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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須按照評稅通知書上的指定繳稅日期或之前繳付。如稅款在繳稅日期後欠繳,所有逾期未繳的稅款,當被作為欠稅。對於逾期未繳交的稅款,稅務局會立即採取下列法定措施,旨在保障稅收和向拖欠稅款的納稅人追收過期未繳稅款。

稅務局採取的追稅措施

對逾期未繳交的稅款徵收附加費

  • 若第一期稅款未如期清繳,稅務局會加徵全部欠稅(包括第二期稅款)的 5 ﹪附加費,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
  • 稅務局可在繳稅日起計 6 個月後仍未清繳的稅(包括 5 ﹪附加費)再加徵 10 ﹪的附加費。

向第三者包括納稅人的僱主、銀行、租客、債務人等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追收稅款

  • 如納稅人仍未全部清繳稅款及附加費,稅務局通常會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
  • 任何人接獲追收稅款通知書,必須於法定時限內,將因該拖欠稅款的納稅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關拖欠稅額的金錢(如有的話)交予稅務局。如該人士未能照辦,則須負上被規定繳付的全部稅款的個人法律責任。

在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稅

  • 稅務局可向區域法院申請發出傳訊令狀,向欠稅人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稅。拖欠稅款的納稅人除須繳付在登錄判決時已到期繳付的欠稅外,還須負責繳付法院費用、定額訟費及由申索訴訟開始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日期間的利息。
  • 如獲法院裁定的債項仍未清繳,稅務局可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扣押納稅人的動產﹔或就該名納稅人的不動產執行押記令。稅務局亦會提出破產/清盤的申請。

 

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

  • 若納稅人沒有繳付稅款意圖離開香港或已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稅務局局長可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阻止該納稅人離開香港。

你如何能協助稅務局追討欠稅

作為納稅人的你應:

  • 準時交稅免罰附加費和追稅行動。
  • 即使已提出反對或上訴,你仍須按照評稅通知書上的指示於交稅日期前繳付稅款,除非我們同意可緩繳該筆稅款或其部分。
  • 如你打算離開香港超過一個月,你應在離開香港前辦妥清稅手續,包括清繳所有應繳稅款。
  • 如你真的遇有經濟困難,你可在到期繳稅日之前申請分期繳稅。

我們會就實際、合理而有證明文件如銀行月結單、支出證明等佐證的還款建議作出考慮。請注意,納稅人必須就於繳稅日期後還未清繳的所有稅款課繳附加費。

  • 如你更改地址,請於 1 個月內將你的新地址通知我們。

因為這樣可以讓你能及早收到稅務局發出的所有報稅表和評稅通知書。

查詢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追討欠稅組。詳情如下:

地址: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5 號 
稅 務 大 樓 7 樓 ( 法 團 及 合 夥 業 務 個 案 ) 及
6 樓 ( 其 他 個 案 )

辦公時間: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15 分 至 正 午12 時 30 分 及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30分

查詢熱線:

2594 3210 ( 7 樓 )
183 5312 ( 6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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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檢日期:201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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