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及上訴

收到評税通知書時,你應小心核對各項評定的入息、利潤、免税額及獲扣減的項目,並留意「評税主任附註」(如適用),以了解評税的基準或申索免税額及扣減不獲批准的原因。如你不同意評税結果,你可提出反對及上訴。本文提供有關如何反對評税及上訴的資料。

反對評税

提出反對

如你不同意評税結果,你可在訂明期限內以書面清楚說明反對評税的理由。你亦可填妥在IR831表格中,適用於反對的相關部分,簽署後交回税務局:

郵寄地址:

税務局局長
香港九龍協調道郵政局郵箱28777號

傳真號碼:2877 1232

本局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為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詳情)

下載反對評税的IR831表格

如果你反對的估計評税是由於未有提交報税表,你提交反對通知書時須一併提交填妥的報税表及帳目(如適用)。

期限

反對通知書必須在評税通知書發出日期後的1個月內,由税務局接獲。如你已申請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根據這課税方式所發出的評税通知書,不會延長先前已發出的物業税、利得税或薪俸税評税的反對期限。

如果税務局局長接納你是因為不在香港、患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在指定期限內發出反對通知書,才會考慮接受你逾期提交的反對通知書。你應在反對通知書或IR831表格內,提供逾期提交反對通知書的原因。

經「税務易」帳戶提交反對通知書

如你已開立「税務易」帳戶,你可經該帳戶提交有關薪俸税、全權擁有物業的物業税及/或獨資業務的利得税評税的反對通知書。

更多有關「税務易」資料的詳情

以電子方式提交反對通知書

税務局接受以電子方式所提交的反對通知書。當你以電子方式向政府提交表格,你須使用「政府電子表格」(以軟件形式提供),以產生有關電子紀錄,並作出數碼簽署(如有規定)。有關電子提交的規格、方式及程序的詳情,請瀏覽以下的網頁。

更多有關提交電子資料的詳情

繳税或暫緩繳税

即使作出反對通知或上訴通知,你仍須在評税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税款,除非税務局局長命令在等候該項反對或上訴的結果時可緩繳整筆税款或其部分。

更多有關繳付所爭議的税款和獲緩繳税款的利息的資料

處理反對個案

在許多情況下,評税主任在處理反對個案時,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資料或事實根據。經考慮新的和進一步的資料後,評税主任可能會修訂評税或向你發出修訂評税建議。如反對評税個案未能達成協議,該反對將轉交税務局局長作出決定。局長會考慮確認、減少、增加或取消評税,並在合理時間內將決定連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你。

向税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税務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裁決機構。法例規定,該委員會由1名主席、10名副主席及不超過150 名其他成員組成。主席及副主席須為曾受法律訓練並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士,而所有成員均須由行政長官委任。

更多關於税務上訴委員會的資料

就税務局局長的決定提出上訴

如你打算就税務局局長的決定向税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你應在税務局局長發出書面決定後的1個月內,以書面向税務上訴委員會書記提出。你的上訴通知書必須附有以下資料:

  • 局長的書面決定副本(包括決定所依據的理由、事實陳述書和所有附錄);及

  • 上訴理由陳述書。

同時,你須向税務局局長送達一份上訴通知書及上訴理由陳述書的副本。

如税務上訴委員會接納你是因為患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原因而未能於1個月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委員會可考慮將上訴限期延長。

就補加税評税提出上訴

你可就根據税務條例第82A條作出的補加税評税(即罰款) 提出上訴。你須在補加税評税通知書發給你後的1個月內,以書面提交税務上訴委員會書記。你的上訴通知書必須附有以下資料:

  • 評税通知書副本一份;
  • 就該項評税提出上訴理由的陳述;
  • 根據第82A(4)條發出的擬評定補加税通知書的副本一份(如有的話);及
  • 根據第82A(4)條作出的任何書面申述的副本一份。

同時,你須向税務局局長送達一份上訴通知書及上訴理由陳述書的副本。

如税務上訴委員會接納你是因為患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於1個月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委員會可考慮將上訴限期延長。

聆訊過程及結果

所有上訴均閉門聆訊,但公佈聆訊結果時,不會公開上訴人身分。上訴人須承擔證明上訴所針對的評税額過多或不正確的舉證責任。未能履行這項責任可導致上訴失敗。

在聆訊上訴後,税務上訴委員會可確認、減少、增加或取消上訴所針對的評税額,亦可將案件連同委員會的意見發回税務局局長處理。如委員會沒有減少或取消評税,上訴人可能會被命令繳付一筆不超過$25,000的款項,作為委員會的訟費。

向法庭提出上訴

如上訴人或税務局局長任何一方不同意税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可針對委員會該項決定而就法律問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該上訴許可申請必須:

  • 藉以陳述書支持的傳票提出。該陳述書須列明上訴理由及應批予許可的理由;及
  • 在委員會作出有關決定的日期後的1個月內,或委員會以書面通知上訴人或局長有關上訴的決定的通訊日期後的1個月內,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遞交,並送達提出申請的另一方〈即上訴人或局長,按情況而定〉。

獲原訟法庭批予上訴許可的上訴人或税務局局長,在上訴法庭許可下,可就委員會的決定直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法庭可作出包括繳付訟費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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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