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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此处http://www.gov.hk/sc/residents/docs/IRSD123(C).pdf下载关于不动产、租约和证券的现行印花税收费表。

坐落香港的不动产买卖或转让

由2010年4月1日起,买卖或转让香港不动产的印花税率如下:

(如所计得的印花税包括不足$1之数,该不足之数须当作$1计算。)

代价款额或价值

收费

超逾

不超逾

 

$2,000,000

$100

$2,000,000

$2,351,760

$100+超逾$2,000,000的款额的10%

$2,351,760

$3,000,000

1.5%

$3,000,000

$3,290,320

$45,000+超逾$3,000,000的款额的10%

$3,290,320

$4,000,000

2.25%

$4,000,000

$4,428,570

$90,000+超逾$4,000,000的款额的10%

$4,428,570

$6,000,000

3%

$6,000,000

$6,720,000

$180,000+超逾$6,000,000的款额的10%

$6,720,000

$20,000,000 

3.75%

$20,000,000

$21,739,120

$750,000 + 超逾$20,000,000的款额的10%

$21,739,120

 4.25%

 

由1999年4月1日开始,物业转让印花税将根据代价款额或价值的确实金额计算,而非用以往调高至最接近的$100后才计算的方式。

由1992年1月31日开始,住宅物业买卖协议须按与不动产转易契相同的税率缴付印花税。在买卖协议按上述规定加盖印花后,有关的物业转易契只须缴付划一的$100印花税。

你可在以下连结浏览由198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的印花税率:

以下连结载有计算由2010年4月1日起买卖或不动产转易契的印花税例子及常见问题。

由2010年11月20日起,任何以个人或公司(不论在何地注册)名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住宅物业,并在取得后24个月内将其转售,均须缴交「额外印花税」。

「额外印花税」是根据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物业市值(以较高者为准) , 按卖方或转让方转售或转让前持有物业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税率计算:

持有期税率
6个月或以内15%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以内10%
超过12个月但在24个月以内5%

 以下连结载有额外印花税的常见问题及计算例子。

坐落香港的不动产租约

就租约来说,印花税是按其不同年期征收,收费如下:

年期收费
无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注1)
超逾不超逾 
 1年租期内须缴租金总额的0.25%(注1)
1年3年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注1)
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注1)
租约内提及的顶手费及建造费等代价的4.25%(如根据租约须付租金);否则如买卖不动产般缴付相同的印花税
复本及对应本每份5元

 

注1:将年租/平均年租/租金总值调高至最接近的$100计算。

请注意,评定印花税时将不会把任何于租约内提及的订金计算在内。

香港证券的转让

由2001年9月1日起,售卖或购买任何香港证券须课缴印花税,收费按代价款额或价值计算如下:

文件性质

收费

售卖或购买任何香港证券的成交单据

每张售卖及购买单据所载的代价款额或价值的0.1%

无偿产权处置转让书

$5另加转让证券价值的0.2%

任何其他种类的转让书

$5

你可在以下连结浏览由1993年4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的印花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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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1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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