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住宅物業

出租住宅物業涉及許多法律程序和財務安排。你須了解作為業主的權利和責任,以及注意下列各項要點,以確保出租過程順利進行。

尋找租客

你可自行尋找租客或委託持牌地產代理替你處理出租住宅物業的事宜。不管哪一種做法,你均須在簽訂租賃前向準租客提供準確的物業資料。如你選擇委託地產代理,則須在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前跟代理澄清有關的委託詳情,例如佣金數額及繳付期限。

租賃的實務與程序委託地產代理的常見問題牌照目錄安心租屋指南(pdf檔案)

如你已將物業按揭,你必須在出租前先取得承按人(例如銀行或財務機構)的同意,否則你可能違反和承按人所訂立的按揭協議,而承按人可因此收回該物業。

出租已按揭物業

簽訂租賃協議

你和租客一般可自行協商租賃協議上的條款,但須確保內容不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住宅物業租賃有關租賃事宜的常見問題

租賃印花稅

租賃協議須於簽訂後的30天內加蓋印花。你可選擇透過互聯網、郵寄或親臨稅務局的印花稅署為租賃協議加蓋印花。業主和租客雙方均有法律責任繳付印花稅。一般情況下,印花稅的費用會由業主和租客分擔,但也可因應個別協議而異。

印花稅資料電子物業印花服務計算租賃協議的物業印花稅

提交報稅表

業主或房東須按有關課稅年度內的實際租金收入課稅。如你有租金收入並須課稅,除非你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相關報稅表以申報收入,否則你須於該年度評稅基期(即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完結後四個月內(即為7月31日或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稅務局,並敘明收入的詳情。你可選用稅務局提供的物業出租通知書(I.R.6129)。

身為業主或房東的你還有其他責任,包括保存足夠的租務紀錄。

物業出租通知書(I.R.6129)(pdf檔案)物業稅資料物業稅網上講座

為租賃協議辦理註冊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租期超過三年的租約須於簽訂後的一個月內向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其他租賃協議,尤其是包含續租權條款的協議,也可在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請注意租賃協議須於加蓋印花後,方可在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及在有需要時被接納為法庭認可的證據。

契約註冊須知契約註冊費用

繳交差餉及地租/地稅

你須於租賃協議簽訂後的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以便批署。在期限過後才提交通知書須繳付費用港幣310元。通知書經批核後,你會獲發回副本,讓你可以在有需要時提出法律訴訟以追收租金。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pdf檔案)有關新租出或重訂協議的常見問題

你或租客須根據租賃協議所訂條款,承擔繳交差餉及地租/地稅的責任。業主或租客均可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地政總署提供的多項網上服務,繳付差餉及地租/地稅。

更多關於差餉及地租/地稅的資料

業主的權利及責任

你和租客應在租賃協議內列出各自的權利和責任。不過,除非協議中載有意思相反的明確條款,一些隱含的業主和租客權責會自動適用於租約,例如業主有確保租客在租賃期內能夠享用物業,以及出租物業適合居住的責任。

業主和租客的隱含權利和責任一般租約的條文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定,假如業主和租客沒有就繳交租金及欠交租金時的沒收條件作出任何明確協議,租賃協議的隱含規定則為租客須在到期日繳交租金;而假如租客沒有在到期日15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即可沒收租賃。

追討欠租須知業主沒收租賃的法定理由

續租事宜

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你和租客皆可自行決定是否就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租賃協議續約。但若協議包含續租權的條款或訂有其他保留續租權的協議,租客便可優先選擇是否延續原有的租賃。

有關續租須注意事宜

若你決定出售已出租物業,你須通知你的租客。若租客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協議,原有租賃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請注意跟租客及新業主釐清歸還租賃按金的責任。

有關附有租約物業的出售事宜

終止租賃

於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固定租期租賃合約將於租期屆滿後終止,業主及租客均無須發出終止通知書。你或租客也可以按雙方協議,或根據租約內的中斷租期條款提早終止租賃。

有關終止租賃的常見問題租約期滿前終止租賃

免費諮詢及援助

如你就租務事宜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協助,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尋求免費的諮詢、協助及調解服務,你也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免費法律意見。

差餉物業估價署就租務問題提供的免費服務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

注意:以上文章僅為一般指引。如有任何疑問,請查閱相關法例或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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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