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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如你收取物業的出租收入或租約頂手費,你須在個別人士報稅表(如物業是全權擁有)或物業稅報稅表(如物業是部分擁有)內申報。本文提供出租收入及租約頂手費的課稅詳情。

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包括:

  • 已收或應收的租金總額;
  • 為樓宇使用權而支付的許可證費用;
  • 向業主支付的服務費、管理費;
  • 由住客支付的業主開支,例如修理費及物業稅;
  • 曾作不能追回租金扣除而現已收回的款額;及
  • 租約頂手費。

租約頂手費

租約頂手費須課稅

法例規定,租約頂手費與租金收入一樣須課物業稅。

須當作租約第一年的收入

如你曾收取租約頂手費,該收入將會被納入租約第一年的物業應評稅值內。

最多可攤分至36個月

不過,如該筆頂手費所屬的租約期並非包含在任何一個課稅年度內,你應以租約期或3年期按月平均分攤該筆款額,兩者以時間較短的為準,並在有關課稅年度申報相關款項為租金收入。

例子

你於2008年6月1日開始把物業以為期24個月的租約出租給一商戶,並於2008年5月1日從該商戶收到頂手費$60,000。

  • 你應以租約期按月平均分攤該筆頂手費及在有關課稅年度申報按月分攤的相關款項為租金收入。計算方法如下:
課稅年度 應評稅值
2008/09$60,000 x 10/24 =$25,000
2009/10$60,000 x 12/24 =$30,000
2010/11$60,000 x 2/24   =$  5,000
  $60,000

 

  • 如租約為期48個月,頂手費便應按租約生效日期起,以36個月平均分攤,並在有關課稅年度申報相關的款項為租金收入。計算方法如下:
課稅年度 應評稅值
2008/09$60,000 x 10/36 =$16,667
2009/10$60,000 x 12/36 =$20,000
2010/11$60,000 x 12/36 =$20,000
2011/12$60,000 x 2/36   =$  3,333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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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1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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