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稅稅率

以下是適用於法團及法團以外的業務,以及非居港的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演出者在不同課稅年度的利得稅稅率。

適用於法團的稅率

課稅年度稅率
2008/09及其後16.5%
2003/04 至 2007/08 #17.5%
2002/0316%

# 2007/08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5,000元為上限。

適用於法團以外的業務的稅率

課稅年度稅率
2008/09及其後15%
2004/05 至 2007/08 #16%
2003/0415.5%
2002/0315%

 # 2007/08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5,000元為上限。

適用於非居港的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演出的扣存款項

香港付款人須為清繳非居港的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演出的稅款而扣存以下款項:

直接安排演出

課稅年度稅率扣存款項
2008/09及其後15%總款額的10%
2004/05 至 2007/08 #16%總款額的10.67%
2003/0415.5%總款額的10.33%
2002/0315%總款額的10%

 

經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演出,而該代理人為個別人士或合夥人士

課稅年度稅率扣存款項
2008/09及其後15%總款額的10%
2004/05 至2007/08 #16%總款額的10.67%
2003/0415.5%總款額的10.33%
2002/0315%總款額的10%

 

經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演出,而該代理人為法團代理人或法團

課稅年度稅率扣存款項
2008/09及其後16.5%總款額的11%
2003/04 至2007/08 #17.5%總款額的11.67%
2002/0316%總款額的10.67%

 # 2007/08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5,000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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