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报税表申报入息

凡因任何职位或受雇工作或退休金所获得的入息,如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均须课缴薪俸税。本文介绍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香港以外地方所得入息的计税方式、各类豁免入息征税,以及申请豁免入息征税或税务宽免所须的佐证文件。

受雇工作的来源地

香港是按地域来源征税,凡因任何职位或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获得的入息,如果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论有关入息是否已在其他税收管辖区缴税,均须课缴薪俸税。

在决定受雇工作的来源地时,以下3项都是考虑的因素:

  • 雇佣合约洽谈、订立和执行的地方;
  • 雇主的居住地;以及
  • 支付雇员薪酬的地方。

一般而言,假如上述3项因素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生,该受雇工作即可视为源自香港以外地方。但税务局保留权利在适当的个案中考虑该3项因素以外的情况。

以下连结载有更多相关的资料: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 (修订本):薪俸税的征收 (pdf 档案)

香港受雇工作

如你的受雇工作来源地是香港,例如:受雇于香港公司在港工作,即使你有部分职务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不过,你可按年申请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务宽免。

非香港受雇工作

如你的受雇工作来源地是香港以外的地方,例如:由你的非香港雇主指派到香港工作数年,并须在其他国家执行部分公务,税务局只会就你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得入息评税,包括因提供该等服务而获得的假期工资。一般而言,税务局会按照每一课税年度你逗留在香港的日数(在港逗留日数的基准)计算。

就计算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假期工资而言,在香港逗留的假期日数须按下列基准计算:

在香港逗留的假期日数 = 

在香港工作的日数 + 在外地工作的日数 + 总假期日数 = 365或 366

豁免全部或部分入息征税或税收抵免

若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况,你可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及其附录内提出申请将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申请税收抵免:

(A) 只有部分从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是源于香港(即《税务条例》第8(1A)(a)条)

此项豁免只适用于在「非香港受雇工作」的雇员。在此情况下,由于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须征收薪俸税,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可豁免征税。获豁免征税的入息款额,通常是按逗留时间分摊,并以在香港以外地方逗留的日数作为计算基准。

就计算留港的日数而言,离港日期和抵港日期合共当作一日计算。

示例 

抵港日期

离港日期

留港日数

2月1日

晚上11时30分

2月4日

凌晨0时30分

3

3月1日

上午11时30分

3月1日

下午6时30分

1/2

因此,如你在某课税年度的年薪为$365,000,而你在该年度在香港逗留100天,你的应予评税的入息为$365,000 × 100/365 = $100,000。

(B) 在有关年度内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所有服务(即《税务条例》第8(1A)(b)(ii)条)

此项豁免一般可供从事「香港受雇工作」或「非香港受雇工作」人士申请。如纳税人在香港参加培训、出席会议或汇报工作进度等,都会被视作在香港提供服务。除政府雇员、船舶人员及飞机机员外,若你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所有服务,则你在有关课税年度从该受雇工作所得的全部入息可获豁免征收薪俸税。如你在有关年度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天,期间即使有在香港提供服务,你从该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仍可全部豁免缴税。

「到访香港」是指短暂或临时的逗留。香港居民回港是否属到访性质,须视乎其个别情况而定。一般而言,若其工作基地已转往外地及须长驻外地提供服务,偶尔回港会被视作是到访性质。

在决定你到访香港是否总共超过60天时,税务局会以「身处当地天数」的方法计算,即使你并非整天停留在港,亦会作一天计算。因此,抵港及离港日会作两天计算。

示例 

抵港日期

离港日期

留港日数

2月1日

晚上11时30分

2月4日

凌晨0时30分

4

 

(C) 船舶人员及飞机机员 (即《税务条例》第8(2)(j)条的入息豁免征税条款)

这豁免条款只适用于船舶人员及飞机机员 (包括船长及机长)。 若此类人士在一评税基期内在香港逗留不超过六十天及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 (其中一个须为所考虑的课税年度) 的评税基期内,在香港逗留总共不超过一百二十天,则他们在该被考虑的课税年度内因提供服务所收取的入息可获豁免征收薪俸税。

就计算留港的日数而言,「过境日」会当作留港日数计算。 「过境日」是指该船务或机务人员到达香港境域,准备过境到别处地方但还没有进行护照过关检查而停留在港的日子。

示例

课税年度

(评税基期)

留港日数

过境日数

留港总日数

根据《税务条例》第8(2)(j)条豁免征收薪俸税

2020/21
(2020年 4月 1日 至 2021年 3月 31日)

59

16

75

不可以

2021/22
(2021年 4月 1日 至 2022年 3月 31日)

40

10

50

可以

2022/23
(2022年 4月 1日 至 2023年 3月 31日)

46

13

59

可以

 

(D) 在有关年度内部分入息已课缴香港以外地区税款

(i)《税务条例》第8(1A)(c)条的入息豁免征税

此项豁免一般只适用于在从事「香港受雇工作」的雇员。如你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服务,并已在提供服务的地区就你提供该等服务所得的入息缴付税款,而该外地税项与香港薪俸税性质上大致相同,则该部分已被征收外地税的入息,可根据第8(1A)(c)条获豁免征收香港薪俸税。在作出申请时,须提供外地完税证明。

