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付所爭議的税款及獲緩繳税款的利息

當你就評税作出反對或上訴通知,你或須要在等候反對或上訴結果期間繳付税款和日後繳付獲緩繳税款的利息。本文提供有關繳付所爭議的税款和獲緩繳税款利息的資料。

繳付所爭議的税款

即使你已作出反對通知或上訴通知,你仍須在評税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税款,除非税務局局長命令在等候該項反對或上訴的結果時,你可獲緩繳整筆税款或其部分。

税務局局長可發出附加條件的緩繳税款命令,即命令提出反對或上訴的納税人或由他人代為提出反對或上訴的納税人按税務局局長的規定為獲准緩繳的税款或其部分而提供以下的繳款保證:

  • 購買根據《儲税券條例》(第289章) 發出的儲税券;或
  • 提供銀行承諾。

獲緩繳税款的利息

如果你在等候反對或上訴結果期間獲准無條件緩繳税款,或在提供銀行承諾的條件下緩繳税款,而在有關反對或上訴被撤回或獲最終裁定時,獲緩繳的税款或其部分成為須繳付税款,則你必須按《税務條例》第71(11)條指明的利率繳付利息。

上述的利率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 第50條而不時釐定,並藉憲報公布。利息是由評税通知書所指明的繳税日期或在緩繳税款命令發出日期 (以較遲的為準) 起累算至有關的反對或上訴被撤回或獲最終裁定的日期為止。

有關判定債項利息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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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2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