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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根據《稅務條例》訂明的理由,以書面申請緩繳部分或全部暫繳稅。本文為你解釋有關的申請限期、方法及理由。
你的緩繳暫繳稅申請書必須在以下期間內送交稅務局:
如你的暫繳稅款是分兩期繳交,而你在限期前已繳交了第一期稅款,你仍可申請暫緩繳交第二期的全部或部分稅款,但必須遵守稅務條例訂明的申請限期和理由。
你必須以書面提出申請緩交暫繳稅。你可下載I.R. 1121號表格,填妥表格有關部分,然後交回稅務局。
郵寄地址:
稅務局局長
香港告士打道郵政局郵箱28487號
傳真號碼: 2519 6896
你也可在電腦安裝「電子表格」程式,然後以電子方式填寫及遞交I.R. 1121號表格。
你可根據以下其中一個情況申請緩繳暫繳利得稅:
你可根據以下其中一個情況申請緩繳暫繳薪俸稅:
你須在申請書內清楚填寫整個課稅年度的估計入息的數額。例如:你打算申請暫緩繳交2008/09課稅年度的暫繳薪俸稅,你須列明你於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估計入息,並提供入息減少的原因,例如失業、退休及減薪。
你可根據以下其中一個情況申請緩繳暫繳物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