。

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

你遞交申請及繳付相關費用(如適用)後,本處職員將以電郵通知你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之日期。請列印並攜同電郵隨函的領取通知書親身前往生死登記總處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

任何未領取之翻查結果及/或有關紀錄的核證副本將於申請日期起計六個月後註銷。

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時須出示的證明文件

前往生死登記總處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時,你須出示以下證明文件:

  • 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遊證件
  • 領取通知書列印本
  • 若你沒有申請翻查領養紀錄,則須出示登記證書的正本或副本,或上一次翻查紀錄的結果
  • 登記資料當時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正本及登記資料當時人/有關人士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副本(獲授權人士適用)

支援及詳細資料

如你於使用網上服務時需要技術支援,請於每日上午7時至晚上11時致電入境事務處電子服務熱線(852) 3128 8668。

一般查詢可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45分至下午5時15分,星期六上午9時至中午12時,公眾假期除外)致電(852) 2824 6111,亦可傳真至(852) 2877 7711或電郵至enquiry@immd.gov.hk查詢。

請前往生死登記總處,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

如有任何有關此項申請的查詢,請直接聯絡生死登記總處。
出生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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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 此表格並非用作處理查詢或投訴,如需協助,請致電(852)183 5500或電郵enquiry@1835500.gov.hk 聯絡24小時服務的支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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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202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