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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如你收取物业的出租收入或租约顶手费,你须在个别人士报税表(如物业是全权拥有)或物业税报税表(如物业是部分拥有)内申报。本文提供出租收入及租约顶手费的课税详情。

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包括:

  • 已收或应收的租金总额;
  • 为楼宇使用权而支付的许可证费用;
  • 向业主支付的服务费、管理费;
  • 由住客支付的业主开支,例如修理费及物业税;
  • 曾作不能追回租金扣除而现已收回的款额;及
  • 租约顶手费。

租约顶手费

租约顶手费须课税

法例规定,租约顶手费与租金收入一样须课物业税。

须当作租约第一年的收入

如你曾收取租约顶手费,该收入将会被纳入租约第一年的物业应评税值内。

最多可摊分至36个月

不过,如该笔顶手费所属的租约期并非包含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内,你应以租约期或3年期按月平均分摊该笔款额,两者以时间较短的为准,并在有关课税年度申报相关款项为租金收入。

例子

你于2008年6月1日开始把物业以为期24个月的租约出租给一商户,并于2008年5月1日从该商户收到顶手费$60,000。

  • 你应以租约期按月平均分摊该笔顶手费及在有关课税年度申报按月分摊的相关款项为租金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课税年度 应评税值
2008/09$60,000 x 10/24 =$25,000
2009/10$60,000 x 12/24 =$30,000
2010/11$60,000 x 2/24   =$  5,000
  $60,000

 

  • 如租约为期48个月,顶手费便应按租约生效日期起,以36个月平均分摊,并在有关课税年度申报相关的款项为租金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课税年度 应评税值
2008/09$60,000 x 10/36 =$16,667
2009/10$60,000 x 12/36 =$20,000
2010/11$60,000 x 12/36 =$20,000
2011/12$60,000 x 2/36   =$  3,333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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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1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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