示例

你的总入息在某课税年度是$300,000,而其中三分之二(即$200,000)是你在A国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假如你已在A国就该$200,000入息缴付类似香港薪俸税的税项,则你在香港的应予评税的入息只是$100,000。

(ii)《税务条例》第50条的税收抵免

此项宽免适用于属香港居民人士(即属香港税务居民的人),并在已与香港订立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的地区(「有安排地区」)就提供服务所得入息而缴付在该地区的税款。如你已在「有安排地区」缴付外地税款并能提供证明,你所缴付的外地税款可根据《税务条例》第50条获容许用作抵免就该入息而须在香港缴付的税款。

示例

你属香港居民人士。你的总入息在某课税年度是$3,000,000,而其中$1,000,000是你在A国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有关入息”)。你须就香港的总入息在香港缴付$450,000的薪俸税(以标准税率计算)和就有关入息在A国缴付$100,000的税款。假如A国是「有安排地区」, 而你就A国缴付的税款申请税收抵免,你在香港缴付的薪俸税款将会由$450,000减至$350,000。

(iii) 更改税务安排

截至2017/18课税年度止

如你是香港居民人士并在「有安排地区」就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缴付与香港薪俸税性质上大致相同的税款,你可根据第8(1A)(c)条申请该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选择根据第50条申请税收抵免。

2018/19课税年度起

  • 第8(1A)(c)条的入息豁免征税不再适用于任何人在「有安排地区」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入息。你只可根据《税务条例》第50条以税收抵免的方式就该收入申请双重课税宽免。
  • 就2018/19或之后的课税年度在香港缴付的税款提出的税收抵免申索,可在以下期限前(以较迟者为准)以书面提出:

    (a) 在有关课税年度结束后6年内;或
    (b) 如就已评定外地税款的收入在香港作出评税并需缴付税款或额外税款,则在作出该评税的日期后的6 个月内。 
  • 如你提出税收抵免申索,而评税主任拒绝依据该申索容许抵免,则该评税主任须向你发出书面拒绝通知,而你可就该拒绝通知享有与评税通知书相同的反对权及上诉权。
  • 双重课税宽免的款额(不论是根据第8(1A)(c)条的入息豁免征税或第50条的税收抵免),不得超逾假使你已采取所有尽量减少外地税款步骤而缴交的税款。你须采取所有合理步骤(如就宽免、扣除、扣减或免税额等提出申索及为税务目的而作出选择)以尽量减少须就有关收入而在境外地区缴付的外地税款。
  • 如你已获得双重课税宽免(不论是根据第8(1A)(c)条的入息豁免征税或第50条的税收抵免),在其后因根据境外地区的法律,调整有关的外地税款,以致该宽免的款额变得过高,你须在该项调整作出后的3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已与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的地区双重课税宽免的常见问题

(E) 可获薪俸税宽减的具资格附带权益(即《税务条例》附表16D)

由2020/21课税年度开始,合资格雇员可就为经核证投资基金或指明实体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以利润关联回报的方式收取或获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申请薪俸税宽减。

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常见问题

申请豁免入息征税或税务宽免

豁免及宽免只批予能提供佐证文件的申请人。如你想申请豁免及宽免,必须提交佐证文件并且填写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附录的第3部分(根据双重课税安排申请宽免)或第4部分(申请将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第4.1部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税)。

如你就具资格附带权益申请税务宽减,你须填写个别人士报税表附录第4部分,以及填妥补充表格SP4,该表格可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soleprop_c)下载。当完成填写后,你须列印及签署补充表格SP4,并连同报税表一并交回。

佐证文件

你若根据《税务条例》第8(1A)(c)条申请豁免或宽免,或根据双重课税安排申请税收抵免,则必须提交完税证明,例如内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税款收据及行程表。

在处理豁免或宽免申索时,你可能要提供下列佐证文件:

  • 雇佣合约
  • 到港工作指派书(适用于来港工作的外籍人士)
  • 由香港以外地方的税务机构发出的税单或税款收据
  • 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证明你在有关课税年度在香港的出入境活动
  • 列明你在有关课税年度(1/4/yyyy–31/3/yyyy)在香港的出入境活动明细表,格式如下:

 

离港日期

抵港日期

到访地点
(国家/城市的名称)

目的
(例如公干、度假)

1.

 

 

 

 

2.

 

 

 

 

3.

 

 

 

 

4.

 

 

 

 



本页内容对你有帮助吗?
本页内容对你有帮助吗?
欢迎输入你的意见!(可选择填写)
请注意: 此表格并非用作处理查询或投诉,如需协助,请致电(852)183 5500或电邮enquiry@1835500.gov.hk 联络24小时服务的支援中心。联络24小时服务的支援中心。
多谢!你的意见只会用作改善「香港政府一站通」。
覆检日期: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