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住宅物业

出租住宅物业涉及许多法律程序和财务安排。你须了解作为业主的权利和责任,以及注意下列各项要点,以确保出租过程顺利进行。

寻找租客

你可自行寻找租客或委托持牌地产代理替你处理出租住宅物业的事宜。不管哪一种做法,你均须在签订租赁前向准租客提供准确的物业资料。如你选择委托地产代理,则须在签订地产代理协议前跟代理澄清有关的委托详情,例如佣金数额及缴付期限。

租赁的实务与程序委托地产代理的常见问题牌照目录安心租屋指南(仅提供繁体pdf档案)

如你已将物业按揭,你必须在出租前先取得承按人(例如银行或财务机构)的同意,否则你可能违反和承按人所订立的按揭协议,而承按人可因此收回该物业。

出租已按揭物业

签订租赁协议

你和租客一般可自行协商租赁协议上的条款,但须确保内容不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住宅物业租赁有关租赁事宜的常见问题

租赁印花税

租赁协议须于签订后的30天内加盖印花。你可选择透过互联网、邮寄或亲临税务局的印花税署为租赁协议加盖印花。业主和租客双方均有法律责任缴付印花税。一般情况下,印花税的费用会由业主和租客分担,但也可因应个别协议而异。

印花税资料电子物业印花服务计算租赁协议的物业印花税

提交报税表

业主或房东须按有关课税年度内的实际租金收入课税。如你有租金收入并须课税,除非你已收到税务局发出的相关报税表以申报收入,否则你须于该年度评税基期(即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完结后四个月内(即为7月31日或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并叙明收入的详情。你可选用税务局提供的物业出租通知书(I.R.6129)。

身为业主或房东的你还有其他责任,包括保存足够的租务纪录。

物业出租通知书(I.R.6129)(pdf档案)物业税资料物业税网上讲座

为租赁协议办理注册

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租期超过三年的租约须于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向土地注册处办理注册。其他租赁协议,尤其是包含续租权条款的协议,也可在土地注册处办理注册。

请注意租赁协议须于加盖印花后,方可在土地注册处办理注册,及在有需要时被接纳为法庭认可的证据。

契约注册须知契约注册费用

缴交差饷及地租/地税

你须于租赁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提交新租出或重订协议通知书以便批署。在期限过后才提交通知书须缴付费用港币310元。通知书经批核后,你会获发回副本,让你可以在有需要时提出法律诉讼以追收租金。

新租出或重订协议通知书(表格CR109)(pdf档案)有关新租出或重订协议的常见问题

你或租客须根据租赁协议所订条款,承担缴交差饷及地租/地税的责任。业主或租客均可利用差饷物业估价署及地政总署提供的多项网上服务,缴付差饷及地租/地税。

更多关于差饷及地租/地税的资料

业主的权利及责任

你和租客应在租赁协议内列出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不过,除非协议中载有意思相反的明确条款,一些隐含的业主和租客权责会自动适用于租约,例如业主有确保租客在租赁期内能够享用物业,以及出租物业适合居住的责任。

业主和租客的隐含权利和责任一般租约的条文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规定,假如业主和租客没有就缴交租金及欠交租金时的没收条件作出任何明确协议,租赁协议的隐含规定则为租客须在到期日缴交租金;而假如租客没有在到期日15天内缴交租金,业主即可没收租赁。

追讨欠租须知业主没收租赁的法定理由

续租事宜

根据《2004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你和租客皆可自行决定是否就2004年7月9日或之后签订的租赁协议续约。但若协议包含续租权的条款或订有其他保留续租权的协议,租客便可优先选择是否延续原有的租赁。

有关续租须注意事宜

若你决定出售已出租物业,你须通知你的租客。若租客没有和新业主重新签订协议,原有租赁协议上的条款将继续生效。请注意跟租客及新业主厘清归还租赁按金的责任。

有关附有租约物业的出售事宜

终止租赁

于2004年7月9日或之后签订的固定租期租赁合约将于租期届满后终止,业主及租客均无须发出终止通知书。你或租客也可以按双方协议,或根据租约内的中断租期条款提早终止租赁。

有关终止租赁的常见问题租约期满前终止租赁

免费谘询及援助

如你就租务事宜有任何问题或需要协助,可向差饷物业估价署寻求免费的谘询、协助及调解服务,你也可透过当值律师服务寻求免费法律意见。

差饷物业估价署就租务问题提供的免费服务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免费法律谘询

注意:以上文章仅为一般指引。如有任何疑问,请查阅相关法例或征询法律意见。

本页内容对你有帮助吗?
本页内容对你有帮助吗?
欢迎输入你的意见!(可选择填写)
请注意: 此表格并非用作处理查询或投诉,如需协助,请致电(852)183 5500或电邮enquiry@1835500.gov.hk 联络24小时服务的支援中心。联络24小时服务的支援中心。
多谢!你的意见只会用作改善「香港政府一站通」。
修订日期: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