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本港居民 > 稅務及應課稅品 > 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 > 薪俸稅 > 薪俸稅下申請部份或全部豁免徵稅 > 如何在報稅表申報入息

凡因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或退休金所獲得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或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本文介紹地域來源徵稅原則、香港以外地方所得入息的計稅方式、各類豁免入息徵稅,以及申請豁免入息徵稅或稅務寬免所須的佐證文件。
香港的稅制是按地域來源徵稅,凡因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或退休金所獲得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或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不論有關入息是否已在其他稅收管轄區繳稅。
在決定受僱工作的來源地時,以下3項都是相關的考慮因素:
一般而言,假如上述3項因素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該受僱工作即可視為源自香港以外地方。但稅務局保留權利在適當的個案中考慮該3項因素以外的情況。
以下連結載有更多相關的資料:
如你的受僱工作來源地是香港,例如:受僱於香港公司在港工作,即使你有部分職務在香港以外地方執行,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不過,你可按年申請將入息豁免徵稅或申請稅務寬免。
如你的受僱工作來源地是香港以外的地方,例如:由你的海外僱主指派到香港工作數年,並須在其他國家執行部分公務,稅務局只會就你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入息評稅,包括因提供該等服務而獲得的假期工資。一般而言,稅務局會按照每一課稅年度你留在香港的日數(在港逗留日數的基準)計算。
就計算因在香港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假期工資而言,在香港逗留的假期日數須按下列基準計算:
在香港逗留的假期日數 =
總假期日數x | 在香港工作的日數 全年工作的日數 |
在香港工作的日數 + 在外地工作的日數 + 總假期日數 = 365或 366
若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情況,你可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表格第60號)及其附錄內提出申請將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徵稅或寬減稅款:
只有部分從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即根據《稅務條例》第8(1A)(a)條申請豁免)
此項豁免只適用於在「非香港受僱工作」的僱員。在此情況下,由於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須徵收薪俸稅,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可豁免徵稅。獲豁免徵稅的入息款額,通常是按逗留時間分攤,並以在香港以外地方逗留的日數作為計算基準。
就計算留港的日數而言,離港日期和抵港日期合共當作一日計算。
示例
抵港日期 | 離港日期 | 留港日數 |
2月1日 晚上11時30分 | 2月4日 凌晨0時30分 | 3 |
3月1日 上午11時30分 | 3月1日 下午6時30分 | 1/2 |
因此,如你在某課稅年度的年薪為$365,000,而你在該年度在香港逗留100天,你的應評稅入息為$365,000 × $100/365 = $100,000。
在有關年度內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所有服務(即根據《稅務條例》第8(1A)(b)(ii)條申請豁免)
此項豁免一般可供從事「香港受僱工作」或「非香港受僱工作」人士申請。如納稅人在香港參加培訓、出席會議或匯報工作進度等,都會被視作在香港提供服務。若你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所有服務,則你在有關課稅年度從該受僱工作所得的全部入息可獲豁免徵收薪俸稅(政府僱員、船舶人員及飛機機員除外)。如你在有關年度內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天,期間即使有在香港提供服務,你從該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仍可全部豁免繳稅。
「到訪香港」是指短暫或臨時的逗留。香港居民回港是否屬到訪性質,須視乎其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若其工作基地已轉往外地及須長駐外地提供服務,偶爾回港會被視作是到訪性質。
在決定你到訪香港是否總共超過60天時,稅務局會以「身處當地天數」的方法計算,即使你並非整天停留在港,亦會作一天計算。因此,抵港及離港日會作兩天計算。
示例
抵港日期 | 離港日期 | 留港日數 |
2月1日 晚上11時30分 | 2月4日 凌晨0時30分 | 4 |
在有關年度內部分入息已課繳內地或其他地區稅款(即根據《稅務條例》第8(1A)(c)條申請豁免)
此項豁免一般只適用於在從事「香港受僱工作」的僱員。如你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服務,並已在提供服務的地區就你提供該等服務所得的入息繳付與香港薪俸稅性質上大致相同的稅項,則該部分已被徵收外地稅的入息,可根據《稅務條例》第8(1A)(c)條獲豁免徵收香港薪俸稅。在作出申請時,須提供外地完稅證明。
示例
你的年薪在某課稅年度是$300,000,而其中三分之二(即$200,000)是你在A國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
假如你已在A國就該$200,000入息繳付類似香港薪俸稅的稅項,則你在香港的應評稅入息只是$100,000。
如你是香港居民並在內地和香港均有提供服務,你從「香港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須全數包括在應評稅入息內。不過,如果你已在內地就內地履行職務所得的入息繳付個人所得稅,你可根據《稅務條例》第8(1A)(c)條申請該部分入息豁免徵稅,或選擇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申請稅收抵免。在作出申請時,須提供完稅證明。一般而言,根據第8(1A)(c)條申請入息豁免徵稅較申請稅收抵免可得到更多的稅務寬減。
豁免及寬免只批予能提供佐證文件的申請人。如你想申請豁免及寬免,必須遞交佐證文件並且填寫個別人士報稅表(B.I.R.表格第60號)附錄的第4部分(根據全面性雙重徵稅安排申請寬免)或第5部分(申請將個別人士報稅表(B.I.R. 表格第60號)第4.1部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徵稅)。
你若根據《稅務條例》第8(1A)(c)條申請豁免或寬免,或根據《安排》申請稅收抵免,則必須遞交完稅證明,例如內地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稅款收據及行程表。
在處理豁免或寬免申索時,可能要提供下列佐證文件:
| 離港日期 | 抵港日期 | 到訪地點 | 目的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