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假旅程福利

應課繳税的度假旅程

所有由僱主支付的「度假旅程」開支均為納税人的應課税入息。「度假旅程」一詞是「指為度假目的而作的旅程」或「在某旅程是為度假及其他目的而作的情況下,指該旅程中為度假目的而作的部分」。這包括海外教育旅費津貼和相關的福利(行李及交通開支),以及長期服務公費旅行福利。應課税款額包括海、陸、空交通費、住宿、膳食、觀光行程、旅遊保險及簽證費等由僱主支付或發還的開支。

為公務及度假目的而作的旅程

假如旅程的目的,部分是為公務,部分是為度假,税務局會視乎旅程的主要目的徵税。如度假僅是附帶於公務旅程,税務局將不會對有關利益徵税。假如僱員的公務僅是附帶於其度假旅程,例如順道拜訪業務夥伴,則整個旅程將視為度假性質;不過,假如旅程中為度假目的而作的部分是清晰可辨,則與該部分旅程有關的開支,如由僱主支付或發還,便須計算出來,包括在僱員的應予評税的入息內。

清晰可辨的公務及度假開支

如度假旅程的開支清晰可辨(例如為度假而額外逗留所用的住宿費),這些開支將會包括在入息內。如開支並不那麼清晰可辨,一般會按「度假日數」分攤,即將整個旅程所花費的總金額乘以度假日數,再除以旅程總日數。在以上兩個情況下,機票成本一般都不會分攤,因為不管是否有度假目的,這項成本也必須支付。

由僱主組織的團體度假旅程

若僱主組織團體度假旅程,例如為你及其他僱員舉辦的香港一日遊,而僱主支付的款項不可按個別僱員清晰分開時,税務局便會按個別僱員在團體花費的百分比來計算。

受僱來港上任和任滿離港的旅程

如果你是海外僱員受僱來港,你於上任和任滿離港的旅程費用,都不算度假旅程,因此無須繳税。

業務紀錄

僱主須檢查自己的業務紀錄制度,以確保有足夠的紀錄,並申報應課税的員工旅遊福利在以下由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税表內:

  • IR56B表格(每年申報);
  • IR56F表格(離職);以及
  • IR56G表格(離職及離港)。

身為僱員,你須在「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內第4.1(1) 項「總入息款額」申報應課税「度假旅程」利益。

相關資料

以下連結載有更多關於度假旅程福利及這些福利課税處理方法的資料。

關於度假旅程福利的常見問題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41 號:薪俸税:度假旅程福利的應繳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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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