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申請裁定及反對評稅

印花稅退款

在以下的情況,用於已簽立文書的印花或印花證明書可獲退款:

  • 有關文書其後被發現由開始時已完全無效或不適宜作原定用途;或
  • 印花使用於無須予以徵收印花稅的文書上,或者所繳付的印花稅較須要的為大。

退款申請必須在文書日期後2年內提出,並隨附表格IRSD25。如屬傳統印花,請附連已加蓋印花的文書正本。

下載申請退回印花稅表格IRSD25

除以上的情況外,如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被取消,而取消原因不是由於協議的買方將物業轉售或出售,該買賣協議可能無須繳付印花稅。納稅人可以在交易取消後兩年內,填妥表格IRSD125,向印花稅署署長申請退回已付的印花稅。

下載申請退回印花稅表格(IRSD125)

裁定

任何人可以要求印花稅署署長(署長)對一份文書應否徵收印花稅及要支付的印花稅款額提出意見,但須繳付$50裁定費。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的條款,以下的指定文書可豁免繳交裁定費:

  • 第24(2)條(如轉易契或成交單據是以欠承讓人的債項為代價者)
  • 第27(3)條或29F(2)條(用作饋贈產權的文書)
  • 第29H(3)或45(3)條(享有集團之間寬免的文書)
  • 第44(3)條(向獲豁免機構作出饋贈的文書)
  • 附表1第1(1)類註4及第2(3)類註3(止贖令)

如要申請裁定,請到印花稅署櫃位辦理,並遞交文書及有關的證明文件正本,本局不接受電子方式遞交的申請及文件。

印花稅署的地址及收款時間

有關物業買賣合約或樓契的裁定的詳情及所需表格請參閱以下連結。

買賣合約及樓契加蓋印花程序(IRSD120)

反對印花稅評稅而提出上訴

任何人如對印花稅署署長(署長)作出的評稅感到不滿,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有關上訴須於評稅日期起計1個月內向地方法院司法常務主任提出。經評定的印花稅須在上訴前繳付,除非印花稅署署長同意延期繳付全部或部分印花稅(但須繳付未獲准延期繳交的印花稅),或法庭另有命令,則屬例外。

打算上訴的納稅人如要申請延期繳交印花稅,必須在評稅日期起計14天內,書面向署長提出。申請書上須載明他有意提出上訴,並提出足夠的保證(通常是銀行擔保),以擔保他的申請。

如上訴人由於疾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因由而不能夠在1個月內提出上訴,法庭可延長上訴期限。

上訴聆訊後,法庭會決定對有關文書徵收印花稅的適當金額(如要的話),多繳付的印花稅會悉數退還。

如要知悉更多資料,請瀏覽以下連結:

上訴程序須知(IRSD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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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 此表格並非用作處理查詢或投訴,如需協助,請致電(852)183 5500或電郵enquiry@1835500.gov.hk 聯絡24小時服務的支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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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