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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退款

在以下的情况,用于已签立文书的印花或印花证明书可获退款:

  • 有关文书其后被发现由开始时已完全无效或不适宜作原定用途;或
  • 印花使用于无须予以征收印花税的文书上,或者所缴付的印花税较须要的为大。

退款申请必须在文书日期后2年内提出,并随附表格IRSD25。如属传统印花,请附连已加盖印花的文书正本。

除以上的情况外,如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被取消,而取消原因不是由于协议的买方将物业转售或出售,该买卖协议可能无须缴付印花税。纳税人可以在交易取消后两年内,填妥表格IRSD125,向印花税署署长申请退回已付的印花税。

裁定

任何人可以要求印花税署署长(署长)对一份文书应否征收印花税及要支付的印花税款额提出意见,但须缴付$50裁定费。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的条款,以下的指定文书可豁免缴交裁定费:

  • 第24(2)条(如转易契或成交单据是以欠承让人的债项为代价者)
  • 第27(3)条或29F(2)条(用作馈赠产权的文书)
  • 第29H(3)或45(3)条(享有集团之间宽免的文书)
  • 第44(3)条(向获豁免机构作出馈赠的文书)
  • 附表1第1(1)类注4及第2(3)类注3(止赎令)

如要申请裁定,请到印花税署柜位办理,并递交文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正本,本局不接受电子方式递交的申请及文件。

有关物业买卖合约或楼契的裁定的详情及所需表格请参阅以下连结。

反对印花税评税而提出上诉

任何人如对印花税署署长(署长)作出的评税感到不满,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诉,有关上诉须于评税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地方法院司法常务主任提出。经评定的印花税须在上诉前缴付,除非印花税署署长同意延期缴付全部或部分印花税(但须缴付未获准延期缴交的印花税),或法庭另有命令,则属例外。

打算上诉的纳税人如要申请延期缴交印花税,必须在评税日期起计14天内,书面向署长提出。申请书上须载明他有意提出上诉,并提出足够的保证(通常是银行担保),以担保他的申请。

如上诉人由于疾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因由而不能够在1个月内提出上诉,法庭可延长上诉期限。

上诉聆讯后,法庭会决定对有关文书征收印花税的适当金额(如要的话),多缴付的印花税会悉数退还。

如要知悉更多资料,请浏览以下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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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检日期: 201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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