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及上诉

收到评税通知书时,你应小心核对各项评定的入息、利润、免税额及获扣减的项目,并留意「评税主任附注」(如适用),以了解评税的基准或申索免税额及扣减不获批准的原因。如你不同意评税结果,你可提出反对及上诉。本文提供有关如何反对评税及上诉的资料。

反对评税

提出反对

如你不同意评税结果,你可在订明期限内以书面清楚说明反对评税的理由。你亦可填妥在IR831表格中,适用于反对的相关部分,签署后交回税务局:

邮寄地址:

税务局局长
香港九龙协调道邮政局邮箱28777号

传真号码:2877 1232

本局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详情)

下载反对评税的IR831表格

如果你反对的估计评税是由于未有提交报税表,你提交反对通知书时须一并提交填妥的报税表及账目(如适用)。

期限

反对通知书必须在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的1个月内,由税务局接获。如你已申请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根据这课税方式所发出的评税通知书,不会延长先前已发出的物业税、利得税或薪俸税评税的反对期限。

如果税务局局长接纳你是因为不在香港、患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发出反对通知书,才会考虑接受你逾期提交的反对通知书。你应在反对通知书或IR831表格内,提供逾期提交反对通知书的原因。

经「税务易」账戶提交反对通知书

如你已开立「税务易」账戶,你可经该账戶提交有关薪俸税、全权拥有物业的物业税及/或独资业务的利得税评税的反对通知书。

更多有关「税务易」资料的详情

以电子方式提交反对通知书

税务局接受以电子方式所提交的反对通知书。当你以电子方式向政府提交表格,你须使用「政府电子表格」(以软件形式提供),以产生有关电子纪录,并作出数码签署(如有规定)。有关电子提交的规格、方式及程序的详情,请浏览以下的网页。

更多有关提交电子资料的详情

缴税或暂缓缴税

即使作出反对通知或上诉通知,你仍须在评税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缴付税款,除非税务局局长命令在等候该项反对或上诉的结果时可缓缴整笔税款或其部分。

更多有关缴付所争议的税款和获缓缴税款的利息的资料

处理反对个案

在许多情况下,评税主任在处理反对个案时,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资料或事实根据。经考虑新的和进一步的资料后,评税主任可能会修订评税或向你发出修订评税建议。如反对评税个案未能达成协议,该反对将转交税务局局长作出决定。局长会考虑确认、减少、增加或取消评税,并在合理时间内将决定连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你。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税务上诉委员会是一个独立裁决机构。法例规定,该委员会由1名主席、10名副主席及不超过150 名其他成员组成。主席及副主席须为曾受法律训练并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士,而所有成员均须由行政长官委任。

更多关于税务上诉委员会的资料

就税务局局长的决定提出上诉

如你打算就税务局局长的决定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你应在税务局局长发出书面决定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向税务上诉委员会书记提出。你的上诉通知书必须附有以下资料:

  • 局长的书面决定副本(包括决定所依据的理由、事实陈述书和所有附录);及

  • 上诉理由陈述书。

同时,你须向税务局局长送达一份上诉通知书及上诉理由陈述书的副本。

如税务上诉委员会接纳你是因为患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原因而未能于1个月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委员会可考虑将上诉限期延长。

就补加税评税提出上诉

你可就根据税务条例第82A条作出的补加税评税(即罚款) 提出上诉。你须在补加税评税通知书发给你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提交税务上诉委员会书记。你的上诉通知书必须附有以下资料:

  • 评税通知书副本一份;
  • 就该项评税提出上诉理由的陈述;
  • 根据第82A(4)条发出的拟评定补加税通知书的副本一份(如有的话);及
  • 根据第82A(4)条作出的任何书面申述的副本一份。

同时,你须向税务局局长送达一份上诉通知书及上诉理由陈述书的副本。

如税务上诉委员会接纳你是因为患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因由而未能于1个月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委员会可考虑将上诉限期延长。

聆讯过程及结果

所有上诉均闭门聆讯,但公布聆讯结果时,不会公开上诉人身分。上诉人须承担证明上诉所针对的评税额过多或不正确的举证责任。未能履行这项责任可导致上诉失败。

在聆讯上诉后,税务上诉委员会可确认、减少、增加或取消上诉所针对的评税额,亦可将案件连同委员会的意见发回税务局局长处理。如委员会没有减少或取消评税,上诉人可能会被命令缴付一笔不超过$25,000的款项,作为委员会的讼费。

向法庭提出上诉

如上诉人或税务局局长任何一方不同意税务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可针对委员会该项决定而就法律问题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该上诉许可申请必须:

  • 藉以陈述书支持的传票提出。该陈述书须列明上诉理由及应批予许可的理由;及
  • 在委员会作出有关决定的日期后的1个月内,或委员会以书面通知上诉人或局长有关上诉的决定的通讯日期后的1个月内,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递交,并送达提出申请的另一方〈即上诉人或局长,按情况而定〉。

获原讼法庭批予上诉许可的上诉人或税务局局长,在上诉法庭许可下,可就委员会的决定直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法庭可作出包括缴付讼费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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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2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