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

如你或你配偶支付你或你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安老院的開支,你便可就有關開支申索稅項扣除。本文介紹申索資格、可容許扣除額、此項扣除如何成為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外的另一選擇,以及查詢更多相關資料的途徑。

所須符合資格

你可申索從你的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計算中扣除你或你配偶為你或你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繳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顧開支。按標準稅率繳稅的人士同樣可申索此項扣除。

申索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須是你或你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 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必須已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津貼。
  • 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是在安老院接受住宿照顧。
  • 該開支必須支付予安老院或任何代該安老院行事的人士。
  • 該開支必須由你或你配偶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支付(不包括由任何人士或機構付還的數額)。丈夫可申索扣除其妻子所繳付的款項,反之亦然。
  • 有關安老院必須是在香港境內,並持有社會福利署根據《安老院條例》發出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又或是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註冊的護養院。
  • 在一課稅年度,就每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作出的扣除,只能給予一名申索人。凡有超過一名有權申索扣除的人士就一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宿照顧開支付出款項,該等人士須就誰人在有關課稅年度申索扣除住宿照顧開支達成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則無人能獲得該扣除。

「父母」一詞是指:

  • 你或你配偶的親生父母;或
  • 依法領養你或你配偶的養父母;或
  • 你或你配偶的繼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一詞是指:

  • 你或你配偶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或
  • 你或你配偶的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或
  • 你或你配偶的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可容許扣除額

可扣除額是在有關課稅年度實際繳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顧開支,每課稅年度就每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容許的扣除額以$60,000為上限。

在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年屆60歲的年度,容許扣除的住宿照顧開支上限仍然是$60,000,而不是按該人士60歲生日之前和以後的日數作出攤分。

可獲扣除的款額只包括為在安老院居住的人士提供照顧的費用(例如住宿、飲食、護理及雜項開支)。支付予醫生或醫院的醫藥費、由安老院代該名住宿者支付並獲得付還的私人費用(例如一些按個別人士的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均不可扣除。

就有關受養人給予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的另一選擇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是就有關長者給予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的另一選擇。若任何人已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獲得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則他/她或其他人士便不可以在同一課稅年度再就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申索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長者住宿照顧開支須在給予免稅額之前扣除,你不能同時申索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及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

例子

假設你並非以標準稅率方式計算稅款,你父親已年滿60歲,而你支付了他住宿安老院的費用$35,000,你可選擇申請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35,000),或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30,000)。明顯地,選擇前者會對你較為有利。

申索扣除辦法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申索扣除可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B.I.R.表格第60號)第8.4部內提出。如該申索並沒有在個別人士報稅表內提出,而你在提交報稅表後才打算提出申索,你可填寫並交回I.R.表格第6071號。不過,此申索須在不遲於有關課稅年度結束後的6年內提出。

證明文件

你提交報稅表時,無須提交證明文件,但須保存有關文件(例如由安老院發出的收據),以備稅務局查閱。

更多資料

以下連結載有更多關於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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