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2007年2月28日上午11時起,買賣或轉讓香港不動產的印花稅率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代價款額或價值 | 收費 | |
超逾 | 不超逾 | |
| $2,000,000 | $100 |
$2,000,000 | $2,351,760 | $1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10% |
$2,351,760 | $3,000,000 | 1.5% |
$3,000,000 | $3,290,320 | $45,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
$3,290,320 | $4,000,000 | 2.25% |
$4,000,000 | $4,428,570 | $9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10% |
$4,428,570 | $6,000,000 | 3% |
$6,000,000 | $6,720,000 | $18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10% |
$6,720,000 |
| 3.75% |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由1992年1月31日開始,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與轉讓不動產相同的稅率繳付印花稅。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劃一的$100印花稅。
你可在以下連結瀏覽由1988年4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上午10時59分59秒期間的印花稅率:
以下連結載有計算在2007年2月28日買賣或轉讓不動產的印花稅例子。
就租約來說,印花稅是按其不同年期徵收,收費如下:
年期 | 收費 | |
無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註1) | |
超逾 | 不超逾 |
|
| 1年 | 租期內須繳租金總額的0.25%(註1) |
1年 | 3年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註1) |
3年 |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註1) |
租約內提及的頂手費及建造費等 | 代價的3.75%(如根據租約須付租金);否則如買賣不動產般繳付相同的印花稅 | |
複本及對應本 | 每份5元 | |
註1:將年租/平均年租/租金總值調高至最接近的$100計算。
請注意,評定印花稅時將不會把任何於租約內提及的訂金計算在內。
文件性質 | 收費 |
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 | 每張售賣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款額或價值的0.1% |
無償產權處置轉讓書 | $5另加轉讓證券價值的0.2% |
任何其他種類的轉讓書 | $5 |
你可在以下連結瀏覽由1993年4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間的印花稅率。
「香港政府一站通」歡迎你的建議 如你對這篇文章內容有任何建議或意見,歡迎電郵至enquiry@1835500.gov.hk。你的建議將有助「香港政府一站通」為你提供更完善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