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收費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買賣或轉讓

由2007年2月28日上午11時起,買賣或轉讓香港不動產的印花稅率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代價款額或價值

收費

超逾

不超逾

 

$2,000,000

$100

$2,000,000

$2,351,760

$1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10%

$2,351,760

$3,000,000

1.5%

$3,000,000

$3,290,320

$45,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3,290,320

$4,000,000

2.25%

$4,000,000

$4,428,570

$9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10%

$4,428,570

$6,000,000

3%

$6,000,000

$6,720,000

$18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10%

$6,720,000

 

3.75%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由1992年1月31日開始,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與轉讓不動產相同的稅率繳付印花稅。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劃一的$100印花稅。

你可在以下連結瀏覽由1988年4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上午10時59分59秒期間的印花稅率:

以下連結載有計算在2007年2月28日買賣或轉讓不動產的印花稅例子。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租約

就租約來說,印花稅是按其不同年期徵收,收費如下:

年期

收費

無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註1)

超逾

不超逾

 

 

1年

租期內須繳租金總額的0.25%(註1)

1年

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註1)

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註1)

租約內提及的頂手費及建造費等

代價的3.75%(如根據租約須付租金);否則如買賣不動產般繳付相同的印花稅

複本及對應本

每份5元

註1:將年租/平均年租/租金總值調高至最接近的$100計算。

請注意,評定印花稅時將不會把任何於租約內提及的訂金計算在內。

香港證券的轉讓

由2001年9月1日起,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須課繳印花稅,收費按代價款額或價值計算如下:

文件性質

收費

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

每張售賣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款額或價值的0.1%

無償產權處置轉讓書

$5另加轉讓證券價值的0.2%

任何其他種類的轉讓書

$5

你可在以下連結瀏覽由1993年4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間的印花稅率。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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