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人可從應課薪俸稅入息或個人入息課稅入息中,申索居所貸款利息扣除。以下介紹居所貸款利息扣除所須符合資格、可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情況、已婚人士可得的扣除、撤回申索的期限,以及所須保留的證明文件。
你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可從應課薪俸稅入息或個人入息課稅入息總額中扣除。按標準稅率繳稅的人士同樣可以受惠。
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必須符合下述所有條件:
在《2004年稅務(修訂)條例》於2004年6月25日生效前,只有購買可和住宅一起根據《差餉條例》作為單一物業一併估價的車位所招致的利息,始可獲扣除。上述修訂條例已撤消此限制,而有關修訂並有追溯效力至1998/99課稅年度。但購買車位所招致的利息扣除仍須符合居所貸款利息扣除的其他準則。此外,購買的車位須為擁有人自用,並與申索居所貸款利息的有關住宅位於相同的發展物業內,而納稅人在申索購買車位的貸款利息時,亦須同時就該物業的居所貸款利息在同一課稅年度作出申索。
如你受惠於上述修訂條例,但先前未獲扣除2002/2003及2003/04課稅年度內支付上述購買車位所招致的利息,你可申請申索有關利息扣除。有關申請必須於有關課稅年度完結後的6年內提出。
可扣除額是你在該課稅年度實際已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但以該課稅年度的最高限額為上限。
課稅年度 | 最高限額 |
2002/03 | $150,000 |
2003/04及以後的課稅年度 | $100,000 |
稅務局特別編寫18個有關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情況,讓你瞭解稅務局如何決定可扣除的金額。
以下將解釋幾個常見的情況,並提供載有相關背景的連結。
唯一擁有人
如果你是該住宅的唯一擁有人並將該住宅用作你的居住地方,可扣除額是你在該課稅年度實際已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但以該課稅年度的最高限額為上限。
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
如果你是該住宅的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有關的居所貸款利息須視為由各聯權共有人以人數按比例繳付,或視為由各分權共有人以所佔擁有權按比例繳付,你可申請扣除指定的居所貸款利息款額。
按揭貸款並非全部用於購買住宅或部分作住宅以外用途
如果你所取得的按揭貸款部分用於購買住宅、其餘用作其他用途,或你的住宅部分用作其他用途,則在計算其扣除額時,你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須按比例減少。
在住宅未用作居住地方前所繳付的利息
在住宅未用作居住地方前(例如在建築期內)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不可扣除。
擁有多個居住地方
如果你擁有多於一個居住地方,你只可以就你主要居住地方申索扣除。同樣地,若你及你配偶各自擁有一所住宅,只有其中一方可以就你們共同視為主要居住地方的住宅申索扣除。
《2006年收入條例》於2006年5月24日通過,將有關的利息扣除期限由為期7年延長至為期10年,最高可扣除額維持為每年$100,000,並追溯至2005/06課稅年度生效。
每位人士可享有10個課稅年度(不論是否連續)的扣除。你在獲得扣除後,稅務局局長會發出通知,列明所餘容許扣除年數。
已婚人士在4種情況可申請居所貸款利息扣除。下文將解釋這些情況,並提供載有相關背景的連結。
夫婦分開計算薪俸稅
一般來說,夫婦的應課薪俸稅入息是以分開評稅方式計算的。若你和你配偶共同擁有該物業,你們須在報稅表內申索各自的居所貸款利息扣除。
夫婦合併計算薪俸稅
如果你和你配偶均有應課薪俸稅入息,而其中一方的入息低於其可容許扣除的居所貸款利息與個人免稅額的總和(即免繳薪俸稅),則你們可以申請合併評稅,而居所貸款利息將會從你們的合計應評稅入息中扣除。
提名配偶申索扣除
根據《稅務條例》第26F條,若夫婦任何一方是有關住宅的業主,而他/她在該課稅年度完全沒有應課稅的入息、物業或利潤,他/她可提名其配偶申索扣除其居所貸款利息。「沒有應課稅利潤」包括營業虧損。提名只限於配偶,例如父親不能提名兒子申索其居所貸款利息。
提名必須逐年提出,由提名人在其配偶的個別人士報稅表上簽署以示同意。該業主(而非實際獲給予居所貸款利息扣除的配偶)將被視為已獲一個課稅年度的利息扣除。
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只適用於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假若你的配偶(有關住宅的業主)沒有薪俸入息,但有其他應課稅收入(如租金收入或業務收入),則你們必須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才可申索扣除你配偶的居所貸款利息。
如果你和你配偶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你們任何一方所繳付的可容許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會先從其入息總額中扣除。未完全扣除的部分將會用以抵銷其配偶的入息總額。若仍有餘額,則該餘額是不可以結轉入未來的課稅年度用以抵銷任何一方在該等年度的入息總額。
你應注意以下重要事項:
你可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B.I.R.表格第60號)內提出有關申索扣除。你須填妥第7.1及7.3部,如涉及物業再次按揭或第二次按揭貸款的利息支出,你還須填妥第7.4部。
你提交報稅表時無須附上支付利息的證明,但你必須保存有關文件7年。在處理該項申請時,評稅主任可要求你提交下述文件:
如果居所貸款利息已從你的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計算中扣除,而你希望撤回申索該等扣除,則有關撤回申索須在稅務局局長發出通知後6個月內以書面提出。
《稅務條例》規定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犯下列事項,會被重罰:
想瞭解更多有關居所貸款利息扣除的資料,可致電187 8088向稅務局查詢,或透過以下連結取得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