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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在2003/04 課稅年度以前,納稅人享用由僱主提供的「旅費或旅遊度假券」無須課繳薪俸稅。但現在,除非你和僱主已清楚界定及列明你的旅程是屬於公務,並備有證明文件,否則有關項目須課繳薪俸稅。本文介紹「旅費或旅遊度假券」在豁免狀況改變前後的稅務處理方法。
一般來說,截至2003 年3 月31 日為止,納稅人享用由僱主提供的「旅費或旅遊度假券」無須課繳薪俸稅。但在2003 年6 月25 日政府通過《2003 年收入(第2 號)條例》,取消《稅務條例》內豁免有關福利的全部條款。此條例帶來以下轉變:
由2003 年4 月1 日開始,所有由僱主支付的「度假旅程」開支均為納稅人的應課稅入息。「度假旅程」一詞是「指為度假目的而作的旅程」或「在某旅程是為度假及其他目的而作的情況下,指該旅程中為度假目的而作的部分」。這包括海外教育旅費津貼和相關的福利(行李及交通開支),以及長期服務公費旅行福利。應課稅款額包括海、陸、空交通費、住宿、膳食、觀光行程、旅遊保險及簽證費等由僱主支付或發還的開支。
假如旅程的目的,部分是為公務,部分是為度假,稅務局會視乎旅程的主要目的徵稅。如度假僅是附帶於公務旅程,稅務局將不會對有關利益徵稅。假如僱員的公務僅是附帶於其度假旅程,例如順道拜訪業務夥伴,則整個旅程將視為度假性質;不過,假如旅程中為度假目的而作的部分是清晰可辨,則與該部分旅程有關的開支,如由僱主支付或發還,便須計算出來,包括在僱員的應評稅入息內。
如度假旅程的開支清晰可辨(例如為度假而額外逗留所用的住宿費),這些開支將會包括在入息內。如開支並不那麼清晰可辨,一般會按「度假日數」分攤,即將整個旅程所花費的總金額乘以度假日數,再除以旅程總日數。在以上兩個情況下,機票成本一般都不會分攤,因為不管是否有度假目的,這項成本也必須支付。
若僱主組織團體度假旅程,例如為你及其他僱員舉辦的香港一日遊,而僱主支付的款項不可按個別僱員清晰分開時,稅務局便會按個別僱員在團體花費的百分比來計算。
如果你是海外僱員受僱來港,你於上任和任滿離港的旅程費用,都不算度假旅程,因此無須繳稅。
僱主須檢查自己的業務紀錄制度,以確保有足夠的紀錄,並申報應課稅的員工旅遊福利在以下由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內:
身為僱員,你須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表格第60號)內第4.1(1) 項「入息總額」申報應課稅「度假旅程」利益。
就2003/04 課稅年度以前的稅務而言,度假旅程福利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獲得課稅豁免。
如受僱條款中清楚列明,你可享有由僱主提供的旅費或旅遊度假券,而僱主亦有妥善的監管制度,以確保這項福利是你作旅遊而非用作其他用途,則這項福利無須課稅,亦無須在僱主的報稅表或你的報稅表內填報。
在以下情況下,你和僱主無須申報這項福利:
在以下情況下,你和僱主必須申報這項福利:
在2002/03 課稅年度,僱主付予僱員$10,000 作為旅遊福利,而僱主對這類開支有妥善的監管制度。但僱員只用了$8,000 參加自助遊。對於未用的$2,000,僱主須在以下項目作出申報:
而僱員則須在B.I.R.表格第60 號內第4.1(1) 項申報該 $2,000。
以下連結載有更多關於度假旅程福利及這些福利課稅處理方法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