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款須按照評稅通知書上的指定繳稅日期或之前繳付。如稅款在繳稅日期後欠繳,所有逾期未繳的稅款,當被作為欠稅。對於逾期未繳交的稅款,稅務局會立即採取下列法定措施,旨在保障稅收和向拖欠稅款的納稅人追收過期未繳稅款。
對逾期未繳交的稅款徵收附加費
向第三者包括納稅人的僱主、銀行、租客、債務人等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追收稅款
在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稅
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
作為納稅人的你應:
我們會就實際、合理而有證明文件如銀行月結單、支出證明等佐證的還款建議作出考慮。請注意,納稅人必須就於繳稅日期後還未清繳的所有稅款課繳附加費。
因為這樣可以讓你能及早收到稅務局發出的所有報稅表和評稅通知書。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追討欠稅組。詳情如下:
地址: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5 號
稅 務 大 樓 7 樓 ( 法 團 及 合 夥 業 務 個 案 ) 及
6 樓 ( 其 他 個 案 )
辦公時間: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15 分 至 正 午12 時 30 分 及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30分
查詢熱線:
2594 3210 ( 7 樓 )
2594 3206 ( 6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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