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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2003/04 课税年度以前,纳税人享用由雇主提供的「旅费或旅游度假券」无须课缴薪俸税。但现在,除非你和雇主已清楚界定及列明你的旅程是属于公务,并备有证明文件,否则有关项目须课缴薪俸税。本文介绍「旅费或旅游度假券」的税务处理方法。

应课缴税的度假旅程

由2003 年4 月1 日开始,所有由雇主支付的「度假旅程」开支均为纳税人的应课税入息。「度假旅程」一词是「指为度假目的而作的旅程」或「在某旅程是为度假及其他目的而作的情况下,指该旅程中为度假目的而作的部分」。这包括海外教育旅费津贴和相关的福利(行李及交通开支),以及长期服务公费旅行福利。应课税款额包括海、陆、空交通费、住宿、膳食、观光行程、旅游保险及签证费等由雇主支付或发还的开支。

为公务及度假目的而作的旅程

假如旅程的目的,部分是为公务,部分是为度假,税务局会视乎旅程的主要目的征税。如度假仅是附带于公务旅程,税务局将不会对有关利益征税。假如雇员的公务仅是附带于其度假旅程,例如顺道拜访业务伙伴,则整个旅程将视为度假性质;不过,假如旅程中为度假目的而作的部分是清晰可辨,则与该部分旅程有关的开支,如由雇主支付或发还,便须计算出来,包括在雇员的应评税入息内。

清晰可辨的公务及度假开支

如度假旅程的开支清晰可辨(例如为度假而额外逗留所用的住宿费),这些开支将会包括在入息内。如开支并不那么清晰可辨,一般会按「度假日数」分摊,即将整个旅程所花费的总金额乘以度假日数,再除以旅程总日数。在以上两个情况下,机票成本一般都不会分摊,因为不管是否有度假目的,这项成本也必须支付。

由雇主组织的团体度假旅程

若雇主组织团体度假旅程,例如为你及其他雇员举办的香港一日游,而雇主支付的款项不可按个别雇员清晰分开时,税务局便会按个别雇员在团体花费的百分比来计算。

受雇来港上任和任满离港的旅程

如果你是海外雇员受雇来港,你于上任和任满离港的旅程费用,都不算度假旅程,因此无须缴税。

业务纪录

雇主须检查自己的业务纪录制度,以确保有足够的纪录,并申报应课税的员工旅游福利在以下由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内:

  • IR56B表格(每年申报);
  • IR56F表格(离职);以及
  • IR56G表格(离职及离港)。

身为雇员,你须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内第4.1(1) 项「入息总额」申报应课税「度假旅程」利益。

相关资料

以下连结载有更多关于度假旅程福利及这些福利课税处理方法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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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10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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