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非居港人士,而有意在本港投資或開設業務,你須知道如何申請商業登記,以及應繳付那些與業務有關的稅款。本文提供商業登記、利得稅、物業稅及印花稅的資料。
《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規定,任何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均須在開業後1個月內,為其業務申請商業登記,並在營業地點展示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如登記資料有所變更,經營者須在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商業登記並非以規管商業活動為目的,亦不等同於營業執照。商業登記旨在收集業務經營者的資料,供稅務局開立稅務檔案,及公眾人士在交易前參考之用。
你可以於網上申請商業登記及更改業務資料,詳情請瀏覽以下網頁。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
徵稅對象無分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無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在香港納稅。
作為業務經營者,你須備存足夠的業務紀錄至少7年,並就業務上任何與稅務有關的變動以書面通知稅務局。
如果你從出租位於香港的物業中獲取收入,就應該繳付物業稅。
作為業主,你須保存至少7年的租務紀錄,以佐證向稅務局申報的租金收入。如果你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假使你沒有從出租物業收取任何收入,你亦須於註明的限期內填妥並提交報稅表。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就某類文件徵收稅款,包括售賣轉易契(樓契);住宅物業買賣協議、不動產租約(租約),以及香港證券轉讓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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